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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指導各地探索鄉村文化旅遊運營新路徑、新模式。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旅遊產業發展“十五”規劃》和《浙江省推進鄉村振興條例》要求,推進“萬村有景”時代的鄉村經營,為鄉村文化旅遊專業化經營提供有力支撐,引領鄉村旅遊高質量發展,引導浙江省各地探索鄉村文化旅遊經營新路徑、新模式,打造全國鄉村旅遊“重要窗口”,助力* * *示範區繁榮發展。

關於加快推進全省風景名勝村文化旅遊運營的實施意見(試行)

1.為助力* * *通榆示範區建設,創新“萬村千景”時代高質量發展,打造中國鄉村文化旅遊運營“重要窗口”,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二、景區村落文化旅遊經營是指經營者整合利用景區村落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各種資源,加快鄉村文化和旅遊高質量發展,促進景區村落社會、經濟、生態協調發展的綜合經營工作。

三是鄉村文化旅遊運營遵循市場規律、農民為主體、三產融合、地方特色、綠色發展的原則,發展文化旅遊產業,激活鄉村活力,促進鄉村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公平、更可持續、更安全發展。

四是加強鄉村文化旅遊運營的頂層設計,全面摸清景區村落各類資源,研究制定專項保護利用規劃,系統指導鄉村文化旅遊運營的科學發展。

五、突出投資選擇,註重優質企業與頭部企業的戰略合作,地方政府或相關部門等投資主體應提供高效的投資服務,選擇最佳經營者,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六、加強* * * *建設,簽訂規範合同,明確責任,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與經營主體簽訂協議,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經營空間和經營性質的範圍;

(2)合作方式和運營模式:

(3)經營期限、考核、獎勵和退出;

(4)具體的操作任務;

(五)利潤核算和分配;

(六)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七、經營協議可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和市場形勢變化進行變更,但應在雙方協商壹致並簽訂補充協議後實施。

八、註重突出鄉村產業發展、文化傳承、文化旅遊融合、品牌建設、鄉風文明、* *享受機制、鄉村治理等主要任務,全面助力未來鄉村建設。

九、堅持需求導向,推進鄉村文化旅遊項目運營,組織實施突出地方特色、具有綜合效益、促進鄉村繁榮的優質項目,不斷豐富鄉村文化旅遊供給。

十、註重產業融合,引進和培育各類鄉村旅遊新業態,促進農村壹二三產業高質量發展,助力富民增收,縮小收入差距。

11.加強文旅融合,強化創意引導,積極開發鄉村文創產品,提升農村居民陪送禮品和鄉村美食附加值,加快鄉村文化基因解碼、轉化和利用,彰顯鄉村文化價值。

十二、主要經營者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風景名勝村相關規劃,依法推進建設、經營和管理。

十三。加強品牌建設和推廣。經營者應策劃推出經營村的主題IP和品牌形象,通過各類媒體、平臺、第三方機構等渠道定期開展品牌策劃和宣傳營銷活動,提高經營村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十四、加強數字化賦能,提升鄉村文化旅遊運營數字化水平,鼓勵數字化設計、數字化運營、數字化治理,推出鄉村文化旅遊數字化運營場景。

十五、實施標準化運營發展,鼓勵各地探索和實踐鄉村文化旅遊系統化運營,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模式和通用標準。

十六、加強智力支持,鼓勵組建景區村落文化旅遊運營專家庫,探索專家團隊與鄉村結對的個性制度,為景區村落文化旅遊運營提供決策和咨詢服務。

十七、加強人才隊伍建設,重視鄉村文化旅遊經營者的培養。引導鄉村青年人才和團隊參與景區村落運營管理,組織技能培訓和素質提升培訓,出臺鄉村文化旅遊經營者激勵政策。

18.加強運行監督和分析。經營者定期收集遊客數量、經營效益、客源分布、從業人員等相關數據,分析景區村落文化旅遊經營綜合情況,及時優化經營策略,實現可持續發展。

19.突出主客享受,加強* * * * * * *治理,與村集體共同建立景區村莊綜合治理機制,包括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執行和監督制度,促進景區村莊安全、有序、和諧發展,提高經營村現代治理能力。

二十、加強鄉村文化旅遊運營評估,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要制定景區鄉村文化旅遊運營評估考核辦法,適時組織評估考核,重點關註資源轉化、運營模式、文化傳承、村民利益實現機制等方面。,以評價結果的應用促進優勝劣汰的農村經營實體的建立。

二十壹、建立檔案管理制度,主要業務按業務分類歸檔,確保資料完整有效。經營主體變更時,應當移交經營管理,包括但不限於經營資產的檔案、信息數據、各類合同、管理制度等。

二十二、加強鄉村文化旅遊運營中的輿情管理,加強鄉村正面宣傳和輿論陣地建設,第壹時間有效應對負面輿情,註重遊客評價意見的收集、整改和反饋,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十三、註重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協助景區村經營者組建民宿(農家樂)協會或其他組織,加強綜合素質培訓和專項培訓,引導其開展壹系列有益於景區村發展的活動。

二十四、加強政策支持和整合,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通過設立專項資金、出臺和整合相關補貼政策、建立服務平臺、媒體宣傳營銷等方式支持鄉村文化旅遊運營。

二十五、在鄉村文化旅遊經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追究責任,並視情節輕重終止合作經營。

(1)存在非法經營行為;

(2)健康、火災和安全事故;

(3)已發生重大有效投訴;

(4)破壞自然生態、風景村落風貌、文物古跡、古樹名木等事件;

(五)發生其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事件;

(6)有特殊情況不符合基本經營條件的。

二十六、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為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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