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推理受到現有法律的約束。在我國,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條件。
3.法律推理是壹種尋求正當性的推理。因為法律是壹種社會規範,其內容是對人的行為的要求、禁止和允許,所以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為行為規範或人的行為是否正確或適當提供正當的理由。
法律推理的類型
經常適用的法律推理如下:
演繹推理
演繹推理是從大前提和小前提得出結論的推理。以上大前提代表整體,小前提代表整體中的人或事。演繹推理的經典方法是三段論。比如“所有人都會死”是大前提,“蘇格拉底是人”是小前提,“蘇格拉底會死”是結論。因此,演繹推理是從壹般到個別的推理。演繹推理中剛好有三個詞,分別指邏輯學中的“將死”等大詞,“人”等中詞,以及“蘇格拉底”等小詞。每個詞恰好出現在兩個命題中。結論中不會出現中項。
在演繹推理中,我們遵循以下推理規則:
(1)在壹個有效的三段論中,有三個詞,每個詞用在推理中都有壹個意義;
(2)在壹個有效的三段論中,至少有壹個前提的中項屬於GAI;(在上面的例子中,大前提中的“擁有者”屬於GAI,小前提中的“人”不是GAI。)
(3)在壹個有效的三段論中,在前提上不是GAI的詞在結論中不會是GAI;(例如,《小前提與結論》中的“蘇格拉底”不是GAI)
(4)沒有否定前提的三段論是有效的;
(5)在壹個有效的三段論中,有壹個前提否定,結論必然是否定;
(6)具有特殊結論的三段論推理不能有兩個全稱前提。
(二)歸納推理
歸納推理是從個別到壹般的推理。演繹推理認為前提為真,結論為真。歸納推理的命題是,前提為真,結論可能為真,也可能不為真。原因是在演繹推理中,壹個已有信息和另壹個推斷信息之間存在必然聯系。然而,在歸納推理中,壹個現有信息和另壹個推斷信息之間的關系不是必然的。歸納推理的結論是或然的,其可靠性取決於推理者所引用案例的數量和分布範圍。
為了保證歸納推理結論的可信度和確定性,我們遵守以下推理規則:
(1)考察對象數量盡量多;
(2)調查對象的範圍盡可能廣;
(3)調查對象之間的差異盡可能大:
(3)類比推理
類比推理是從個體到個體的推理。類比推理是基於兩種或兩種事物在某些屬性上相似,從而推斷出它們在另壹種屬性或其他屬性上相似。它的壹般形式是:
a具有a、b、c、d的屬性。
b有a,b,c屬性?
因此,b具有d屬性。
與歸納推理相比,類比推理的結論也是概率性的,即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
類比推理的結論是基於重要的案例。在類比推理中,推理結論的可接受性取決於對重要性或相關性的判斷。但這個判斷是不確定的。比如有兩個孩子,壹個10歲,壹個6歲。有壹天晚上,妳允許10歲的孩子晚上9點睡覺,因為他明天沒課。妳要求6歲的孩子晚上8點睡覺,因為更小的孩子需要更多的睡眠。6歲的孩子認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理由是他和10歲的孩子都是孩子,第二天沒課,應該9點睡覺。但妳認為他們的年齡差異比其他相似性更重要,因為這種差異直接關系到要解決的問題——睡眠時間。
可見,重要性問題是情境性的,取決於要解決的問題。重要性判斷的不確定性也是人們質疑類比推理的原因。在法律推理中,類比推理也取決於以下兩個標準:
(1)類比推理的可接受性與被分析情境的數量成正比;
(2)可接受性取決於正相似和負相似的數量。
假設推理
假設推理是從所有能解釋事實的假設中首先選擇壹個假設的推理。比如,壹大早,我們發現自家門前的草坪是濕的,我們就假設如果昨晚下雨,草坪也會濕。因此,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昨晚下雨了。這個推論的壹般形式是:
c、觀察到的或有待解釋的現象
如果H為真,那麽C就是自然結果。
所以,h。
假設推理首先要求推理者形成壹些假設的背景和相關的感性事實,即對所要解釋的現象所屬的領域有所了解。證明推論始於將不熟悉的事實(新奇的事實)與熟悉的事實(背景事實)並置。新穎的事實需要參考背景事實來理解。
證明推理是壹種弱推理,但在法律適用過程中不能拋棄。法律人在審理案件事實後,壹般會基於自己“對法律的預理解”假設壹個辦案結果,然後根據這個結果尋找法律,最後確定壹個合理有效的法律判決。
證明論證的推論結論是不確定的,因為法律人的前理解在做假設時起了作用,前理解可以是對的,也可以是錯的。這意味著法律人在運用證據成立假設時,要努力尋找法律和法理上所有可能的解決方案,然後在其中確定壹個最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