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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和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食品小作坊、餐館、攤點的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餐館、攤點等小型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生產條件簡陋、經營規模小、從業人員少,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個體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小型餐飲,是指有固定店面、條件簡陋、從業人員少,從事餐飲服務的個體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食品攤點(以下簡稱小攤點),是指無固定經營場所或者在相對固定的區域內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作銷售食品的個體經營者。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小作坊、餐館、攤點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應當對小作坊、餐館、攤點的管理進行綜合協調、監督和指導,推進綜合執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宣傳教育等工作,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小作坊、小餐館、小攤點的監督管理工作,與各行政機關密切配合,形成分工負責、承包經營的食品安全工作責任網絡。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小作坊、餐館、攤點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計生、公安、教育、城管、環境保護、民族宗教事務、農林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小作坊、小餐館、小攤點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小作坊、餐館、攤點應當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自覺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並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食品相關行業組織應當推動行業自律,加強行業誠信建設,依法引導和規範小作坊、餐館、攤點的生產經營,促進本行業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消費者協會和新聞媒體應當大力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科學知識和尚德守法先進典型,引導消費者增強食品安全意識、依法維權和自我保護能力,依法進行社會監督。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小作坊、餐館、攤點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壹規劃,鼓勵集中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業務培訓、資金扶持、場地租金優惠、就業援助等方式,鼓勵和支持小作坊、餐館、攤點規範經營,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和技術,打造品牌。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或者舉報小作坊、小餐館、小攤點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依法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獲取食品安全信息,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和管理服務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二章壹般規定第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小作坊、餐館、攤點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食品原料和食品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

(二)生熟食物隔離;

(三)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應當無毒、無害、清潔;

(四)使用的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五)加工、貯存、運輸、裝卸和銷售食品的環境、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並保持清潔,餐廚垃圾應當有密閉貯存設備,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存、混運;

(六)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和規定,食品添加劑應當存放在專用區域(櫃)並由專人保管;

(七)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八)小餐館、攤點沒有專用餐具清洗消毒設施的,應當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餐具或者集中消毒餐具;

(九)小作坊、餐飲場所應當與糞坑、汙水池、露天垃圾場(站)、旱廁等汙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離,並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等擴散性汙染源的影響範圍之外;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壹條小作坊、小餐館、小攤點的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口罩、手套;銷售直接食用的無包裝食品,應當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器具。

小作坊、餐館、攤點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效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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