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訊問犯罪嫌疑人;
2.詢問證人和受害者;
3.勘驗和檢查;
4.搜索;
5.扣押物證和書證;
6.鑒定;
7.鑒定;
8.受通緝的
(2)技術偵查措施。通常包括電子監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錄像、郵件檢查等秘密技術手段。
壹、刑偵手段有哪些?
(壹)技術調查手段
技術偵查手段是指在各種刑事案件的偵查中,為獲取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各種情報、信息和材料,由專業人員通過特殊程序秘密采用的專有技術、方法、手段和措施。另外,技術偵察手段也可以理解為技術偵察手段,即軍事技術偵察手段。
1,訊問犯罪嫌疑人
2.詢問目擊者和受害者。
3、勘驗和檢查
4.搜索
5.扣押物證和書證
6.識別
7.識別
8.受通緝的
(2)刑事技術偵查手段
運用技術偵查手段發現和揭露犯罪,特別是針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犯罪、走私、制毒販毒、貪汙賄賂等犯罪,以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恐怖組織等犯罪,是世界各國偵查機關的通行做法。與壹般偵查手段相比,技術偵查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成為偵查機關克敵制勝的法寶。
(3)技術調查措施
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偵查機關為了偵查特定的犯罪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審批後采取的壹種特定的技術手段。技術偵查行為是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行為。通常包括電子監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錄像、郵件檢查等秘密技術手段。
二、哪些案件可以適用技術偵查手段?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定,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是下列情形:
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
2、(檢察機關)利用職權實施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刑事案件;
3、(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追捕通緝或批準、決定逮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訴訟法》對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作了原則性規定後,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分別出臺了規定對此進行細化:
(壹)公安機關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四條,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如下: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
2、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
3.群體性、系列性、跨地區重大刑事案件;
4、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重大刑事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的重大刑事案件;
5.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案件,依法可以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6.公安機關對正在通緝或者已經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術偵查措施。
(二)人民檢察院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二百六十三條,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為下列情形:
1.人民檢察院立案後,利用職權,對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刑事案件。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移交有關機關執行。
2.本條規定的利用職權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刑事案件,包括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虐待被監管人、報復陷害等案件。,社會影響大,後果嚴重。
3.人民檢察院因追捕在逃的被通緝或者被批準逮捕、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要,經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不受本規則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案件範圍的限制。
(三)監察機關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
雖然監察機關沒有偵查刑事案件的權力,也沒有技術偵查措施,但是根據《監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必要時,監察機關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技術偵查措施和技術偵查措施名稱不同,但本質上沒有區別。
技術偵查措施的主要使用者只能是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自行決定和實施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同時賦予人民檢察院自偵部門決定權,但強制執行權由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行使。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批準機關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作出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決定,確定擬采取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