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法
指國家之間的調整;國際組織之間;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其他國家的國家和私人之間的關系;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的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隨著國與國之間的貿易和經濟往來的日益增多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幹預日益增加而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壹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出現了大量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並以國家間條約的形式出現。作為壹門學科,國際經濟法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的。
概念和範圍關於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範圍,國內外有不同的學說。壹般來說,它們可以分為兩類:廣義和狹義。
廣義的國際經濟法壹般是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範圍包括壹切超越國界、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關於交易和交換的法律規則和制度,無論交易和交換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有金融機構(如國家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沒有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主張這壹概念的法學家壹般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中經濟關系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範和國內法規範的總稱。它們打破了法律部門之間的界限,強調法律部門之間的互動和相互滲透。這個學派的國際經濟法學者特別註重從各種相關法律法規融合的角度來研究實務法律問題,對於實務法律工作者來說更為實用。
從廣義的概念來看,國際經濟法的內容非常廣泛,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關於外國人經濟地位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2)國際商業交易的私法,包括有關銷售、運輸和貨物合同法、保險法、公司法和海商法。(3)國內有關國際貿易的法律法規,如關稅法律法規、國內稅收法律法規、進出口管制法律法規、外匯管制法律法規、質量和包裝標準等。④有關外國投資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包括外國投資的組織和清算、投資的待遇、保護和擔保(見國際投資法)、國有化和征收、解決投資爭端的方法和適用的法律等。⑤國際法和國際經濟機構關於國際貿易體系、國際貨幣金融體系和國際機構投資體系的法律,如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區域性國際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國際商品協定等法律。這些法律是以國際條約的形式制定的,構成國家之間的條約義務,屬於國際公法的範疇,不直接涉及或約束個人。⑥關於區域經濟壹體化的法律,如歐洲經濟統壹法、經濟互助委員會法和安第斯條約組織法。⑦國際稅法,包括稅收管轄範圍和解決雙重征稅的法律(見國際稅法)。
狹義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壹個特殊部門。國際貿易和經濟交易中涉及的壹切私法問題(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國內法問題(如進出口管理的國內立法)都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範圍。這個學派更註重國際經濟法理論體系的研究。按照狹義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範圍和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關於壹國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國境外經濟領域的法律地位。②私人對外投資法律制度。(3)國際機構投資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銀行和區域開發銀行的組織法及其資金來源和運作的法律。④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體系,主要包括國際法關於國際貿易、金融和貨幣關系的原則和規則。《國際貨幣體系法》涉及以下問題: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建立的國際貨幣體系的行為規則、其實施和改革,以及區域貨幣體系。國際貿易法律制度包括《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所體現的原則(如非歧視原則、多邊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普遍和逐步削減關稅、禁止數量配額制度、防止出口貿易競爭原則、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制度所涉及的原則、保障措施制度和豁免實施某項原則等)。).國際商品(初級產品)協定、生產者協會、綜合商品方案、調整不同發展水平國家(即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貿易關系的非互惠優惠原則、禁止限制競爭的商業做法的國際行為守則、消除或減少非關稅貿易壁壘。⑤國際經濟組織和機構法,包括組織結構、決策程序和職能範圍。⑥區域經濟壹體化的法律制度。⑦國際稅法,等等。
