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對道德和法律的重新解釋
(壹)道德與德治
道德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產生的,通過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內心信念所維護的,評價人們行為和思想的原則和規範的總和。道德具有以下特征:首先,道德具有時代性和階級性。恩格斯指出,人們“總是從他們的階級地位所依據的實際關系中——從他們進行生產和交換的經濟關系中——得出自己的道德觀念”。其次,道德以善惡為評價標準,處理道德問題就是利用社會輿論、傳統習慣或內心信仰中存在的善惡觀來懲惡揚善。再次,道德調節的對象以心為中心,通過引導和啟迪人心來影響人的行為。第四,道德不是強制性的,道德的實施要靠輿論和人心。
以道德作為社會治理工具的治國理念,稱為德治。德治思想在中國有著悠久的歷史。早在西周時期,周公就提出了“明德”和“以德配天”的思想,指出是否具有外在的至德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礎。德性思想在先秦時期發展到儒家,已經從“立國”的解釋性概念走向“治國”的實踐性概念,德性獲得了更高的政治意義。直到西漢“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德才逐漸成為正統法律思想的源頭。之後,法律思想和倫理啟蒙思想沿著這條主線發展了幾千年,形成了中國傳統的以德治國方略。
(B)法律和法治
在馬克思主義法學中,法律的定義是:“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承認和保障的行為規範的體系,它反映由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或人民的意誌,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旨在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民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以法律為社會治理的基礎,強調法律至上就是法治,是與人治相對應的治國方略。按照亞裏士多德在《政治學》中的經典表述,法治有兩層含義:既定的法律被普遍遵守,人人遵守的法律本身應該是制定完善的法律。法治是現代社會公認的先進的社會治理方式,其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法治確立了法律的權威,而法律是沒有感情的,不會偏袒,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公平正義;第二,在法治下,統治者不能隨意行使權力,從而保證了社會的長治久安;第三,法律是集體智慧和深思熟慮的產物,在運作中很容易得到公民的支持。
第二,道德與法律的沖突
自從道德與法律分離的那壹天起,道德與法律的沖突就壹直困擾著人們。德國法學家呼喝說,“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是法律中的美好希望。只要那些合法的航海家能夠戰勝危險,就沒有滅絕的風險。”可見道德與法律關系的重要性。
道德行為的產生大多屬於情感的激發,情感在道德中的力量大於理性。然而,在法律上,情況恰恰相反。理性支配著法律,正如亞裏士多德所說:“法律是拋棄欲望的理性。”理性在法律中的運用是為了保證法律制度的普遍性、確定性和穩定性,而道德中的情感因素是不穩定的、不確定的。當理性的法律遭遇感性的道德,必然會顯示出它的壓制力量。因此,在法治社會,壹方面,法治有利於保障社會生活的秩序;另壹方面,會導致情感麻木,人的道德感萎縮。法律不合理和法律不合理的現象是在壹定範圍內存在的,比如壹個真實的過了訴訟時效的債務關系,壹個法律上有瑕疵的能實際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在法律上被否定了,這在道德上是不合理的。再比如壹個父親犯了罪。按照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即使是他的兒子也有舉報和作證的義務,從道德角度來說會讓他覺得沒心沒肺。
這種道德與法律沖突的根源在於評價方式的不同。道德評價以追求實體正義為目的,程序理性是次要的,不強調普遍性。法律不壹樣。在法律評價中,程序是首要原則,普遍性是關鍵追求。期望通過構建壹套合理的法律制度來治理社會,而不是以實現個案的實體正義為首要目的。這種差異是由道德和法律的性質決定的,在實踐中也確實會造成壹定的沖突。所以要克服法律萬能的觀念,學會接受法治的代價。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面對道德與法律的沖突,我們沒有任何作為的余地。可以通過以下努力來緩解這種沖突:在立法上,要盡可能註意與道德的協調,立法不能偏離社會主流道德太遠;在法律移植中,盡可能註意與民族道德的協調;在法律改革中,應盡可能普及相關的道德意識。
第三,道德與法律的和諧統壹
道德與法律既沖突又和諧,二者的統壹是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基礎。接下來,我們從目的、內容和功能三個方面來分析道德與法律的這種統壹關系。
(A)同樣的目的
道德與法律的關系首先表現為目的的壹致性。以法律發展的各個階段為線索,法律目的的變化呈現出以下線索:奴隸和封建社會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維護奴隸主階級(地主階級)統治秩序的穩定;在資本主義時期,由於民主、平等、自由的覺醒,這壹時期的法律目的開始從秩序優先向平等、自由傾斜,而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則矯枉過正,過分強調自由的價值。在社會主義社會,由於人民民主政權的建立,自由、平等、正義都成為社會主義社會法律所保障的目標價值。
就像法律的發展壹樣,每個時期的道德都在自己的軌道上發展,目的是維持其經濟基礎。資本主義之前的道德是為了維護等級制度,如中國封建社會的“三綱”、“五常”、“三從”、“四德”。在資本主義時期,由於人權意識的覺醒,平等和自由成為道德的首要內容。在當代中國,核心道德內容已經轉化為社會主義榮辱觀、集體主義和為人民服務的意識。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道德和法律作為上層建築,是受經濟基礎制約的,是為自己的經濟基礎服務的。在同壹社會形態下,道德與法律的目的表現出普遍的壹致性。
(二)內容的趨同
道德與法律的關系其次表現為內容的趨同。從起源上來說,最早的法律是由道德演變而來的。雖然現在法律和道德已經相互獨立,但我們可以發現,法律和道德在內容上有很多相似之處:第壹,道德和法律都包含“義務”規範;第二,道德和法律都調整人的行為;第三,它們都具有普遍性、抽象性和重復適用性;第四,也是最重要的壹點,法律往往以道德為基礎。縱觀現代文明國家的法律規定,可以發現道德規範中最重要的內容大多被納入法律體系,如我國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和“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
這些相似性為法制建設中的“以德入法”提供了理論支持。但需要註意的是,“將道德引入法律”應該有壹定的限度,如果不加以約束,必然會導致更大的混亂。首先,無節制地將道德引入法律,會導致法律中的義務過多,對公民過於苛刻,難以實現權利與義務的統壹;其次,法律的運行需要耗費大量的資源,將太多的道德標準提升為法律需要國家公權力維護的成本巨大;第三,自由是人類追求的最高價值。將過多的道德要求寫入法律,必然導致國家公權力對私人自由空間的過度幹涉,甚至導致良心和思想上的可怕法治。
(C)功能互補
道德與法律的關系還體現在功能互補上。壹方面,法律起著保證道德實施的作用。壹個法制不完備,秩序混亂的社會往往會導致道德的下降,壹個法律嚴格,平等有序的社會往往會在無形中給人以道德教育。同時,法律還以法律原則的形式規定了壹些與社會生活主要方面相關的道德規範,以法律的國家強制力促進主流道德意識的提升。
另壹方面,道德促進法律的實施,人們的道德素質對法律的運行效果有很大影響。就守法而言,壹般來說,正直、誠實、有同情心的人往往比奸詐、虛偽、無情的人更容易守法。在執法中,道德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律的效益。以行政處罰為例,單純的“收錢走人”當然是合法的,但如果能指出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分析違法行為的原因,並提出幫助解決困難的辦法,就會讓被處罰對象信服。在司法方面,由於法律缺陷的存在,法官需要發揮主觀能動性去適用法律,難免會受到個人感情的影響,存在法官執法錯誤的可能。因此,應通過道德教育來培養法官的良知和道德操守,並對法官進行必要的道德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