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深圳死亡的,除需要運回原籍安葬的,憑死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的證明辦理運屍手續,其余就地火化。
如果死者是有土葬習慣的少數民族,尊重他們的喪葬習俗;但是,如果自願實行火葬,其他任何人不得幹涉。第五條遺體火化應當及時,停屍時間壹般不得超過十天。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停屍時間的,必須經公安機關或者區級以上民政部門批準,並辦理延長停屍時間手續。第六條因傳染病死亡或者腐爛的屍體,經衛生防疫部門消毒後,應當立即火化。非正常死亡或者無人認領的屍體,火化前必須經公安機關檢驗。第七條遺體火化應當有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第八條在實行火葬的地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土葬提供運輸和其他幫助。第九條土葬改革地區的區、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於生產建設的原則,規劃葬地,建立公墓。安葬公墓必須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的規劃進行建設和綠化,並限定每個墓穴的面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占用土地安葬。
設立經營性土葬公墓,應當經市政府審核同意,並報廣東省民政廳批準。第十條在已建有公墓的區、鎮,公墓以外的原有墳墓應當按照當地政府的規定,限期遷入公墓或者拆除。但受國家保護的革命烈士墓、名人墓、華僑祖墓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除外。
因建設需要必須搬遷的古墓葬,應由用地單位提出報告,向深圳市民政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搬遷手續。實行火葬的地區,遷出的骨灰全部火化,骨灰存放在深圳市或區、鎮民政部門統壹管理的骨灰存放處或骨灰公墓。第十壹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修建“壽屋”或“陰陽城”,禁止提前為活人建墳。已建的,由當地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規劃國土部門和當地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清理拆除。首烏和陰陽市的原骨應當火化,其骨灰可以安放在公墓,或者在深圳市和區政府指定的地點集中安葬。第十二條嚴禁利用喪事進行封建迷信活動。在戴孝,禁止為靈魂祈禱,禁止穿麻衣,禁止參加葬禮遊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修建姓氏、宗族墓葬或者從事姓氏、宗族祭祀活動。第十三條。港澳臺同胞、華僑和外籍華人希望將在國外或國外去世的親屬的骨灰運回深圳安葬在公墓的,應向深圳市僑務部門提出申請,由僑務部門會同民政部門確定安葬地點。
外國人或外籍華人在深圳死亡,其親屬要求將其遺體運往國外安葬的,深圳殯儀館參照北京國際遺體運送服務中心的相關規定辦理。第十四條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和外籍華人要求修繕或遷移其在深圳的祖墳,應向深圳市僑務部門或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僑務部門或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
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確需遷建的港澳臺同胞、華僑、外籍華人的祖墳,由征地單位報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後,通知有關親屬商定遷建地點和安葬方式。第十五條在火葬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棺木和喪葬用品。
在土葬改革區內,生產經營棺木和葬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深圳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後,方可經營。第十六條深圳市各級民政部門是殯葬管理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貫徹國務院和廣東省有關殯葬管理的規定和本規定;
(二)推進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查處非法殯葬活動;
(四)負責殯葬管理的其他事項。第十七條深圳市各級公安、工商、規劃國土、衛生、財政、城管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