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秩序與國際經濟秩序密切相關。其實兩者密不可分,前者為後者服務。國際經濟秩序至少包含兩層含義,即各國在國際經濟關系領域所認同的價值體系,即指導國際經濟關系的政治、經濟和社會觀念體系。②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結構,又稱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秩序。從這個角度看,國際經濟法可以說是國際經濟秩序的法律方面,即指導國際經濟秩序的政治、經濟和社會觀念的法律體現。
從全世界範圍來看,今天國際經濟關系中占主導地位的經濟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建立的經濟秩序。其核心內容是《布雷頓森林協定》建立的體系,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見《國際貨幣法》)、《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條款》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這種國際經濟秩序和為其服務的國際經濟法雖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對美國等西方國家的經濟和國際貿易增長發揮了作用,但卻阻礙了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造成了南北貧富差距的擴大。因此,發展中國家正在努力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基本觀點和內容體現在1974年第六屆聯合國特別大會通過的《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和行動綱領》、同年第二十九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1975年第七屆聯合國特別大會通過的《關於發展和國際經濟合作的決議》和1980年聯合國大會。
國際經濟新秩序的概念是指在當今世界經濟環境下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社會進步(見國際發展法),調整和改變反映舊的國際經濟秩序的現有國際經濟結構。根據65438年至0976年在科倫坡舉行的不結盟國家第五次首腦會議的宣言,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基本目標是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建立基於正義、合作和尊重人類尊嚴的平衡。國際經濟新秩序涉及的具體問題主要包括:國際援助問題、國際貿易問題、國際貨幣金融問題、產業問題、技術轉讓和商業慣例問題。(/view/42501.htm)
國際私法
國際私法
國際私法
在國際上民法和商法存在差異的情況下,解決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的關系,應該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因為涉外因素又叫國際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傳統上被稱為私法,故名國際私法。因為廣義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國民法與商法的區別,法律術語稱為民法沖突或民法沖突,或法律沖突或法律沖突,所以這個部門法長期以來被稱為法律沖突法或法律沖突法。1834年,美國法學家J. Storey首創了國際私法壹詞,作為法律沖突的同義詞。隨後,德語和法語以及意大利語和西班牙語創造了相應的詞匯。在中國和日本,它被稱為國際私法。因為國際私法是關於各國民法適用的法律,所以也叫準據法。
歷史1841德國學者謝夫諾在其著作《國際私法的發展》中首次使用了這壹概念。這個名字在中國、德國、日本、俄羅斯和其他東歐國家廣泛使用。
國際私法概念的調整對象是國際民事關系,可稱為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作為國際私法調整的對象,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具有以下特征:涉外因素。具體體現在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有外來因素;是廣義的民商事關系;是涉外的民事關系會發生沖突。
條件主要包括:
各國人民往來頻繁,有些民事法律關系含有涉外因素,或者訴訟壹方或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或者訴訟涉案財產在外國,或者訴訟行為或事實發生在國外。
各國民事法律互不相同,比如法定結婚年齡、繼承人繼承分配份額、違約法律責任等。
