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擁軍優屬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壹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廣東省擁軍優屬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04號),制定本規定。126),結合本市實際,為加強擁軍優屬工作,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軍政團結,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自覺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擁軍優屬工作作為任期目標管理和政績考核的內容。
宣傳、教育、文化、新聞等部門和單位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擁軍優屬活動和先進典型,營造擁軍優屬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切實保障駐軍部隊的糧油、水電、燃料、副食品和生活用品的供應;積極支持和配合部隊完成軍事訓練、戰備、軍事演習、國防建設、營房建設等任務;支持和幫助駐軍建設水、電、路、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改善駐軍工作和生活條件。對部隊提出的問題和要求,要根據政策規定及時研究回答,妥善解決。
為支持部隊更好地完成軍事訓練、戰備等任務,市政府對經批準享受駐深部隊待遇的官兵每月給予壹定的生活補助,所需經費列入年度預算。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動員社會各界積極開展支持軍隊的智力和科學技術活動,幫助駐軍開展文化教育和科學技術培訓,幫助培養軍民兩用人才。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動員社會各界關心和支持軍人休養所、軍人休養所和軍供站的建設,支持優撫對象生產經營的發展。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征兵的規定,保證兵員質量,向部隊輸送優秀青年,確保部隊質量。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保護工作。各機關、企事業單位要積極配合預備役部隊加強預備役人員的選拔工作,根據預備役部隊的要求,保證轉服預備役和選擇服預備役人員的訓練時間。
第九條道路、橋梁、隧道、港口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軍車免征車輛通行費;公共停車場和軍車都是免費停放的。
第十條依法保護軍事設施安全,不得侵占、破壞軍事設施。
在建設、開發或者施工過程中,涉及軍事設施時,應當事先與駐軍協商解決,未經協商或者批準,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軍事設施。
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做好復員退伍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職工及其隨軍家屬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十二條本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與其他職工同等條件下,照顧復員軍人、退伍軍人、隨軍家屬。企業兼並重組經濟性裁員過程中,在與其他職工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退役軍人下崗失業後,可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
在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本單位工傷職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和醫療待遇。用人單位不得因殘疾而辭退、開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烈士家屬(含因公犧牲)、四級以上殘疾軍人子女,符合入學或就業規定和條件的,當地教育、人事、勞動等部門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其入學或就業。
第十三條軍人子女、軍隊轉業幹部子女入園,按照教育部門關於深圳警備區幹部子女入園的相關優惠政策規定執行。對於需要跨學區入學的,教育部門會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予以照顧。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各項優惠政策。對殘疾軍人、紅軍失散人員、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退役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市(區)民政部門按照不低於省規定的標準給予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關於修改重新印發深圳市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的通知》(深府[1999]123號),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將撫恤補助經費支出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落實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 並確保撫恤補助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優撫對象生活水平與全市人民相適應。
第十五條本市壹至六級殘疾軍人、孤老烈屬、孤老復員軍人的醫療費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保障。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優待醫療。壹至四級殘疾軍人享受特殊門診待遇。
軍隊離休幹部、退休士官、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軍隊無軍籍職工和無經濟收入的軍隊離休幹部家屬、遺屬的醫療保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核戰參戰退役人員、軍隊離退休幹部、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本市公立醫院就診時,憑有效證件免收門診掛號費,優先就診。醫院應設立明顯的優惠標誌。
第十六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相關行業應當優先為現役軍人和殘疾軍人服務。車站、港口、機場和銀行應當為現役軍人和殘疾軍人設立優先窗口。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和本市戶籍享受撫恤補助的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因戰核退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軍隊離退休幹部,憑有效證件免費乘坐當地公共汽車和地鐵;乘坐火車、輪船、長途汽車、國內飛機,票價優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市公益性遊覽參觀點面向殘疾軍人和本市戶籍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退役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退役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軍隊離退休幹部。憑有效證件,允許他們免費參觀。商業旅遊景點對軍人實行半票優惠,在“八壹建軍節”當天免費;壹至六級殘疾軍人免票,其中1陪同人員壹至四級殘疾軍人免票,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半票。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處理軍人涉法問題的組織領導,依法保護軍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服務機構進行指導,協調處理軍隊官兵及其家屬的涉法問題,及時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主動與駐軍溝通協商,及時解決矛盾糾紛。
第十九條軍人撫恤優待所需費用由區人民政府負擔。軍人撫恤優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各界應支持駐軍開展爭創先進技術活動。對當年被授予榮譽稱號、立功或被評為“優秀士兵”的義務兵和士官,由入伍前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或基層單位組織人員到其家中慰問祝賀,並根據《關於修改和轉載深圳市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的通知》(深府[1999]123號)給予壹定的物質獎勵。
第二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分別為軍人家屬和烈士遺屬設立“光榮軍屬”和“光榮家園”號碼。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定期走訪駐軍部隊和優撫對象,了解情況,征求對擁軍優屬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和完善擁軍優屬工作。
第二十三條各級民政部門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用於開展經常性的擁軍優屬活動,幫助優撫對象解決突發性生活困難。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每年組織檢查擁軍優屬相關政策的落實情況,對擁軍優屬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不得拒絕接收由安置部門統壹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役士兵和隨軍家屬。
拒絕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退役軍人和隨軍家屬的單位,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侵犯軍人及其家屬的人身權利,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破壞軍事設施,擾亂軍營正常秩序,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各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擁軍優屬若幹規定的通知》(深府[1998]15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