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海洋牧場的環境保護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海洋牧場海域的旅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科技、審批服務、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海事、海警、消防、氣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海洋牧場相關工作。
沿海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海洋牧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沿海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海洋牧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本市與膠東經濟圈其他設區的市共同推進下列海洋牧場管理:
(壹)海洋牧場規劃編制的相互銜接;
(二)建立海洋牧場管理信息溝通和重大事件通報制度,實現海洋牧場管理信息* * * *;
(三)建立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
(四)協商確定的其他合作事項。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生態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和水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宣傳海洋牧場建設、經營和管理的措施和效果,推廣典型經驗,為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和合理利用海洋資源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本市新聞媒體應當加強與膠東經濟圈其他設區市新聞媒體的聯系和互動,宣傳膠東經濟圈設區市海洋牧場建設、經營和管理的政策措施,推廣工作經驗,營造合作共贏的良好社會環境。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本市海洋牧場規劃由市人民政府海洋開發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海洋牧場規劃中對選址、面積、布局、功能等內容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海洋牧場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海洋牧場規劃,並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第九條海洋牧場規劃應當遵循統籌安排、科學布局、優化結構、完善功能的原則。
海洋牧場規劃應當符合國家空間規劃,並與養殖水域、海上交通資源、生態環境保護、文化旅遊發展、港口、水利、海島保護等規劃相銜接。第十條海洋牧場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規劃目標和依據;
(二)海域範圍和功能區劃;
(三)保護生態環境的措施;
(四)人工魚礁建設的技術要求;
(五)增殖放流水生生物的物種清單;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壹條市和沿海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渠道、多層次、多元化的長效投入機制,在相關項目和資金安排上優先支持海洋牧場建設,支持海洋牧場做大做強。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海洋牧場申報建立國家級和省級海洋牧場示範區。
對新創建的國家級和省級海洋牧場示範區,市和沿海縣級人民政府可對創建者給予相應獎勵。第十二條開發建設海洋牧場應當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人應當依法繳納海域使用金。
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本控股企業投資建設的海洋牧場項目,應當依法履行招投標程序。
海洋牧場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海域使用權人申請繼續使用海域的,原批準使用海域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批準續期,但根據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權的除外。
因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權的,應當根據海域使用權未使用年限和海域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