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保護傳承,是指花卉的調查、記錄、整理、歸檔、研究、教學、傳播、創新和交流。
花卉保護的對象是:花卉文學藝術、花卉音樂藝術、花卉表演藝術、花卉節日習俗、服飾、樂器、道具及其他與花卉有關的文物。第三條花卉的保護和傳承應當註重真實性、完整性、傳承性和公益性,有利於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鑄造牢固的中華民族認同感。
華爾的保護與傳承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第壹、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原則。第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在保護和傳承花卉方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建立健全花卉保護、傳承和發展機制;
(二)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花卉保護和傳承;
(三)建立保護和傳承基金和專項資金,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四)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第五條自治縣文化部門負責保護和傳承花卉。
自治縣發展和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民族宗教、廣播電視和旅遊、衛生、檔案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花卉的保護和傳承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做好花卉的保護和傳承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花卉保護和傳承工作。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花卉保護和傳承規劃,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花卉保護與傳承規劃並組織實施。第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保護和傳承花卉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花卉保護和傳承工作,在保持花卉原生態風貌的基礎上,合理利用花卉文化資源,開發花卉文化產品和服務,開展花卉合作交流,創新發展花卉文化藝術,培育花卉保護和傳承品牌。第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花卉保護和傳承的宣傳,提高花卉保護和傳承意識。
報紙、廣播、電視和網絡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花卉知識和法律法規。第九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保護、傳承、傳播、創作和研究過程中形成的華爾作品、舞蹈、歌曲和音樂依法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第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征得被調查人的同意,尊重其風俗習慣,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不得歪曲、濫用調查結果,不得非法占有、銷毀實物資料。第十壹條自治縣文化部門應當確定花卉保護責任單位。保護責任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第十二條花卉保護專項資金用於以下範圍:
(1)花卉的調查、搶救、記錄和整理;
(二)收集、收購、展示和保存華爾的原始資料和實物;
(3)資助華爾詞曲研究、華爾傳播、華爾宣傳出版;
(4)華爾代表性傳承人和研究者資助;
(5)資助華爾專業人員的培訓;
(六)花卉展覽基地和學習場所的建設和維護;
(七)獎勵在花卉保護、傳承、傳播、創作、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八)資助有影響力的花藝歌手和民間組織開展花藝表演等活動;
(9)華爾優秀影視作品和文學作品獎。第十三條花卉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掌握花卉的表現形式或歌唱技巧;
(二)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
(3)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接班人。
華爾代表性傳承人的評審和認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第十四條花卉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壹)教授、展示花卉,開展花卉學術研究;
(二)享受花卉傳承人補貼資金;
(三)開展傳承活動有困難的,可以向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申請扶持;
(四)提出花卉保護和傳承的意見和建議;
(五)根據學徒形式或其他方式選擇和培養花卉傳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