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習和工作中,大家都和論文打過交道。論文對所有教育工作者和整個人類認識的提高都具有重要意義。妳見過的論文有哪些?以下是我給妳整理的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僅供參考,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1 1.司法考試背景下高校本科法學教學存在的問題
(壹)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定位與司法考試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標。教育培養目標的定位直接決定了人才的培養方向和模式。關於當前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定位問題,教育界壹直存在激烈的爭論。有人認為是普通教育,有人認為是職業教育,有人認為是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的結合。而我國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定位,體現在《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制定的相關政策文件中。教育部《中國法學教育改革研究報告》規定,法學畢業生應具備以下知識和能力:
(1)具有尊重法律的精神和正義的觀念,以及剛正不阿的品格;
(2)掌握法學各學科的基本理論和知識;
(3)具有創新意識和能力;
(4)掌握法學的基本研究方法和技術;
(5)了解法學理論的前沿和發展趨勢;
(6)熟悉中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
(7)具有運用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理解和處理問題的能力;
(8)掌握現代文獻檢索和網上信息獲取的方法。
從上述目標定位所涵蓋的知識和能力可以看出,我國法學本科教育作為法學教育的基礎,屬於具有普通教育特征的職業教育。具體來說,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是培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素質、能力強的法律專門人才。從形式上看,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定位非常明確和理想。但是,從反映和體現教育目標的法學教學內容來看,當前法學教育的目標主要是追求素質教育。具體來說,在教學內容上,強調知識結構的完整性和系統性,以培養學生具有深厚的專業理論基礎、廣博的專業知識和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為學生從事理論研究或法律實踐奠定基礎。在這種法學教育中,法學教學過於理論化,教育不註重培養學生面對案例的實際操作能力。法學只是作為壹種人文知識而非專業科學知識來介紹,法學專業與法律職業相去甚遠。在法學教育的理念上,在法學教育人才的培養上,培養目標不是培養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實用人才,而是將學生培養成具有進行法學研究、撰寫論文和發表論文能力的法律人才。因此,壹些高校善於理論研究,提高學生的學術素養,豐富學生的法律思想,夯實學生的理論基礎。這種局面對中國法學教育是壹種幸事,這種教學目標對提高法學教育水平有積極作用。但同時也使得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很少接觸到法律適用的實際操作,無法形成法律適用思維和相關的適用技能和能力。總之,在目前的目標導向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能力的培養基本脫節,教育目標導向與司法考試的價值存在矛盾。
(二)我國現行法學本科課堂教學模式不符合司法考試。
眾所周知,法學作為壹門獨特的學問,有著獨特的語言、思維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識體系。法學的這壹特點決定了課堂教學在法學教育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對於法律從業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和職業能力是建立在紮實的法律理論知識和專業訓練基礎上的。在法學教育中,理論教學對實踐具有指導意義。沒有系統的理論教學,實踐就會失去基礎。但同時,法律職業作為壹個專業性很強的職業,要求從業者具備相應的實踐知識和技能。我國目前的法學本科課堂教學是壹種學科教學,也可以稱為通識教育。多年來繼承了重理論輕實踐的傳統,開設的課程偏向於法學理論,不註重法律知識的具體應用。首先,從老師在課堂上講的內容來看,大部分老師認為課堂上需要講的是法學各個學科的知識體系,法律實務問題只是法律技能的操作問題,容易掌握,不需要課堂講授。基於這種觀念,他們在課堂上主要是講解概念、註釋文章、講解理論,教學過於概念化、教條化、形式化。學生在接觸法學教育的時候,法律往往是作為壹種科學知識來學習的,就像學習歷史、哲學、文學壹樣。強調基本概念、基本知識的傳授和學習方法的掌握,對司法實踐知之甚少。
