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壹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範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解讀】本條規定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的設置、職責和領導管理。
國務院設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行使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職能主要轉移給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壹起,成為監督管理金融機構的三大金融監管機構之壹。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與其他金融機構不同的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數量眾多,設置廣泛。為依法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但是,派出機構的數量並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來設置。目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的設立工作正在進行中。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條規定,對其派出機構實施統壹領導和管理。所謂統壹領導管理,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其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不受地方管理。地方各級政府應當保障和支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執行法律和國家政策,但不得幹預其正常的業務活動。
目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擬設在省、市兩級,必要時也設立縣級機構。派出機構的主要任務是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領導下,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和發布的金融監督管理規章,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範圍內,承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需要強調的是,派出機構必須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授權的範圍內經營,不得超越授權範圍開展活動;同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法律規定必須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履行的職責,不得授權派出機構履行。
此外,還有壹個補充說明:國務院提交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草案,對監督機構使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過程中,壹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從草案內容來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不應完全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而應由其授權範圍內的各級派出機構負責。建議澄清哪些規定僅適用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哪些規定適用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因此,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適用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規定中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改為“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僅適用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九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專業工作經驗。
【解讀】該條是對從事銀行業監督管理的人員必須具備壹定資格的規定。
銀行業是風險行業,商業銀行是特殊企業。壹旦發生風險,不僅會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而且往往會導致壹系列後果,嚴重時可能引發經濟危機。二戰前,世界上發生過多次金融和經濟危機。二戰後,世界經濟長期相對穩定,但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金融危機尤其是銀行業危機再次引起全世界的關註。我們對亞洲金融危機仍然記憶猶新。加強金融監管,防範金融風險十分重要,從事監督管理責任重大。銀行業和壹般行業還有壹個很大的區別,就是專業性很強,是理論和操作緊密結合的行業。對於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要求監管者不僅要知道金融業務、相關法律法規,還要知道如何監管。中國正在改革金融體制,加入世貿組織後,外資銀行也將進入中國。如何加強銀行業的監督管理,需要不斷學習,了解新情況,研究新問題。因此,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從事監督管理的人員必須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專業工作經驗。
國務院提交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草案沒有規定這壹條。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期間,常委會成員提出,金融監管非常重要,專業性很強,需要從事監督管理的人員具備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而且,要做好監管,監管者首先要做好自身建設。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增加了這壹條。本條只是原則性要求。國務院行政法規對從事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具體要求有很多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由銀監會承擔後,應根據本條要求研究銀監會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條件和工作要求。同時,要通過業務學習、培訓和深造,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和工作能力。目的只有壹個,就是做好銀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兼職。
【解讀】本條是關於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行為規範的規定。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雖然本質上不是國家行政機關,但具有行政職能。他們的工作人員雖然不是公務員性質,但工作屬於行政管理。因此,國家公務員行為準則也適用於銀行監督管理人員。
銀行業是高風險行業,金融風險對社會和經濟的影響和破壞力巨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直接影響銀行業的經營、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是通過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來實現的。同時,壹些不法分子往往用利益誘惑監督管理人員,為其違法行為開綠燈。面對各種誘惑,壹些主管、經理被拖下水的案例很多。因此,有必要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人員的行為準則。該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即銀行業監督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公正履行職責,遵紀守法,恪守道德。
該條還作出了具體規定,即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在金融機構和其他企業中兼任職務。在審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過程中,有人建議將此項修改為“不得在被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由於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面廣,與其他金融機構和企業的關系密切,對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人員應提出嚴格要求。因此,該意見未被采納。因此,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得在其監管的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兼職,也不得在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兼職。
第十壹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並有責任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被監督對象保守秘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交換監督管理信息時,應當作出信息保密安排。
希望從其他地方摘抄的資料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