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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課開題報告

法律課開題報告範文

法學專業培養掌握法律知識,熟悉我國法律和黨的有關政策,能夠在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以下是我整理的法學課開題報告範文。歡迎閱讀。

1.1的研究背景和意義

1.1.1研究背景

新中國成立初期,中國的法治實踐曾有過輝煌的成就,但十年後,法治建設和法學研究陷入低谷。改革開放後,中國的法學研究和法治建設也步入正軌,尤其是中國建立了自上而下的法律體系。這表明我國法治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形式合理的法律體系已經建立,我國從根本上實現了從無到有的歷史性轉變。但與此同時,中國的法治建設也暴露出許多問題,主要體現在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之爭的過程中。首先,中國的法律體系是自上而下構建的。在法治建設過程中,關註的焦點是法律制度的邏輯合理性,而社會事實以及規則與事實的關系卻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很多法律規範因為與人們的現實生活無關而被忽視,或者因為與社會習俗和生活慣例不同而沒有被自覺有效地遵守。其次,西方權利話語權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被人為放大,而傳統道德因素被排除在法庭之外,導致《秋菊物語》主人公秋菊等人的猶豫和無奈,而原本為傳統道德所不容的“惡人”卻可以逍遙法外。形式法治在法治實踐中暴露出的問題就不壹壹列舉了。

鑒於法治實踐中的種種問題,歸根結底,也是指導我國法律實踐的基礎理論難題。目前,中國的改革進程已經進入深水區。面對快速發展變化的經濟社會生活,如何保證我們的立法既能適應時代的變化,妥善解決社會生活中的新問題,又能保持法律的穩定性,給予人民合理的期待?如何在不犧牲傳統道德和社會習俗的前提下,排除司法實踐中的其他幹擾,維護形式法治的純潔性,實現程序正義?面對諸多困境,筆者認為僅僅分析實證主義法學中法律邏輯分析的研究方法是難以解決問題的,必須結合法社會學的實證考察、自然法的價值研究等研究方法和理論成果,才能擺脫我國當前法學理論界面臨的困境。作為分析實證主義的壹種新的修正形式,制度法學能夠在法律領域很好地整合道德和事實。通過制度事實理論,可以綜合運用分析實證主義、社會實證主義和解釋學的研究方法。因此,如果制度法學的制度事實理論能夠被我國法學理論界認真研究、借鑒和吸收,或許能夠指導我國的法治實踐。除此之外,我在讀書、聽課、參加學術沙龍和讀書會的過程中,也深受老師和同學的啟發。我帶著深深的問題感仔細閱讀了麥考密克和瓦恩伯格的《論制度法學》,對制度法學產生了興趣,於是也廣泛收集了壹些關於制度法學的資料。這也是選擇這個題目的背景原因之壹。

1.1.2的研究意義

理論意義:以實踐哲學為基礎的制度法學的制度事實理論吸收了西方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理論的精華,同時對法律進行解釋學和社會實證研究,並將這些研究方法結合在壹起,實現了對法律的更深層次的理解。這對我國法學理論界自覺開啟研究本土特色法學的新時代也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現實意義:在中國面臨社會轉型的今天,如何更好地實現從人治到法治、從傳統統治到法治的轉變,是時代提出的挑戰。在向法治轉型的過程中,如何處理現代精神與本土傳統、法律的程序正義與國人的實體正義的關系是問題的關鍵。制度法學的制度事實理論堅持法律實證主義的立場,實現了道德、規則和事實之間的溝通。這對中國的法治建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1.2文獻綜述

筆者在近壹年的論文寫作過程中,針對本文的選題做了長期的資料收集,資料收集的範圍也廣泛涉及了中外著作、網絡期刊等多種形式的資料。就我所能收集到的資料來看,中外法學界對制度法的制度事實理論的研究還相當薄弱。對於制度法學理論,學術界的普遍態度是,它是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理論的繼承和發展。從我目前接觸到的資料來看,麥考密克本人的著作是關於制度法學的理論居多。愛丁堡大學也曾舉辦過關於麥考密克制度法學理論的研討會,並在會後以書的形式出版了研討會的研究成果。但由於能力有限,無法獲得這些有價值的資料,對於研究制度法學理論來說,實在是壹個遺憾。

