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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是法律嗎?

法律主觀性:

電子商務法是指調整因電子商務活動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電子商務法是調整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形成的商事關系的規範體系。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客觀性:

電子商務的內涵非常廣泛,壹切在網絡上以電子形式進行的商品交易活動和服務都屬於電子商務的範疇。網店、網銀、網校都是電子商務的具體形式,網絡經濟已經滲透到我們的生活中。這種快捷便利的商業模式不僅沖擊了大眾的傳統消費習慣,改變了國際貿易活動,也面臨著許多新的法律問題。首先要承擔的是貿易雙方簽訂的合同。任何商業和貿易行為都是雙方或多方相互約定的結果,無論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然而,電子商務的出現改變了這壹局面。原合同中有新的法律問題,如電子商務中的合同何時生效,合同的簽署等。由於技術的發展總是領先於該領域法律的出臺,因此很容易造成網絡交易合同的混亂。壹、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特征我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反映雙方協議的法律行為。常見的合同形式有兩種:書面和口頭,但《合同法》第10條對此留有余地。電子商務合同是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應用而產生的壹種全新的合同形式,應屬於“其他形式”。雖然不同於傳統的合同形式,但電子合同本身的意義和作用並沒有超出民法合同的範疇。二、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如今,亞馬遜、JD.COM、天貓等電子商務公司利用信息網絡技術平臺,將商品和店鋪的展示、搜索、廣告等功能融為壹體,極大地方便了人們的生活,也潛移默化地影響著普通大眾的消費觀念。與實體銷售不同,作為虛擬經濟的第三方銷售平臺,消費者在“看不見、摸不著”的消費環境下引發了諸多法律糾紛,值得關註。如鄭與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江蘇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法院認為,原告通過被告江蘇Suning.cn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電子商務平臺的公開信息,按照交易平臺設定的程序,從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購買格力系列家用中央空調,並成功支付價款4680元,確認原告與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的交易關系成立並生效,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應當如期向原告交付上述空調。本院支持原告的請求。電子交易具有快速性、競價性、非面對面、不特定群體、信息不對稱等特點,網絡銷售中不乏超低價、1元秒殺等促銷手段,這也是網購區別於傳統交易模式,對消費者更具吸引力的原因之壹。僅憑差價無法判斷合同的合法性。(參考案例:浙江0781 MinchuNo。3109)從法律角度來說,合同壹方因低價、惡意投標等原因主張合同不成立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筆者認為,電子商務的銷售行為可以視為賣方在網上的要約而非要約邀請。網店銷售的壹個重要特點是,當消費者同意購買某壹特定商品或服務時,只需代表雙方單方面提交訂單達成交易協議,無需商家再次確認或批準訂單。我國《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應當具體、明確,為要約人所接受,要約人對此表示同意。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當事人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草案雖然沒有被正式采納,但也反映出網絡經營者的行為實際上是要約,消費者提交訂單的行為是商家對要約做出的承諾。承諾生效,合同成立。因此,消費者在網上提交訂單,即視為買賣雙方的電子合同有效。之後的消費者支付、商家物流等環節只是雙方履行合同的過程。三。電子商務合同中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作為聯合國在國際貿易法領域的核心機構,40多年來壹直專門研究世界商法的改革,其中第四工作組特別關註電子商務領域的法律。2001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了《電子簽名示範法》。第二條將電子簽名定義為“以電子形式表示的數據,該數據在壹條數據信息中具有邏輯聯系或者附於該數據信息之後,可用於確定簽名人與該數據信息之間的關系,並表明簽名人對該數據信息中的信息的同意”。電子簽名的法律規範旨在減少使用電子手段可能引起的法律效力的不確定性,為其與手寫簽名的等同設置技術可靠性標準。電子簽名需要借助壹些技術手段,比如采用公鑰技術的電子簽名。在簽名之前,應該將密鑰提交給可信且合格的第三方,該第三方將簽發電子簽證。簽名人用密鑰簽名,並將其與電子簽證壹起交給交易對方,以驗證電子簽名的真實性。電子簽名的認證與合同的有效性密切相關。由於電子簽名依賴於某種技術,因此需要建立相應的認證機制來認可電子簽名的有效性。雖然貿易法委員會規定《電子簽名示範法》以“功能等同”原則為基礎,但不能簡單地通過法律規定“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效力”來解決。2015年,中國根據《電子簽名示範法》頒布了《電子簽名法》。第3條闡明,不能僅通過使用電子簽名否認民事合同的有效性;第14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國《電子簽名法》雖然承認可靠電子簽名的效力,但並未明確技術標準,也未提及鑒定人簽名、依賴方等角色的法律意義。電子商務作為壹種與現代科學技術迅猛發展密切相關的新型貿易方式,對現行法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電子商務帶來的新問題需要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和修訂,這對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和我國國際貿易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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