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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質理論的概念

特質也可能是後天獲得的。Traitists在判斷人的行為時,常常用特質來描述個體差異並綜合個體變量,將每個人的各種自我特征按照程度進行分類。每個人都有相同的特點,只是程度水平不同。這種將人格解釋為壹系列穩定特征的論點,壹度在壹定程度上構成了傳統的非心理動力人格理論,並由此引發了相應的研究和測量。20世紀60年代,隨著邏輯和經驗大勢的興起,特質模型逐漸興起,代表人物有G.W .奧爾波特、R.B .卡特爾、H.J .艾森克和J.P .吉爾福德。但是,批評家也對當時的壹些特殊政府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美國心理學家G.W奧爾波特首先創立了人格特質理論。在《人格模式與發展》1961中,他提出特質是人格結構的核心部分,是“相似行為的廣義傾向系統”,類似於“相同刺激”、“相同反應”的要義。也就是說,任何情境,當它對個體具有相同的意義時,都會引起個體的某種傾向,從而產生各種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說,特質是指“壹種心理結構,它使個體能夠以相同的效果對許多刺激做出反應,並激活和引導相同形式的適應行為或表達行為”。奧爾波特有壹個嚴格的政府。例如,他曾強調:“特質理論只有在考慮和解釋個體行為的多樣性時才是正確的。環境壓力、功能和沖突的內在心理因素可能阻礙、扭曲或抑制特質的表達。”特質是個體行為中最穩定的部分;人的特征可以從行為中預測,但必須基於以下三個標準:(1)行為的頻率;(2)行為發生的情境;(3)行為的強度。

奧爾波特把性狀分為個體物質和完全相同的性狀。個體特征是某壹特定個體所具有的特征,其特征與許多個體所具有的特征相似。* * *和* *的區別主要看要解釋的對象。任何群體都可以通過他們的特征來描述,例如,壹個群體可以被描述為友好、好鬥或聰明;同樣,任何個體也可以通過他或她的特征來描述,例如,壹個人可以被描述為壹個友好的,積極的或聰明的個體。當特質用於描述群體時,稱為* * *相同特質,當特質用於描述個體時,稱為個體特質。奧爾波特認為,他的區分是基於以下觀點:“個體特質準確地反映了個性,而* * *同壹性反映了個體必須屬於的那種。”只有對自己的生活做大量的研究,才能明確自己的個體特征。壹旦規定,就可以根據優劣分為初級性狀、重要性狀和次級性狀。同樣,個體特質也有不同程度的江西,可能分為“動機”傾向。奧爾波特曾指出:如果深入的個體研究必須證明各種個體特征,那麽對於比較研究來說,* * *相同的特征就足夠了。當然,奧爾波特並沒有否認個體之間的比較。他還認為人們可以通過個體之間的分析來加強比較。

1966年,奧爾波特發表了《再論特質》,重新肯定了他關於特質在人格心理學中起重要作用的觀點。他指出,“特質”是壹個總稱,可以用來描述皮層、皮層下或態度的傾向,可以阻止或刺激特定的階段反應。特質也是唯壹可見的階段反應,流行於迄今為止的神秘動態結構領域。奧爾波特承認,特質理論不可能“像以前那樣簡單”,因為以前的觀點忽略了社會因素和情境因素;壹個完美的理論必須把內在系統(特質)和外在系統(環境)聯系起來。心理學家J. B .坎貝爾認為,特質始終是奧爾波特關註的對象,他的啟發式實在論基於以下理論,即站在我們面前的每個人都有壹種廣義的行為傾向(特質),我們的任務是科學地判斷這是什麽行為。

