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承擔責任。第二章會議準備第五條主任會議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研究制定常委會下壹年度的立法、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報告、征求意見等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計劃在執行中需要調整的,應當由主任會議決定。
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工作委員會應當根據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及時組織調查研究,提出調查研究報告,做好審議前的準備工作。第六條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工作委員會,應當在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五日前,根據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和實際需要,提出下次會議的議題,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題,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研究提出意見後,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第七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當將會議日期和建議的議程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有關人員。第八條列入常務委員會下次會議的法律案,提案人應當在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將法律草案和有關資料提交常務委員會。
參考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壹)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相關調查報告或背景資料;
(3)其他相關信息。第九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報告,發言人應當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提交常務委員會。第三章會議的召開第十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至少每兩個月舉行壹次。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第十壹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應當舉行全體會議、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小組會議和聯組會議的召集人由主任會議確定。第十二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認真履行職責。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委會辦公廳向主任會議請假。會議期間,如不能出席全體會議,應向秘書長請假;不能參加小組會議或聯組會議的,應向召集人請假。第十三條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程草案和議程,由主任會議提出,提請全體會議通過。
如確需改變已通過的會議議程,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第十四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壹)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
(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三)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工作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
(四)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負責人;
(五)市、州人大常委會負責人;
(六)部分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負責人。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我省的部分NPC代表和NPC的部分省代表列席會議。
列席會議的人員應當準時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