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強化供銷社的服務功能。供銷合作社的業務範圍,除國家有明確規定外,不受分工限制。農民需要什麽就管什麽,需要什麽就積極提供什麽服務,真正把立足點轉到服務農民、發展農村商品經濟上來,不斷拓展服務領域和經營範圍。要正確處理社會服務效益和企業經濟效益的關系,把提高服務效益放在首位,幫助農民增收致富。要抓住當地骨幹產品,開展產前、產中、產後“壹條龍”系列化服務;搞好信息、技術、資金、購銷、加工、倉儲、運輸等綜合服務。積極組織和支持農民組建各類專業合作社和其他專業合作服務組織。繼續發動農民群眾通過擴股集資,聯合興辦各種以農副產品加工為主的企業和經營設施,興辦群眾生產生活需要的各種服務,密切與農民的經濟聯系,使供銷合作社和農民真正形成* * *經濟利益體。同時,要積極為鄉鎮企業服務,加強聯合,密切配合,共同發展。二、改革購銷方式,搞活商品流通。要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的主渠道作用,大力組織農副產品的購銷。除積極完成國家委托的棉花等產品的合同定購任務外,凡是農民要求推廣的產品,都要積極組織收購。對大宗農副產品,要普遍實行承包制,實行保護價,加強引導,調整產銷關系,幫助農民避免生產盲目性。對鮮果、蔬菜等商品,要實行代理制、農商聯營等多種購銷方式惠農。對於零散商品,要充分利用集體和個體商販進行收購或收購。要大力組織農副產品進城,搞好深度收購和出口。供銷合作社要成為城市農民的代表和城鄉農副產品交易的主體。要積極在大中城市設立農副產品交易中心、貿易倉庫和批發市場,各有關部門要給予支持,提供方便。要改進農業生產資料和日用工業品的管理,開辟新的購銷渠道,努力滿足農民生產生活的需要。積極發展跨城鄉、跨地區、跨部門的橫向經濟聯系,逐步形成新的企業集團和企業集團。第三,改革管理體制,增強企業活力。供銷合作社的各項管理制度都要根據集體企業的性質和特點進行改革。要改革工資分配制度,徹底打破“大鍋飯”和“鐵飯碗”,充分調動企業、職工和經營者的積極性。在國家政策範圍內,供銷社內部工資和獎金分配的具體形式和辦法由企業自主決定。領導幹部職工工資待遇與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服務效益直接掛鉤,積極推行效益工資和浮動工資(或大部分)稅前列支。對招收的專業技術人員,根據其專業技術水平和貢獻大小,可自行確定勞動報酬,對供銷社征收獎金稅,並比照城鎮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的辦法給予適當優惠。供銷社利用銀行和信用社的貸款進行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可以用新增利潤在稅前償還貸款。
改革供銷合作社人事勞動制度,擴大企業自主權。基層合作社領導幹部由社員民主選舉產生,由縣聯社管理;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的主任、副主任由同級黨政機關管理;科長、主任、經理由同級社會理事會管理。供銷合作社的用工制度可以參照國務院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有關規定,結合供銷合作社系統的特點,由各地具體研究確定。除國家根據需要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軍隊轉業幹部和人員外,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準向供銷合作社分配不必要的人員。
各級供銷合作社應普遍實行廠長(經理、廠長)負責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所有企業都要完善經營責任制。不同的企業和工種采取什麽樣的管理責任制,由企業決定。小型、微利、虧損的零售店、廢舊物資收購站、餐飲、服務、修理等勞務攤點,應當實行租賃承包。為了調動員工辦好企業的積極性,鼓勵員工根據企業效益入股分紅。相當於銀行壹年定期存款的利息在稅前支付;股息是稅後支付的。
切實加強民主管理。各級供銷合作社的社員代表大會應成為有實權的民主管理機構,壹切重大問題和重要決定都必須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還要充分發揮企業內部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的職能。第四,改革組織體制,加強基層建設。基層供銷社要本著改善經營服務、提高經濟效益、加強集鎮建設的原則,由按行政區建社向按經濟區建社轉變,盡快改變壹些基層社規模過小、實力不強、經營虧損的局面。要加強城鄉網點建設。在較大的鄉鎮辦好分公司或經銷商店,將農村代購、代理商店轉型為綜合服務站(或村合作社),拓展服務功能。
市縣合作社要真正成為基層合作社的經濟聯合實體。認真貫徹上級合作社為下級合作社服務的原則。做好服務、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不要不當幹預基層供銷社的具體業務和財務管理。市縣聯社的公司、機構要適應專業化、系列化服務的需要,根據當地商品生產和供應的需要,調整或組建專業公司。各級協會、公司要面向基層、服務基層、造福基層,不與下屬合作社爭生意、爭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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