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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新技術促進條例

第壹條為了促進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發展,加快傳統產業改造升級,推動經濟轉型升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高技術研究開發及其產業化以及相關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高新技術,是指科技含量高、應用性強、具有創新性和開拓性,能夠促進現有產業轉型升級或者轉化為新興產業的技術。

本條例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經認定並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高技術產業,是指具有知識密集型、技術密集型和高成長性特點,對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能夠發揮重要作用的產業。第四條企業是技術創新的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和支持企業加強高新技術的研發、轉化和產業化,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高新技術及其產業作為重要戰略任務,制定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發展規劃,確定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的重點領域和布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關政策措施,促進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的發展。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稅務、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通過互聯網、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發布與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發展有關的科技信息、政府信息和服務信息,開展政策咨詢,提高服務水平。第七條省人民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向符合本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的領域。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增加科學技術投入,保證財政科學技術投入的增長幅度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科技資金投入將重點投向高新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項目,加大對中小企業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的支持力度。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學技術經費投入、使用和監督的制度和機制,組織開展財政資助的科學技術項目後評價,加強對科學技術經費投入的整合和監督,提高科學技術經費的使用效益。第十條擁有高新技術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創辦高新技術企業,轉化高新技術成果。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入股設立高新技術企業的,其知識產權占註冊資本的比例由投資者依法約定。第十壹條依法自行投資實施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應當在項目連續投產3至5年後,從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於5%的資金,用於實施職務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並對完成職務科技成果的R&D人員和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其中對R&D骨幹人員和為轉化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員的獎勵不低於獎金總額的70%。

高等院校、科研單位以技術轉讓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應當從技術轉讓稅後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0%的資金,獎勵完成職務科技成果的R&D人員和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員。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合作實施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單位在項目連續投產3至5年後,從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於5%的資金用於實施職務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並對完成職務科技成果的R&D人員和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或參照此比例給予壹次性獎勵。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股權投資方式實施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可以以股權或者出資比例等方式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大貢獻的R&D人員進行獎勵;采用股權獎勵的,用於獎勵的股權應當占科技成果股份的20%以上。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申請制度。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和評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而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不形成無形資產。在實際扣除的基礎上,扣除50%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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