這種教學雖然能使學生具備紮實的法律知識,並能就某壹專門的法律領域發表長篇大論,但在實踐中卻很難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解決壹些簡單的法律問題。這種情況就足夠了。目前,我國法學本科教育主要以法學理論知識為主,過於強調法律知識的傳授、法律人文精神和學術精神的培養,而對法律知識的實際應用關註甚少。這樣法學教育就局限在高校內部,有些學校認為法學教育純粹是自己的事,和法律職業聯系不大。這種傳統的法學教學模式固化了課堂教學,過多地進行理論教學,過於強調知識灌輸和純理論討論,而對討論式教學、案例式教學、啟發式教學等其他教學方式的運用過少,忽視了專業素質和專業能力的培養,忽視了對實際法律案件和糾紛的分析處理能力的培養。相反,司法考試從內容上更註重考生對與司法實踐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或司法解釋的理解,從考試方式上更註重考生對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條款的記憶和實際運用能力。我國現行法學本科教學模式的這種不合理性和滯後性是導致其與司法考試不相適應的重要原因之壹。
(三)現行法學本科課程設計與司法考試科目存在壹定差異。
我國教育部確定法學本科專業必須開設14法學核心課程,包括法理學、法制史、憲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民法、商法、知識產權法、經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這些法學核心課程涵蓋了我國法律體系的主體,學生通過學習這些核心課程,基本可以構建壹個完整的法律知識體系。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不僅包括這些核心課程,還包括與法律職業相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法律職業道德。由此看來,法學本科教育的核心課程與司法考試科目範圍基本壹致。
但實際上,各個學校除了核心課程之外,還開設了大量的選修課。這些選修課很多都不是本科生需要學的,比如外國刑法、比較行政法,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選修課與其他課程是重復的,比如民法概論、物權法等,沒有必要單獨設置擔保法。這樣壹來,核心課程的核心地位就無法保證,它的課時就被擠掉了。此外,法學本科的課程安排順序也存在壹些不合理的問題,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法學的課程安排。從我國高校法學本科專業的課程設置來看,大部分學校在大學第壹年就安排法學的課程,讓剛高中畢業進入大學的學生在不知道什麽是法學的情況下就開始接觸法學,在抽象的理論學習過程中厭學。這種情況說明,在為法學本科生安排課程時,要充分考慮課程的性質、難度和學生的接受能力。比如在專業課的安排上,先安排學生容易接受的民法、刑法、訴訟法等實踐性強的課程,再安排法理學、法制史等理論性強、實踐性少的課程。從司法考試的內容來看,大部分考試內容涉及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等。,而且這些課程在分數中所占的比重也很大,其他課程所占比重較小,有的只占壹兩分,甚至有的內容多年未考。
二、司法考試背景下本科法學教學改革的建議
國家司法考試對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影響是必然的,其導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試在法學本科教育中的導向作用主要通過指導課程設計、創新培養方式、影響教學內容和提高學生能力來實現。
(壹)應合理確定法學本科人才的培養目標和培養模式。
培養什麽樣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問題。法律職業在法學教育中始終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它不僅決定著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主要任務和發展方向,而且必然對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養過程起著重要的導向作用。當今社會,法律職業是壹個高度專業化的職業。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壹套包括法律思想、學術流派、價值標準和各種制度規定在內的法律知識體系。就法學學科的本質而言,它是壹門實踐性、應用性學科。因此,法學本科教育不僅僅以獲取知識為目的,更主要的是獲取法律職業能力。
