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傳統工藝美術發展規劃;
(二)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支持傳統工藝美術發展;
(三)指導、服務和協調傳統工藝美術的科學研究、產品生產和管理;
(四)對保護和發展傳統工藝美術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五)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第五條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應當協助省工藝美術行政部門實施本辦法,做好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第六條受保護的傳統工藝美術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生產歷史悠久;
(二)主要由天然原料制成的;
(三)以傳統工藝和手工制作為基礎,技藝精湛;
(四)在國內外享有良好聲譽;
(五)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第七條對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實行認定制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由省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認定;被認定為傳統工藝美術的品種和技藝,由省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在省級報刊上公布。第八條制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企業和個人,可以向設區的市工藝美術行政部門申請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保護,經設區的市工藝美術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省工藝美術行政部門推薦。第九條申請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認定,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生產的歷史;
(二)傳統工藝美術的品種、質量和近兩年的生產經營情況;
(三)技術隊伍的情況;
(4)其他相關資料。第十條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由省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采取以下保護措施:
(壹)收集、整理有關資料,建立檔案;
(2)收集、征集優秀代表作品;
(三)確定其技術秘密的密級,並依法予以保密。第十壹條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由省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河北省傳統工藝美術證書。
河北省傳統工藝美術認定標準由省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制定,並在省級報刊上公布。第十二條設計制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技術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其作品中使用河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名人印章:
(壹)能獨立完成關鍵工序的設計或生產;
(二)技藝精湛,在省內外享有較高聲譽;
(3)具有高級技師、工藝美術師以上職稱或掌握壹定絕技。第十三條設計制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技術人員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本人或者所在單位可以向設區的市工藝美術行政部門申請使用河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名人印章,由設區的市工藝美術行政部門審核批準。 向各省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經各省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後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長期從事傳統工藝美術工作,技藝精湛,在國內外享有較高聲譽,做出較大貢獻的技術人員,可以向設區的市工藝美術行政部門申請由所在單位授予河北省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經設區的市工藝美術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推薦給省工藝美術行政管理部門,由省工藝美術行政管理部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核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北省。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關心和支持工藝美術大師(以下簡稱大師)的創作,並按照下列規定為其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a)該單位為其設立了壹個總工作室;
(二)為師傅帶徒弟傳授技藝創造便利條件;
(3)大師有權在其作品上刻下自己的名字;
(四)碩士的退休年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當推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