就國內發表的制度法學理論文章數量而言,文章不多,研究者也不多。筆者收集了7篇關於制度法學的學術期刊論文,但僅有唐中卿的《關於‘制度事實’的思考》、陳的《法律事實與制度事實的定位——制度法學評析》和的《事實與價值的調和——制度法學方法論》三篇論文對制度法學中的制度事實理論進行了論述。其中,陳發表在《南京大學法學評論》上的文章還專門談到了制度事實與法律事實的關系。陳教授把關於法律事實的理論分為三類,壹類是前提論,壹類是客體論,壹類是本體論。陳教授認為法律事實本體論的作者是制度法學的作者,他認為法律事實在這個意義上實際上是制度事實。同時,他在文章中也明智地指出了我國法律事實領域法學理論研究的薄弱現象。由於我國深受大陸法系相關法律的制定、解釋和適用技術的影響,我國法學研究主要強調對法律體系邏輯結構的研究,而忽視了對法律事實的研究。制度法學中的制度事實理論無疑將增加中國法學研究的深度和應對司法實踐的能力。

在上述期刊文章中,已經全面闡述了制度法學的本體論和方法論,這就是張文顯的《超越法律實證主義和自然法理論——制度法學的認識論方法論和本體論》。文章指出,制度法學理論之所以能夠超越法律實證主義和自然法學,主要原因在於它提出了壹種新的法律本體論觀點,即把法律視為壹種制度事實,在方法論上實現了對傳統法學流派(主要是自然法學、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和社會學法學)的法學研究方法的突破和重組。其他條款內容相似,客觀評價了制度法的優劣。梁教授的《實踐理性:壹種方法論的探討》壹文對另壹個重要概念“實踐理性”以及實踐理性與制度事實的關系進行了獨特而深刻的探討。本文指出,制度法學作者提出的“法律是制度事實”的理論,體現了制度法學作者在法學研究中將分析法學與社會學法學相結合的意圖。法律作為壹種制度事實,既有意識形態客體意義上的規則,也有社會現實意義上的規範。因此,法學研究應綜合分析實證研究方法和社會實證研究方法。此外,制度事實的存在依賴於規則對客觀事件的解釋,法律規則必須反映制定規則的立法者的意誌和目的,反映他們的道德和價值觀。所以,要想認識規範的本質,首先要了解理性行為的本質,這裏的理性行為是實踐理性。通過實踐理性,制度法學將詮釋學應用於法律研究。最終實現制度事實與實踐理性的完美結合。

除了上面列舉的學術期刊,筆者目前還沒有收集到任何關於制度法學研究的專題文章,在博士或碩士學位論文中也很少有關於制度法學制度事實理論的專門研究。在筆者收集的有限資料中,山東大學博士生楊建軍曾在其關於法律事實的博士論文第壹章中有壹節專門論述法律事實與制度事實的關系。他認為制度事實不同於法律事實。制度事實是立法者為了實現對復雜社會生活的調整,通過理性抽象概括出來的事實。因此,制度事實是立法者通過對復雜的具體事實進行抽象概括而形成的抽象事實。因此,當具體的法律事實發生時,法官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抽象事實對具體的糾紛作出裁決。壹個法律規範壹般包括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兩部分,他認為制度事實相當於法律規範中的行為模式。而且他還認為,法官可以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則的情況下,對疑難案件進行分類處理。主要原因是制度事實不僅在法律規則中,而且在法律原則中也有所概括。因此,面對復雜的案件變化,法官原則上可以根據制度事實對案件作出格式化的裁決。法律事實與制度事實完全不同,制度事實是具體的事實。現實生活中壹切能夠導致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都是法律事實。所以他認為,制度事實和法律事實的根本區別在於,制度事實是立法角度的事實,而法律事實是司法角度的事實。

在筆者收集到的5篇制度法學碩士論文中,有3篇是同壹所學校——西南政法大學寫的。他們是《法律與道德的制度結合——制度法學基礎理論研究》壹文的作者林、《制度法學對法律實證主義的批判性修正》壹文的作者和《作為制度事實的法律——制度法學基礎理論研究》壹文的作者徐海通。另外還有兩篇,分別是華東政法大學趙建兵的《論麥考密克的制度法學理論》和重慶大學賈哲的《制度法學理論對規則創造的研究》。總的來說,這些論文側重於對制度法學的介紹,包括制度法學的哲學背景、內涵和理論價值,很少有文章論述制度法學的制度事實理論對制度法學的意義。