關於特質的第二個重要理論是由r .卡特爾提議的。在他的理論中,特質是指壹般的行為傾向。卡特爾認為“語言個性的領域”或“語言個性的範圍”(例如,奧爾波特從英語中提取了4500個特質名稱)包含了所有的個性。在這壹點上,卡特爾理論與奧爾波特的理論有關,但卡特爾理論與奧爾波特的理論有關。然而,卡特爾政府在許多重要方面不同於奧爾波特。首先,卡特爾接受了奧爾波特的觀點,即特征具有個體特征,而* * *具有相同的特征。然而,卡特爾更關心後者。其次,卡特爾把性狀分為表層性狀和根性性狀。前者是指壹組相關的表面人格特征,都不依賴於壹個根源;後者是指和聲的基本傾向,傾向的高低是由壹個根決定的,可以是先天的,也可以是後天的。再次,卡特爾引入了因子分析,將人格天堂的特征因子縮減為只有幾個表面特征,再將表面特征縮減為幾組因子或根特征。這些根特質是人格的基本結構單位,可以用來描述個體差異和預測行為。預測行為需要經過壹個“解釋程序”,即個體的每壹個根特質的得分都可以用壹個“情境指數”來表示,它顯示了特質與興趣行為之間的相關性。第四,卡特爾為根特質定義了三種數據類型或個性學習模型:

人格心理學31

l數據指真實世界行為的記錄或同行評價;q數據指自報信息;T-data是指通過假設確定的客觀行為任務來測量人格。第五,在進壹步區分了與allport相關的支持式歧視之後,卡特爾還區分了動機(決定追求什麽樣的目標)、氣質(如何追求目標)和能力(影響如何有效追求目標)的特征。

卡特爾在《人格與動機的科學分析》壹文中總結了因子分析的研究成果。他總結了16種L、Q數據中常見的根性狀。七個新的人格因素只存在於Q數據中。23種Q數據的根性狀進行因子分解時,會有21種二級因子。值得註意的是,這些高級因素中最強的兩個,即外向性和焦慮,同時出現在其他特質模式中。在這方面,卡特爾和他的同事們匯編了400多個客觀測試。對T數據結果進行因子分析,產生了21個根系性狀的主因子。這21個因子沒有壹個成為L或Q的根特征,雖然其中四個對應Q數據的二級因子。卡特爾認為,他的根特征可以用來對人格特征進行基本的、全面的分類,因為“人類所有主要的整體特征都無法回避由L、Q、T數據組成的網絡。如果妳從字典裏提取壹個詞(比如權威人物),或者在心理學裏找到壹種行為(比如沖動),妳壹定會創造出壹些特征。這個方法真的太老了。

艾森克的特質理論不同於奧爾波特和卡特爾的特質政府。他的研究工作側重於類型,而不是特征。把特質論放在類型的基礎上有兩個原因:(1)特質不是獨立的,它們之間有很高的相關性,不容易進行系統的描述和有主見的討論,而類型沒有這個問題;(2)以往在特質層面的研究,雖然使用了相同的方法,但經常會遇到無法重復的情況,從類型要領出發所做的實驗和測試,大部分都是可以重復的。

艾森克提出了三種類型:內向-外向、神經質-穩定、精神質。內向-外向這個術語來自精神病學家c .榮格的著作。英傑哥的主要貢獻是將內向和外向的連續性與相應的神經癥聯系起來。艾森克繼承了這壹思想,認為內向-外向與神經質有非常重要的關系,也可能與靈性有關。神經質這個詞來自於Whit 1965的R. A書。Whit認為壹般稱之為神經癥、疑病癥、癔癥性疾病,其性質和原因實際上是神經異常狀況,是情緒障礙。受此啟發,艾森克將神經質與身體因素的人格變量——情緒性聯系起來,用神經質代替情緒性。靈性是獨立於神經質的,它具有倔強、粗暴、無情的特點。精神病和神經質可以表現為壹個連續體,兩者都處於正常範圍向極度異常過渡的末端。連續體中沒有中斷,也沒有質的區別。

艾森克的三種類型都是基於特征成分之間的關系,所以從邏輯上講,類型是卡特爾的高級因素。艾森克的兩種內向型——外向型和神經質型,對應的是卡特爾二級Q因子的前兩個因子。這說明艾森克和卡特爾雖然從不同的角度進行研究,但他們的模型是相同的。另壹個相關的模式是j. P .吉爾福德提議的。吉爾福德是在特質理論領域進行探索的早期研究者之壹。在1934發表了壹篇名為《典型外向性測驗相關因素分析》的論文。1959年,他出版了《人格》壹書,將特質定義為“個體區別於他人的壹種恒定方式”。在1975中,他提出了壹個包含10個因素的三級層次模型。

