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古城分為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根據漳州歷史城區沿革和歷史文化保護的需要,漳州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將其他區域納入漳州古城保護範圍並予以公告。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漳州古城內的居住、遊覽、生產經營、保護管理、建設利用。第四條漳州古城保護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規範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漳州古城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鼓勵設立漳州古城保護發展基金,專項用於漳州古城的保護和利用。第六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捐贈、提供服務、建言獻策等方式參與漳州古城保護。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漳州古城的傳統地名、歷史文獻、歷史影像等資料進行收集和整理,並向檔案部門提供歷史文獻、歷史影像等資料或者實物。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漳州古城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的保護意識。
政府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應帶頭遵守《漳州古城保護條例》,履行保護古城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破壞漳州古城的行為。第二章職責和規劃第八條漳州市人民政府負責漳州古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漳州古城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漳州古城保護的相關職責,負責漳州古城的日常保護和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保護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開展漳州古城保護工作。第九條漳州市人民政府設立漳州古城保護專家委員會。
應當編制漳州古城保護的規劃、風貌導則、保護名錄、建設標準、改造利用等,並聽取漳州古城保護專家委員會的意見。第十條漳州古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編制、修訂和完善漳州古城保護規劃、各類專項規劃和風貌指引,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廣泛征求並充分聽取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第十壹條漳州古城保護規劃按照法定程序報批;各類專項規劃和風貌指引應當報漳州市人民政府批準並頒布實施。
依法批準的漳州古城保護規劃、專項規劃和風貌導則是漳州古城保護和管理的依據,應當嚴格執行。第三章保護對象和措施第十二條漳州古城的保護對象包括:
(壹)古城內傳統街巷的格局、整體風貌,以及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
(二)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已經登記但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
(三)歷史建築,以及未公布為歷史建築但具有壹定建成歷史並能體現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的傳統建築;
(四)宋河等古護城河及其設施;
(五)古樹名木、古剎、古橋、古牌坊、古石刻、古井以及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各類遺址、遺跡、文物;
(六)與紅色文化、華僑和臺灣文化有關的重要歷史遺跡、實物和代表性建築,以及重大歷史事件和重要歷史人物;
(七)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未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但能體現地方特色、具有保護價值的老行業、老手藝、傳統地名、商號、文化、記憶、民俗等文化環境;
(八)其他具有保護價值、需要保護的物體。第十三條漳州古城保護實行保護名錄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保護對象直接列入保護名錄。列入保護名錄的其他保護對象,由漳州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漳州古城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保護對象進行普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保護價值但未列入漳州古城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可以提出將其列入保護名錄的建議。
對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漳州古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檔案,分類設置保護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損毀保護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