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道德與法律的理論含義:
(1)道德的含義:從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來看,道德植根於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恩格斯說:“壹切以前的道德理論,歸根到底都是當時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社會直到現在還在階級對立中前進,所以道德永遠是階級道德。”這說明道德的內容最終是由經濟條件決定的,並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相應變化;基於不同物質生活條件的不同社會群體有不同的道德觀念,階級社會的道德具有階級性。所以我們可以簡單地把道德概括為:道德是生活在壹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的自然人的思想、原則和規範的總和,如善與惡、榮譽與恥辱、正義與非正義、正義與偏見、野蠻與謙虛,或者說是壹個綜合的矛盾統壹的體系。
(2)與道德密切相關的法律的含義。
沒有永恒的道德,也沒有永恒的法律。當今社會,代表不同利益的統治集團依然存在,但他們所代表的階級利益是根本不同的,或者說是對立的。不同的統治集團有自己的階級利益,也有適合自己階級利益的道德。法律本質上是統治集團的整體意誌上升為國家意誌。既然法律是意誌的體現,道德當然屬於意誌的範疇,那麽法律當然反映了統治階級的道德觀。從著眼於道德的角度,我們可以把法律定義為:主觀上,法律是國家意誌和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客觀地說,法律的內容是由壹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前者體現了法律的國家意誌和統治階級意誌,後者體現了法律的物質約束。法律是這兩個方面的矛盾統壹體。
結合中國國情,中國法律與道德的現狀;
1.壹個國家內部統治階級的法律和道德是統治階級整體意誌的體現。
2.統治階級的法律和道德是相互滲透的。忠、孝、節是中國封建王朝維護其階級統治的道德規範,在其立法中體現為“十惡”。在司法實踐中,甚至以儒家學說作為辦案依據,《春秋判案》壹書就是典型的例子之壹。
3.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服務於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孟子在《留樓上》中說“法不足以自立”,還需要其他手段的配合,其中法是重要的手段。
4.道德狀況制約著立法的發展。
5.道德對法律的實施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
6.道德有助於填補法律調整的真空。
7.法律必須以道德為基礎。
8.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第二,道德與法律的辯證關系
(1)道德和法律是社會規範的兩種主要存在形式,它們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兩者的區別至少可以總結如下:
1.條件不壹樣。原始社會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規範或者宗教禁忌,或者氏族習慣。法律產生於原始社會末期,伴隨著氏族制度的解體和私有制、階級的出現。道德的產生與人類社會的形成是同步的。道德是維系壹個社會最基本的規範體系。沒有道德規範,整個社會就會分崩離析。
2.不同的表現形式。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範,具有明確的內容,通常以各種法律淵源的形式表現出來,如國家制定法、習慣法、判例法等。道德規範的內容存在於人的意識中,並通過人的言行表現出來。它壹般不訴諸文字,內容原則性強,抽象模糊。
3.調整範圍不同。從深層來說,道德不僅調整人的外在行為,而且調整人的動機和內在活動。它要求人們按照高尚的意圖行事,為了善而追求善。雖然法律也考慮人的主觀過錯,但如果沒有違法行為,法律並不懲罰主觀過錯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罪”;在廣度上,法律調整的壹般都是道德調整的。當然,也有壹些法律規定的領域幾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斷,如特別程序規則、法案的流通規則、政府的組織規則等。在這些領域,法律的指導理念是方便和效率,而不是道德。
4.作用機制不同。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強制執行的;道德主要靠輿論和傳統的力量以及人們的自律來維持。
5.內容不壹樣。法律的內容是權利和義務,壹般要求權利和義務對等,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道德壹般只規定義務,不要求權利平等。比如面對壹個溺水的人,道德要求妳有救人的義務,但並沒有賦予妳向他要求賠償的權利。向獲救的溺水者索取報酬通常被認為是不道德的。
(2)道德和法律是相互聯系的。都屬於上層建築,服務於壹定的經濟基礎。它們是社會調控的兩種重要手段。自從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任何社會在建立和維持秩序時,都不得不同時訴諸這兩種手段,但這只是偏頗。兩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促進。其關系體現在:
1.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為兩類:第壹類是社會秩序所要求的道德,即社會維持所不可或缺的“最低道德”,如不以暴力傷害他人、不以欺詐手段謀取利益、不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類包括那些有助於提高生活質量、增進人與人之間密切關系的原則,如博愛、無私等。其中,第壹種道德通常上升為法律,可以通過制裁或獎勵來實施。第二種道德是壹種要求更高的道德,壹般不適合轉化為法律,否則會混淆法律和道德,結果是“法必違法,德必不道德”。法律的實施本身就是壹個懲惡揚善的過程,不僅有助於人們法律意識的形成,也有助於人們道德的培養。因為法律作為國家評價,提倡什麽,反對什麽,是有統壹標準的;法律所包含的評價標準與大多數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仰壹致或接近,因此法律的實施對社會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到了重要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準和驅動力,是法律的有益補充。首先,法律應該包含最起碼的道德。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是壹種“惡法”,不能被人們尊重和自覺遵守。第二,道德可以保證法律的實施。“為政不為善,為己不為善”。執法者職業道德的提高,守法者法律意識和道德觀念的增強,都對法律的實施起到積極的作用。第三,道德對法律有補充作用。有些不應該由法律調整,或者應該由法律調整,但由於立法的滯後性,道德調整起到了補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會相互轉化。隨著社會的發展,壹些道德逐漸出現,這些道德被認為對社會非常重要,有經常被違反的危險,立法者可能會將其納入法律的範圍。相反,壹些過去被視為不道德、因而需要法律禁止的行為,可能會退出法律領域,轉向道德調整。
總之,法律與道德互不相同,不可替代,不可混淆,也不可忽視,所以單壹的法治模式或單壹的德治模式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同時,法律和道德在功能上相互聯系、相互補充,都是社會調節的重要手段,這使得德治和法治成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