③在壹定範圍內,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有適用外國法的必要和可能。例如,中國和許多外國簽訂了條約,給予對方註冊商標和保護商標的權利。在執行這類條約時,有時會出現法人是否是對方國家法人的問題,即法人的國籍問題。在這個問題上,各國法律不壹致。歐洲大陸國家主要采取管理中心主義,以法人的社會住所,即主辦事處所在國為本國。按照普通法系國家的法律,法人成立的國家是其本國,換句話說,法人如果按照該國法律成立,就具有該國國籍。我國商標註冊機關為了決定外國法人是否具有該國國籍,只能適用該外國的法律。
國際私法主要是指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應適用哪壹國法律的規則,即國際私法規則,稱之為沖突規則,因為這類法律規則的作用是解決各國法律發生沖突時的法律適用問題。上述例子的沖突規則是法人的國籍適用於該法人的國內法。壹個國家的這些沖突規則的總和構成了該國的國際私法。因此,從法律淵源(見法律)來看,沖突規則主要是國內立法和國內判例,只有少數來自國際條約。
在西方國家,國際私法最早的立法是1756的《巴伐利亞民法典》。此後,關於國際私法的立法逐漸增多,壹些國家在民法典中有所規定,如《法國民法典》第3條1804;有的國家在民事執法法中規定,如德國民事執法法1896;有的國家將其制定為單行法,如原民主德國1975《國際民事、親屬和勞動關系及國際經濟合同法律適用法》;有些國家將其散見於壹些單獨的單行法中,如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的國際私法立法。國際私法立法有由簡單走向復雜的趨勢。例如,前捷克斯洛伐克國際私法和國際民事訴訟法1963載有68條,而瑞士聯邦國際私法1987載有200條。除了立法之外,普通法系的國際私法案例也日益增多。即使在歐洲大陸法系,由判例法構成的習慣法也占有重要地位。例如,法國法院的判例已經建立了壹個相當完整的國際私法體系。
與國際私法相關的條約包括多邊條約和雙邊條約,也稱為公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從第二次世界大戰到第十六屆1988制定了32個公約。1928年拉美壹些國家在哈瓦那締結的《布斯塔曼特法典》包含437條,是壹部非常完備的國際私法法典。此外,拉美國家還在1940年締結了《蒙得維的亞國際私法公約》。有國際私法條款的雙邊條約較多。
由於國際私法尚處於較低的發展階段,壹些規則尚未定型,有時國際私法理論在國際民事訴訟中也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國際私法是適用的法律。國際私法是民法的準據法,而不是實體法。實體法是指直接解決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國際私法只是指出應該適用哪個國家的實體法來解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不直接解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上述例子中,外國法人的國內法是實體法,國際私法中“法人的國籍適用於該法人的國內法”的規則是準據法而非實體法。
根據沖突規則適用的有關國家的實體法稱為準據法。在上述案例中,法人國籍被稱為聯系的對象,將案件確定為法人國籍的問題被稱為定性,法人國籍是聯系的基礎。國際私法的適用是指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時,首先通過定性分析確定聯系的對象,然後根據沖突規則確定適用的法律作為判斷的依據。由於相關國家國際私法規則采用的連接基礎不同,有時會出現反致和反致。
中國的國際私法從唐朝開始就因為食人族、波斯人等外國人在中國頻繁交易。651年(唐永輝二年),在《永輝法》中規定“凡犯同類罪之外族,應依此習慣法;那些互相犯罪的人是符合法律理論的。法律是唐朝的法律,也就是朝廷的法律。因為唐代沒有明確區分刑與人,所以這壹規定既是國際刑法的規定,也是國際私法的規定。唐朝以後,歷代王朝主要采取閉關鎖國政策,國際私法直到清末才得以發展。北洋政府1918頒布的《法律適用條例》規定,屬人法、親屬法、繼承法應采用當事人本國法的原則,但由於帝國主義國家的領事裁判權,適用的機會並不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制定了壹些國際私法法規,締結了相關條約。按照內務部1951的規定,外國人之間、外國人與中國之間在中國境內的婚姻,適用中國法,即婚姻登記地法。1960《中捷領事條約》規定,領事可以根據派遣國的授權,為派遣國雙方公民辦理婚姻登記,但並不免除當事人或相關方在駐在國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義務。中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商標相互註冊和保護協定都規定,這種註冊和保護受本國法律管轄。近年來,中國與法國等許多國家締結了雙邊司法協助協定。為了解決國際貿易和海事糾紛,中國已經設立了仲裁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見《民事訴訟法》)專門設立壹節,對涉外民事程序作出專門規定。(/view/10238.htm)
參考資料:
/view/42501 . htm/view/10238 . htm
國際私法是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壹些西方國家傳統上稱民法和商法為私法。調整國際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被稱為國際私法。
自然:
關於國際私法的性質仍有爭議,主要表現為:
(1)國際私法是國際法還是國內法?