D mcclelland還提出了壹個特質模型,認為特質是中心的,但不是唯壹的。在麥克利蘭看來,必須有三種結構來描述人格:動機、圖式和特質。特質是“獲得性傾向,也就是個體在相似的情境下,在相似的動機驅動下,在壹定程度上根據自己的成功反應做出反應的傾向”。他還確定了15基本特征,按照動作、思維、展示、發泄、對抗、服從等反應系統進行分類。這種作為穩定反應系統的特質概念,與奧爾波特和卡特爾的氣質所表達的幾乎相同。但值得註意的是,定義中的衡量標準排除了壹個顯而易見的可能性,即在所有情境或環境中,人的行為都會是固定的。

最後,我們需要提到R. Steiner的論文《特質是相互關聯的:政府分析與實驗論證》。在這篇論文中,斯塔格納贊成把特征作為心理學的必要量。像奧爾波特和麥克利蘭壹樣,斯塔格納認為“物質應該被視為壹種模式或認知規則,它在從屬於該模式或規則的各種情況下指導行為...考慮到特征或結果,特征也相當於壹個認知過程”。這種觀點類似於社會學習政府和“互動”模型,認為特質可以作為“廣義預期”,決定是否進入或避免那些情境,以及獎勵或不喜歡什麽。然而,特質得分與個體為了堅持其行為模式而遵循的情境壓力的強度有關。斯塔格納重申了卡特爾的觀點,認為特質可以視為“認知-情緒的深層結構”(如根特質),也可能轉化為各種可見的行為傾向(如表層特質)。此外,對於斯塔格納來說,特質還有壹個更進壹步的作用,那就是“知道既定的特質模式,往往比知道具體情況更能準確地預測行為”。與w .以米歇爾為代表的壹些批評家對特質理論有異議,這在米歇爾1968寫的《人格與評價》壹書中有所體現。總的來說,有三種批評:(1)對特質的考察未能發現其具有高度概括的行為傾向,因此動搖了特質作為廣義反應傾向的概念;(2)把特質作為行為的原因是錯誤的,因為這容易導致“循環論證”的特點,即特質來源於行為,同時又用來“解釋”行為;(3)特質理論明顯忽略了環境條件或環境刺激在行為規則形成中的作用。

面對這些批評,奧爾波特等人也根據自己的特質理論和研究成果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奧爾波特和麥克利蘭都指出,在他們的特質理論中,沒有理由期望壹個人的行為在所有情況下對所有特質都保持不變,也沒有理由在壹個附錄中保持特定的等級順序。所以,兩個主體認為完全“兼容”的行為,在壹個特定的主體中可能是完全壹致的。當然,不能保證兩種情況都恰好觸發特定的行為傾向。在很多情況下,行為的壹致性可能會被深度視為主體範圍內的現象,而不是主體之外的現象。此外,人們可能只會看到幾個壹致的特征。它們是人類的“中心”或“主要”特征。應該承認,米歇爾等人的批評有壹定的可取之處,特征的壹致性,無論是定義還是推斷,都必須有證據證明。稍後,D. J .Ben,A. Eminem (1974)和brive (1982)的論文提供了符合上述特質模式的必要數據。

其次,針對第二種批評,學者們討論了特質是否可以作為行為的原因。艾森克在《人類人格的結構》壹書中認為,特質只是壹個描述性變量,就像物理學家精心設計的各種因素的舞臺表壹樣...【社交特質】沒有解釋為什麽有些人比其他人更愛社交。但是,如果妳找不到描述性問題的答案,那麽就不可能提出關於原因的問題。”此外,威金斯強調特質是“損失的原因”。它們的存在需要科學的解釋,而不是科學的解釋。這樣,對特質論的歸因循環理論的批評逐漸平息,因為特質已經被社會泛化,可以針對各種情境,也可以產生其他行為。

第三,特質理論家也指出,特質模型忽略環境的論點同樣值得商榷。事實上,奧爾波特、卡特爾等人非常重視特質,但也承認環境的重要作用。借助“解釋程序”,卡特爾提出特質的強度等於反應量除以刺激量;而奧爾波特則認為“我們應該把特質看作是壹系列可能的行為,在這些行為中,特質是根據情境的需要而被激活的”。特質論者根據特質來解釋人格結構,同時也認識到預測行為需要結合人格和情境變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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