(壹)列入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所有木材;
(二)列入省級企業標準的所有木材;
(三)成品和半成品木制品、商品木柴和木炭;
(四)原竹、竹竿、竹欄板、竹跳板、竹竿、竹片;
(五)其他以木、竹為原料的產品。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的木材運輸。外省運輸過境木材,應按起運省的規定執行。第二章運輸證的辦理第四條運輸木材,必須持有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運輸證(以下簡稱運輸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運輸證從起點到終點有效。第五條個人攜帶或托運少於兩件包裝的小型木制成品免辦運輸證。第六條進口膠合板(包括中國境內二次加工後的富貴板、華麗板等人造板材料)憑國內外貨物發票或物資調撥單放行,免辦運輸許可證。
紙張和火柴的運輸免於運輸許可證。第七條木材出省運輸,使用林業部統壹印制的出省運輸證,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辦理;跨省(市)、縣(市、區,下同)運輸木材,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使用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的運輸憑證;在縣內運輸木材,使用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印制的運輸證,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辦理。
省供銷社系統的毛竹運輸管理,可按照總量控制、專賬開戶、專項管理、單獨統計的原則辦理。第八條木材運輸按下列規定辦理運輸證:
(壹)政策規定木材生產單位運輸自產自銷的木材,憑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有效林木采伐證、森林植物檢疫證和林業規費繳納證(以下簡稱費證)辦理;
(二)經批準的木材經營單位的木材運輸,憑收購時的采伐許可證、森林植物檢疫證和收費憑證或者收購木材時的運輸證和收費憑證辦理;
(3)經批準的木材加工單位生產的木材成品、半成品的運輸,憑林業部采購物資時的憑證或采購物資時的運輸憑證、收費憑證辦理;
(四)單位或個人搬家時運輸自用木質家具,單位憑搬遷文件辦理;個人憑戶口遷移或工作調動證明辦理;
(五)運輸進口木材憑進口木材調撥證辦理;
(六)從外地購買並在當地銷售的木材及其成品、半成品的運輸,或者加工成成品、半成品後在當地銷售的,憑原購買地的運輸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辦理。
辦理運輸證的收費標準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部門制定。第九條對各類木質成品和半成品,扣除進口膠合板和非人造板的體積,具體標準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標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條簽發運輸證件的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證件進行認真審核,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簽發運輸證件。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已簽發的運輸證不予簽發或吊銷:
(壹)超過計劃銷售的;
(二)提交的證件不齊全的;
(三)私自販運木材;
(四)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運輸木材的。第十壹條運輸許可證壹經簽發,不得變更。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應當在木材裝運前經查驗核實,由原發證機關收回原許可證,並重新申領運輸許可證。第十二條運輸證存根必須保存備查,保存期為5年,期滿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註銷。第三章木材運輸第十三條托運人應當按照樹種、材種、規格、數量、運輸方式、收發單位、起止地點、期限等運輸木材。在運輸證書中註明。
公路、水路運輸中,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到達目的地的,應當在運輸證有效期內向運輸證所在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出具新的運輸證。運輸證過期的,不予辦理。第十四條凡需通過鐵路、水路、公路運輸木材出縣、出省的,應持有效運輸證件到鐵路、交通部門辦理運輸手續。
承運木材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有效運輸證件承運。第十五條在公路和水路運輸木材,實行壹車壹證,壹船(排)壹證,貨證相符。在公路上運輸木材的單位或個人,應主動接受木材檢查站的檢查。水運裝運前,貨主應主動到當地木材檢查站進行檢驗,木材檢查站應在接到檢驗後兩天內進行檢驗。除特殊情況外,水運過程中不進行檢驗,確需檢驗的,由目的港木材檢查站進行檢驗;出省的,由戶口所在地木材檢查站驗證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