1.國際法理論
國際法學院認為國際私法是國際法,也稱“世界主義學派”或“普遍主義學派”。
2.國內法規定
認為國際私法就是國內法,持這種觀點的有法國的巴丁、德國的沃爾夫、F的卡恩、英國的黛西、G.C .的切希爾、P.M .的北、英國的莫裏斯。
3.二元論
二元論認為國際私法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兼具國際法和國內法的性質,不屬於任何法律部門。這種觀點的代表是齊特爾曼。
(2)國際私法是任意性法律規範還是強制性法律規範。
國際私法壹般理解為國際私法的國內立法史。
在歐洲,通過國內立法系統地制定書面沖突法受到了18世紀荷蘭學派的“國際禮讓理論”的極大影響。
在歐洲,巴伐利亞法典1756和普魯士法典1794是最早在國內法中規定沖突規則的法典。
19年底出現了以單行法規專門規定沖突法的立法方式。代表性的例子有德國民法實施法1896和日本法1898。
第二節國際私法理論的歷史
自14世紀以來,國際私法的基本理論以各種理論形態出現,如“法律的差異”、“國際禮讓”、“法律關系的所在地”、“既得權利”、“當地法”等。
壹、意大利的法律差異理論[暗記]
巴托魯斯是意大利法律區分理論的代表。[記憶]
二、法國法律差異理論
法國法律差異理論的代表人物是杜摩蘭和達金特·賴。
[記憶]
第三,荷蘭的國際禮讓理論
荷蘭法律區分理論的代表人物是烏爾裏希·胡貝爾,他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則:[記憶]
1、
任何主權者的法律必須在其領土範圍內行使,並受其臣民的約束,但在其領土範圍之外則無效;
2、
任何居住在其領土上的人,包括永久的和臨時的人,都可以被視為君主的居民;
3、
每個國家的法律都在自己的領土內實施。按照禮讓,行使主權權力的人也應該讓他們在國家的領土範圍內保持效力。只有這樣,他們才不會損害後者及其臣民的權利或利益。
胡貝爾的第三原則還強調了壹個後來對英美學派影響很大的觀點,即既得權利觀。
四、薩維尼的法律關系本座表示【理解】
19世紀,由於薩維尼法律關系所在地理論的提出,國際私法終於被推進到壹個新的階段,從而使薩斯喀徹溫省被譽為“現代國際私法之父”。
五、英國既得權利理論【理解】
牛津大學法學教授黛西對英國國際私法做出了最大的貢獻,並以自己的既得權利理論標誌著國際私法新的裏程碑。他在1896出版了《法律沖突》。
六、庫克的“地方法律理論”【強記】
這壹理論是美國法學教授庫克在1942年出版的《法律沖突的邏輯與法理基礎》壹書中提出的。
中國國際私法學者提出的平等互利理論,以及國際私法在21世紀應以構建國際民商新秩序為己任的理論觀點,日益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
第三節中國國際私法的歷史
北洋軍閥政府於1918年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壹部國際私法立法——《法律適用條例》。
受訪者:匿名9-22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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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際法律沖突是指在壹個多法域國家中,各法域的法律適用不明確。(就像中國大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壹樣)
其次,多法域國家的所有法域在法律上是不同的,但都屬於同壹個國家,所以國籍是相同的(比如內地和香港都是中國國籍)。所以當交匯點指出應該使用某壹國籍(如中國國籍)的法律時,這個國籍所屬的國家(如中國)就可能包含幾個法域,這時就會出現區際法律沖突。
最後,多重國籍的問題。壹般來說,如果僅限於多法域國家的區際法律沖突,肯定不需要考慮多重國籍的問題,與本題無關!
此外,其他連接節點也不可能產生這種沖突。(比如事物所在地法肯定不會同時位於內地和香港,最密切聯系原則更不可能)
應答者:崔途-見習魔術師二級10-3 21:32。
單方沖突規範雖然操作簡單,但明顯不合理。雙邊沖突規範如何制定,關鍵在於隸屬公式。
所謂家族模式,是國際私法領域的壹種固定立法模式。常用的族公式有:
1,屬人法公式
通常根據國籍、戶籍、經常居住地等連接點,解決人的身份、能力、繼承、婚姻等與人相關的問題。
2、事物的位置屬於公式
主要解決產權問題。
3、法律制度的行為是壹個公式。
以法律行為發生地為連接點,解決侵權問題、婚姻問題、票據問題和行為效力問題。
4、當事人協議制度公式
主要用於合同法領域。
5.法庭所在地的公式。
傳統上壹般用於解決程序性問題,另外也適用於壹些找不到合適準據法的情況。
6.最密切聯系原則
外觀最新,應用範圍最廣,但操作難度較大的壹款家庭配方。
7.船旗國法律制度的模式
強制性法律規範通常用於解決與船舶和飛機有關的問題,是法院適用的強制性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