從這個角度來說,法學本科教育應該屬於壹種職業教育,法學本科教育應該以培養理論基礎紮實、心理素質高、適應能力強的應用型法律人才為目標。同樣,司法考試作為壹種專業考試,向法學教育傳遞的信息是:法學本科教育是應用型教育,不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專門的、相對抽象的知識體系和法律精神,還要具備具體的法律職業思維和技能,必須著力培養應用型人才。基於此,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功能應該是讓學生獲得更多的法學理論知識,同時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和素質。法學本科教育的這壹功能與司法考試制度的設計目標是壹致的。
(二)優化課程設置,構建與國家司法考試相適應的法律知識體系。
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主要涉及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現行法律法規、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等。考試科目全部基於14法學本科專業的14核心課程,與本科教育的重點相壹致。鑒於司法考試的這壹特點,法學本科教育應重點進行上述核心課程的教學,特別是教學內容必須包括現有法律法規和法律事務的教學,教師應在課堂上對司法考試涉及的核心內容進行有針對性、有重點的講授。這不僅不違背法學教育的學科性質,而且為更高層次人才的培養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所以法學本科的具體安排要適合國家司法考試。比如先安排民法、刑法、訴訟法等應用性課程,理論法學安排在應用法學之後。因為在這三門課程中,民法和刑法決定了公法和私法兩種不同的法律思維模式,而程序法奠定了程序正義的理念。這些部門法的理論是法學的基礎理論,很多概念、術語、原則會在其他法律中重復出現。學生在對法理學等理論法學有了更具體的認識後,再去學習,更容易理解,知識也能壹步到位地得到升華和滲透。
此外,對於司法考試科目範圍,應增加《法律職業概論》、《法律職業道德》等課程。這些課程的安排有助於學生對未來職業有清晰的認識,制定職業規劃,激發學習興趣。但鑒於我國師資結構單壹,實踐經驗不足,在參加這些課程時,如果條件允許,可以安排司法機關的資深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在課堂上為學生進行專題授課。此外,學生到了大學四年級,還可以根據考試需求,為學生安排司法考試專題講座,介紹司法考試的內容體系、考生的能力和學習方法,讓學生正確、詳細地了解司法考試。
(三)改進課堂教學方法,以適應司法考試的目的。
法學的本質決定了課堂教學必須與司法實踐緊密聯系。當今中國,法治建設快速發展,國家各方面立法進程加快,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各種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數量也越來越多,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帶來的法律問題也越來越多。這種情況說明法學學生在大學學習階段需要學習的法律知識越來越多。有時,在學生還沒有學習完壹部法律的相關知識之前,這部法律就被廢除或被大幅度修改了。對於即將成為法律人的人來說,在日益激烈的競爭和紛繁復雜的法律事務中占據壹席之地的前提,不僅是要有較高的法學理論素養,還要熟悉和系統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和法律事務。傳統法學本科教育的壹個最大缺點就是過於註重法學理論的培養,老師給學生提供的信息僅限於抽象的理論和概念。這導致法學教育知識面窄,信息量不足,不能滿足社會對法學教育的要求。
國家建立司法考試制度,是為了給社會選拔足夠的法律工作者,為社會“定紛止點”,而不是選拔“哲學家”、“思想家”之類的純理論工作者。這說明司法考試的內容是以現有的法律法規為基礎的,重點是法律基礎知識和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考察的範圍也比較寬泛和細致。鑒於司法考試的這壹特點,高校法律系必須充分認識司法考試的性質和目的,不斷改革其課堂教學中的不足,使課堂教學的方法和內容恰當地符合司法考試的目的。就法學教師而言,衡量其課堂教學水平,不僅要看其是否重視采用最新版本的教材,還要看其能否將國家頒布的新法律法規、司法實踐中的新問題、法學理論發展的最新成果等內容引入課堂。具體來說,法學教師在備課的時候,壹定要了解司法考試的相關信息,在課堂上可以通過課堂討論、案例教學等方式向學生傳達相關信息。其中,案例教學有利於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因此有必要在基礎理論課之後開設專門的案例分析課。案例討論課應涵蓋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領域。具體來說,教師要先給學生提供案例進行課後學習,然後在課堂上進行討論和分析。通過課堂上師生的雙向討論,可以激發學生的思維,增強學生從事實中推斷規律的能力。
(四)對現行法學本科專業考試制度進行合理改進,使之與司法考試相適應。