綜上所述,結合所收集到的關於制度法學的制度事實理論的有限材料,筆者認為各種學者的討論大多集中在制度法學產生的理論背景和哲學基礎以及制度法學與自然法、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和法社會學的內在聯系上。但對於制度法學的制度事實理論的來源和特征,以及它如何解決了以往法學流派的困境,從而成就了制度法學,以及它對中國法治建設的意義,卻鮮有論述。這是本文的寫作目的和可能的創新之處。制度法學體現在“法律作為制度事實”的本體論和方法論的開放性上,能夠很好地整合和超越三大法學流派之間的差異,也為中國走出當前法治建設的困境提供了很好的理論指導。

1.3研究思路和方法

1.3.1的研究思路

改革開放以來,在短短30多年的時間裏,中國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體系,中國在法學研究和法治建設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這壹立法上的成就並沒有掩蓋司法現實中遇到的困難。比如反映法律與道德之爭的“瀘州二奶繼承案”,反映法律與社會現實張力的“吳英集資案”,(雖然案件並不新穎,但誰能保證不做出改變以後不會再發生?)以及法院遇到的壹系列棘手問題,都隱含著壹種沒有道德支撐、脫離社會現實、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僅靠實力存在的法律規範的軟弱。但是,我並不否認離開強勢法治是可行的。相反,我的觀點是,我們需要壹種基於形式法治合理性的力量。然而,在中國的形式法治建設中,雖然付出的努力令人矚目,但取得的成果卻不盡如人意。因為大量不符合程序正義的案件已經發生和正在發生。比如最近修改的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流氓案,刑事訴訟中的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各種問題。

中國當前的法治困境促使我不斷思考,在堅持形式法治的同時,如何借鑒和吸收實質法治的理想元素;如何在堅持程序正義的同時滿足實體正義的要求;國家頒布的法律如何轉化為人們心目中的法律?中國的法學理論研究解決了這些問題嗎?如果沒有,有什麽問題?帶著這壹系列的疑問,我終於在Vajnberger和McCormick的《論系統法》中找到了答案。

在西方,自20世紀以來,特別是二戰結束後,基於分析實證主義的形式法治建設不斷受到新自然法學派、法律社會學派甚至法律現實主義派的攻擊。自然法學派隨著新自然法的出現而重新出現,並再次強調法律的道德基礎;經濟法學派更註重法律背後的成本收益分析;社會法學派註重對影響法律的社會現實因素的考察,甚至提出了“活法”理論。這些都對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構成了強有力的挑戰。它們的出現本身就說明了法治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在這種背景下,旨在建立壹種能夠整合道德、法律和事實的制度法學的制度事實理論應運而生,並很好地滿足了實踐的需要。

當前,中國法治建設實踐中的問題是如何將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結合起來,如何處理形式法治理念與民眾心中傳統價值觀之間的矛盾。這是時代賦予我們的任務。這種情況與西方制度法學的歷史背景頗為相似。因此,筆者認為,制度法學體現為“作為制度事實的法律”的本體論和多元方法論的開放性,能夠很好地整合和超越三大法學流派之間的差異,也為中國走出當前法治建設的困境提供了良好的理論指導。

1.3.2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文獻綜述法、比較分析法和實證分析法。首先,通過收集和查閱相關文獻,我為自己的學術研究積累了豐富的素材。然後在此基礎上,通過對自己收集的文獻進行仔細閱讀和對比分析,得出結論,完成論文。

1.4研究內容和結構安排

本文旨在通過對制度法學中制度事實理論的解讀,以及運用制度事實理論對以往制度法學的突破,指出制度事實對制度法學本體論和研究方法的意義。最後,論述了制度事實理論對法學研究和中國法治建設的意義。

本文分為五個部分。第壹部分是緒論,論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意義以及前人的相關研究成果。第二部分是對制度事實範疇的研究;第三部分是制度事實對法律本體論的貢獻;第四部分是制度事實對法律方法論的貢獻;第五部分是制度法學的制度事實理論對中國法治建設的指導意義。

1.5創新點

本文的創新之處在於,作者從制度事實的概念和歷史發展脈絡兩個方面對制度法的制度事實範疇進行了細致的分析和研究。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制度事實是制度法學的核心概念,它為制度法學提出新的法律本體論觀點、綜合運用分析方法、實證方法和解釋方法提供了理論基礎。通過制度事實理論,制度法學可以將價值、規範和事實的因素整合到法的概念中,實現對法律實證主義和自然法學的超越和突破。同時也揭示了法制事實理論對社會轉型期中國法治建設的重要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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