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吉日网官网 - 傳統節日 - 第三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第三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行政決策程序第壹節重大行政決策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適用本節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參照本節規定執行。

重大突發事件必須由政府立即決定的,可以由政府行政首長或者分管副職依據職權決定,並可以及時在政府內作出。

在會議上通知或向行政長官報告。

地方性法規的起草和規章的制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辦法》的規定。涉及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還應當適用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第三十條行政決策必須堅持中國* * *產黨的領導,實行合法、科學、民主決策。

第三十壹條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列行政決策事項:

(壹)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編制各類總體規劃、重要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三)編制財務預決算,重大財務安排;

(四)政府重大投資項目;(五)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六)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住房建設、安全生產、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政府制定的重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重要商品及服務價格的確定和調整;

(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九)其他需要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

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事項和量化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範圍內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政府行政首長代表本級政府對重大行政事項行使決策權。

政府負責人、政府秘書長或政府辦公室主任協助行政長官決策。

政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需要提交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提出建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決策咨詢機制,完善行政決策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統。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法定權限確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長指定。

第三十三條政府行政首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由行政首長提交承辦單位啟動決策程序。

政府負責人、政府部門和下壹級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政府行政首長決定是否進入決策程序。

第三十四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擬決策事項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決策方案,根據決策事項範圍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充分協商協調,形成決策方案草案。

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或有爭議的事項,應擬定兩個以上備選決策方案。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進行合法性論證。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托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能力的組織完成專業性工作。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三十五條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向社會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宣布的事項包括:

(壹)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及其說明;

(二)公眾提交意見的方式、途徑和起止時間;

(三)聯系部門和聯系方式,包括通訊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和電子郵箱。

決策承辦單位公布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20日。

第三十六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專家或者研究咨詢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學性進行論證。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從與重大行政決策相關的專家中隨機確定或者抽取專家參加論證,確保參加論證的專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專家進行論證後,應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並由專家簽字確認。專家對論證的科學性負責。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整理專家意見,采納合理意見;未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專家意見和采納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公布後,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影響的範圍和程度,采取座談會、咨詢會、開放式聽取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公眾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公眾參與的範圍和代表的選擇應確保受影響公眾的意見能夠得到公平表達。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整理公眾對重大行政決策的意見和建議,采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未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公眾意見和采納情況應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舉行聽證:

(壹)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二)公眾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第三十九條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經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後,由行政首長決定提交政府常務會議或者政府全體會議討論。

政府常務會議或者政府全體會議審議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壹)決策承辦單位對決策方案草案的說明;

(二)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或論證;

(三)會議其他成員發表意見;(四)決策事項負責人發表意見;(五)行政長官最後發表意見。

第四十條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由行政首長在集體審議的基礎上作出。

行政長官可對審議的事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或重新考慮的決定。

作出中止決定超過1年的,該規劃草案將退出重大決策程序。

行政首長的決定與多數會議成員的意見不壹致的,應當說明理由。

政府常務會議或者政府全體會議應當記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的討論和決定,並特別註明不同意見。

第四十壹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需要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或者依法應當提交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程序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或者依法提交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決策機關應當自作出決策之日起20日內,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結果。

第四十三條決策機關應當通過跟蹤調查和評估,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決策執行機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實施重大行政決策。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決策執行機關、監察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向決策機關提出。決策機關應當認真研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繼續、停止、中止或者修改決策方案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決策機關應當定期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公開。

第二節規範性文件的制定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和組織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壹定時期內反復適用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四十六條涉及兩個以上政府部門職權的事項,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或者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

政府部門制定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註度高的事項和重要涉外事項的規範性文件,應當事先征求本級人民政府的意見;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文件,發布前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議事協調機構、部門機構和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規範性文件。

第四十七條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事項。

規範性文件對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與其所依據的規定相抵觸;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規範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制定規範性文件應當采取多種形式聽取意見,並由制定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由制定機關負責人集體審議決定。

規範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的,還應當適用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第四十九條實行規範性文件登記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統壹登記、編號、公布。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規範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是,規範性文件公布後不立即實施會妨礙實施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五十壹條規範性文件有效期為5年。標明“暫定”和“試行”,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屆滿,規範性文件自動失效。制定機關應當在規範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進行評估,認為有必要繼續實施的,應當重新公布;需要修訂的,按程序辦理。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建立規範性文件數據庫和網上檢索系統,及時公布登記的現行有效規範性文件和失效規範性文件目錄,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詢和下載。

第五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文件違法的,可以向有關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申請審查。收到申請的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受理,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 上一篇:清明節掃墓主題活動策劃書
  • 下一篇:謎語與教育——解讀《讀謎語談教育》(雲半渡26)
  • copyright 2024吉日网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