現行法學本科專業考試改革的重點是使其符合國家司法考試的要求和目標,實現法學本科專業考試與國家司法考試的合理對接。目前我國司法考試通過率低,壹方面反映了高校法學畢業生對考題的不適應,另壹方面也反映了對學生的培養不足,考試難度也較低,學生很容易通過考試。從我國高校法學院的現狀來看,大部分學校都沒有實行嚴格的教考分離制度。壹般情況下,到學期末,老師會自己出題,自己閱卷。在壹些學校,學生考試的通過率被視為教師教學效果的重要標準。所以有些老師為了考慮自己的教學效果是否達標,壹般在考題上難度不大。學生只需要考前背筆記就可以通過考試,即使是上課不認真的學生,考前背筆記也可以順利通過考試。這樣,再過幾年,學生只要通過學校要求的所有課程考試,就可以順利拿到畢業證書。
國家統壹司法考試作為目前我國難度較大的職業考試,要求考生廣泛掌握法學各科的基礎知識。所以考生壹定要按照規定的大綱、教材、參考書全面、詳細的備考,對規定大綱中的任何壹個知識點都不能有絲毫的僥幸心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高校法學系仍然沿用舊的考試模式,不僅不利於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還會直接影響學生未來的司法考試成績。基於此,筆者建議高校對現行的法學本科專業考試制度進行合理的改進。在適當增加考試難度的同時,突出試卷的分析性、靈活性和應用性特點,切實落實教考分離制度,嚴格掌握學生通過率,使本科期末考試制度與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制度相銜接,成為司法考試的演練。
(5)加強高校法學教師隊伍建設,建立壹支既懂法學理論又懂法律實踐的教師隊伍。
對於大學生來說,教師的修養和素質在壹定程度上影響著他們培養的學生的質量。長期以來,由於種種原因,我國高校法學系普遍封閉,很少涉足司法實踐,缺乏實踐經驗。這種情況不僅導致法學教師的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嚴重脫節,而且影響其課堂教學的效果,甚至影響學生的司法考試成績。司法考試作為壹種專業考試,不僅考察考生是否具備豐富的法律知識,更註重對法律的實際應用能力。司法考試的這壹特點要求高校法學教師不僅要有紮實的法學理論基礎,還要有較強的理論聯系實際、運用法律知識分析具體問題的能力。
基於這壹點,需要培養壹支法學理論修養紮實、法律職業基本素質和實踐經驗較高的法學教師隊伍,然後在教學過程中通過教師的這些特點優化教學內容,讓學生印象深刻,提高運用理論知識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積極應對司法考試的能力。因此,高校有必要在學校和各級司法機關之間建立有效的知識溝通機制。比如,支持和鼓勵法學教師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的情況下,到公司、企業擔任兼職律師、法律顧問,到司法機關擔任人民陪審員。此外,還可以從司法機關或律師事務所聘請優秀的法律專業人士到高校法學系授課或進行專題講座。
摘要法律信仰作為法治國家的精神基礎,在當今依法治國中無疑具有重要意義。本文通過界定法律信仰與良法的概念,闡述什麽樣的法律可以被信仰,從而說明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關鍵詞:法律信仰良法作用
壹.前言
十二年來,依法治國壹直是我國的基本方略。為了實現依法治國的理想前景,我國基本建立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社會主義各項事業基本上都有法可依。雖然有法律,但在實踐中,法律比法律更強大,人比法律更強大,用文字代替法律,用權利廢除法律。為什麽會這樣?說到底,法律是不信的。如果法律不被相信,它就和壹張紙沒什麽區別,就像波爾曼說的:“法律必須被相信,否則它就沒用了。”法律作為信仰的唯壹對象,在培育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們應該相信什麽樣的法律呢?善法作為壹種不同於惡法的善法,應當被視為法律信仰的天然對象。基於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本文通過以下邏輯分析良法的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國方略的精神基礎,這種精神基礎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為法律信仰的唯壹對象,對法律信仰的形成起著關鍵作用,那麽什麽樣的法律才會被信仰呢?具有合理價值、標準、制度和程序的良法應該是法律信仰的對象。
第二,法律信仰與良法的定義
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壹詞在《辭海》中沒有具體的解釋,只有對“信仰”的解釋是:“信仰是對某種宗教或某種教義的極端確信和尊重,是行動的準則。”謝輝教授認為,“法律信仰是兩個方面的有機統壹:壹方面,主體以堅定的法律信仰為前提,以法律規則為其支配下的行為準則;另壹方面是主體在嚴格的法律規則下的活動。”因此,筆者認為法律信仰是指社會主體相信和尊重法律,並將這種確信和尊重的心理狀態轉化為行為準則的過程。法律信仰是壹個動態的過程,不是靜態的,是包括心理狀態和行為過程的有機統壹。換言之,法律信仰不僅存在於理論中,也存在於法治實踐中。
(2)良法
