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RULAW]:法治rulaws法治是壹門獨立的學科,是社會政治和法律發展的結果,是壹個全新的系統的社會價值體系。
引用解釋
法治就是依法治國。與“人治”相對。《晏子春邱劍商九》:“昔桓公之地,較今之地窄,行法治,廣政教,以統諸侯。”《淮南潘子論訓》:“知法治從何處來,應時而變;我不知道法治的來源,雖然過去是混亂的。”鄒韜奮《抗戰以來》62:“在這樣殘酷的壓迫下,沒有法治,無論對錯。”也指依法處理。《史記·蒙恬列傳》:“若有高罪,秦王命孟懿以法治之。”
“法治”壹詞很早就出現在古籍中。
但有時也不用作短語,如《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趙奢)收租稅而平原君家拒租,奢靡法治,殺用平原君者九人。”
“法治”和儒家的“德治”是對立的。
法治和人治是根本對立的,是不同的治國理念。人治強調個人權力淩駕於法律之上,而法治觀念則恰恰相反。要法治,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沒有法治。但需要強調的是,國家對法治的依賴並不意味著不依賴於人的力量和作用,因為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需要人去實現和執行。但是,“人的作用”和“人治”不能劃等號,它們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法治由兩部分組成,即形式意義上的法治和實質意義上的法治,二者是統壹的。形式意義上的法治,強調的是“依法治國”和“依法辦事”的治國方式、制度和運行機制。法治本質上強調“法律至上”、“法律服從”、“制約權力”、“維護權利”的價值觀、原則和精神。法治的形式意義應當體現法治的價值、原則和精神,法治的實質意義也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制度和運行機制來實現,二者缺壹不可。
法治以民主自由為基礎,需要民主的力量,但我們的法治似乎是由政府發起和推動的,民眾似乎處於旁觀者的地位,表現出“被動”和“冷漠”。在理論上,如何證明當前推進法治方式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在法治實踐中確實缺乏官民之間的有效“互動”。冷靜思考和分析觀察“法治”的現狀,我們不難發現現實中這種“互動”的缺失。主要原因是人們不知道自己的權利,知道不去實施,實施的不徹底,導致了21世紀初的這個結果。義務教育結束後,人們仍然不重視法治介紹課程,法治觀念難以深入人心。它使得法治的推進似乎是由政府發起和推動的,而民眾似乎處於旁觀者的地位,表現出“被動”和“冷漠”。
所謂“三治三治”,就是“治國不治國”、“治外不治國”、“治民不治官”。是壹種錯誤的說法,因為我國的立法權屬於全國人大,而不屬於所謂的“上級”、“外部”、“官方”,所以這種說法不符合實際情況。這種情況在省、市、縣、鄉、村依法治理的過程中也體現得淋漓盡致,不會因為違法者的身份而得到縱容。行政機關沒有立法權,但行政權確實影響司法。通過各種行政權力對司法權的影響,擴大其職能,實現其效力。近年來,輿論作為第四種權利出現,掌握輿論資源的人越來越多地通過各種輿論壓力影響司法權,使得輿論資源的擁有者和行政權的擁有者成為共同影響司法權的人。這種基於“官本位”或“輿論第四權”理念的片面“法治”,嚴重背離了法治的精神和原則。而普通大眾則處於“被動”地位,既不能有效客觀獲取正確信息,在行動上幹預國家法治實踐,也不能在主觀上正確判斷,更談不上參與和評價。深層原因在於,人治思想和權力本位思想在相當多的領域仍然存在。特別是中央提出依法治國的口號後,各級黨委政府相繼提出了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縣甚至依法治校、依法治村的口號。這種形式主義的做法逐漸失去了依法治國的內涵和精神,最終演變為依法治民的政治治理觀。在他們眼中,仍然認為依法治國就是依法治國,存在著法律只對普通人適用的固有偏見,從而形成了法治的表面現象,其真正內涵沒有被深刻理解並內化為牢固的信念、外化為行動。所以“依法治國”只是理解為根據大量有理有據的規則、政策、法律來治國、治人。這種“葉公·龍浩”式的法治觀念是法治的非理性表現,是尚未徹底清算的傳統專制主義、人治和男權意識形態的典型特征。[2-3]
法治就是依法執政。
事實上,法治包含許多含義。它指的是壹種治國方略和壹種社會調節方式。法治是與人治相對的治國方略。法治強調法治和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地位。亞裏士多德明確提出“法治應優於壹人之治”。
法治仍然是指壹種法律價值、法律精神、壹種社會理想,以及通過實現這種治國方式、原則和制度而形成的壹種社會狀態。
壹般來說,法治包括實質意義上的法治和形式意義上的法治,即強調兩者的統壹。形式意義上的法治,強調的是“依法治國”和“依法辦事”的方式、制度和運行機制。法治本質上強調“法律至上”、“服從法律”、“制約權力”、“維護權利”的價值觀、原則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