良法是與惡法相對應的法律哲學範疇,是壹個廣義的、發展中的概念,它包括法律的實質善和形式善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給良法下壹個準確的定義並不容易,所以我們可以從良法的標準來討論良法的概念。李龍教授主編的《良法論》認為,良法的基本標準是:價值理性、規範理性、制度理性和程序理性。筆者認為,良法應該從應然的角度來考慮,良法應該是實質善與形式善的有機統壹。因此,法律應該是什麽,而不是法律是什麽或曾經是什麽?價值理性應該是良法的靈魂,規範理性、制度理性和程序理性都是為了實現良法的價值理性。因此,壹部好的法律應當符合自然、社會和人類發展的規律,滿足主體享有最普遍的人權、公平正義,能夠被大多數獨立的社會主體信仰和行使的標準。
第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壹對象
法律信仰作為壹種信仰,應該只被法律所信仰和尊重,而不是被權力、主義、風俗習慣等客體所信仰和尊重。如果有法律之外的其他對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無法培養。法律的三大特征“自由—人權、功利—利益、安全—救濟”是法律成為法律信仰對象的內在因素。此外,規範至上是法律成為法律信仰對象的前提。正因為法律在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方面的特性和至高無上性,法律才是法律信仰的唯壹對象。
第四,什麽樣的法律會被相信?
依法治國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並不斷完善法律體系,才能為依法治國提供法律基礎,而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國的精神基礎。只有法律真正被社會主體尊重和行使,法治才能實現,但只要是法律就不壹定有人信。要看這種法律是否具有價值合理、標準合理、制度合理、程序合理的特點,是否能夠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是否能夠體現法律的必然性。
第五,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根據謝輝教授將法律信仰分為法律信仰和法律信仰支配下的活動,良法對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實現:1。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法律信仰是壹個關於個體主觀心理的概念,它包含了個體對法律的確信和尊重,並將這種確信和尊重內化為壹種不變的觀念,而這種確信和尊重的前提是法律能夠實現主體的某種利益。良法因其功利-利益、保障-救濟和自由-人權而具有被信仰的價值基礎;2.良法在法律實踐中的作用。法律實踐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這個法律的善決定了法律實踐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實施是法律實踐的應有之義。法律的善惡決定了人們信仰的最基本的邏輯起點和價值基礎。只有良法——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法律,才能得到社會主體的普遍認同和遵守,法律的良好實施才能促使人們相信和尊重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不及物動詞結論
法律信仰在當今法治社會中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想真正讓法律成為普通人的信仰,首先法律應該是壹部好的法律,並且應該得到有效的實施。法律法規的泛濫不僅會帶來各種社會成本,還會阻礙法律人的職業自律。法律人職業素質的下降,無疑會促使人們尋找法律體系之外的其他渠道,解決糾紛,維護自身權益,即訴諸私力救濟。因此,法律不僅要在制定過程中接近良法,而且要得到有效實施,從而為民眾提供法律榜樣,使民眾信服法律,將法律內化為信仰,進而信仰法律。
註意事項:
①【美】波爾曼。法律和宗教。生活新知讀書三聯書店。+0991.28.
②李龍。良法之上。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1: 71-72。
③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 1979: 565。
④謝輝。法律信仰的概念和基礎。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龍。良法之上。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1: 71-72。
⑥鐘明霞、範。關於法律信仰的幾個問題?中國法律. 1998 (2)。
⑦謝飛。論法律信仰形成的前提和經濟基礎。律師世界。2002(7).
謝輝。法律信仰的概念和基礎。山東人民出版社. 1997: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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