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標識代碼通常由畜禽品種代碼、縣級行政區域代碼、標識順序號***15位數字和專用條形碼組成,其中豬、牛、羊的畜禽品種代碼分別為1、2、3,編碼形式為X(品種代碼)-xxxxxx(縣級行政區域代碼)- xxxxxxxx(標識順序號)。畜禽是指經過人類長期馴化,能夠為人類提供肉、蛋、奶、皮毛等物品的動物。常見的畜禽主要有豬、羊、牛、雞、
畜禽標識代碼通常由畜禽品種代碼、縣級行政區域代碼、標識順序號***15位數字和專用條形碼組成,其中豬、牛、羊的畜禽品種代碼分別為1、2、3,編碼形式為X(品種代碼)-xxxxxx(縣級行政區域代碼)- xxxxxxxx(標識順序號)。畜禽是指經過人類長期馴化,能夠為人類提供肉、蛋、奶、皮毛等物品的動物。常見的畜禽主要有豬、羊、牛、雞、鴨等類型。
壹、畜禽標識代碼由什麽組成?
1,識別碼是怎麽組成的?
(1)畜禽標識代碼壹般由畜禽品種代碼、縣級行政區域代碼、標識順序號***15位數字和專用條形碼組成。
(2)豬、牛、羊的品種代碼分別為1、2、3,編碼形式為X(品種代碼)-xxxxxx(縣級行政區域代碼)- xxxxxxxx(識別順序號)。
2.畜禽引種
(1)與野生動物不同,畜禽是指人類為滿足肉、蛋、奶、毛等物品的需要而長期馴養的各種動物,這些動物就是畜禽。
(2)畜禽包括在畜禽之內。常見的家畜主要有豬、羊、兔、馬、驢、牛、水牛等。常見的家禽主要有雞、鴨、鵝。
二、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
1,壹般規定
(1)第壹條:為規範畜牧業生產經營,加強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建立畜禽產品追溯體系,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二)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畜禽標識,是指經農業部批準的耳標、電子標簽、腳鏈等承載畜禽信息的標誌。
(三)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運輸畜禽及畜產品,應當遵守本辦法。
(四)第四條:農業部負責全國畜禽標識和育種檔案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的監督管理。
(五)第五條畜禽標識制度堅持統壹規劃、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
(六)第六條:畜禽鑒定費用納入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2.徽標管理
(1)第七條:畜禽標識應當壹畜壹標,代碼唯壹。
(二)第八條:畜禽標識代碼由畜禽類別代碼、縣級行政區域代碼、標識順序號***15位數字和專用條形碼組成。豬、牛、羊的動物種類編碼分別為1、2、3。編碼形式為X(類別代碼)-xxxxxx(縣級行政區域代碼)- xxxxxxxx(識別序號)。
(三)第九條:農業部制定並公布畜禽標識技術規範,生產企業生產的畜禽標識應當符合規範的規定。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統壹采購畜禽標識,逐級供應。
(四)第十條:畜禽標識生產企業不得向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畜禽標識。
(五)第十壹條畜禽養殖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申請畜禽標識,並按照下列規定對畜禽實施畜禽標識。第壹胎新生畜禽,應當在出生後30日內申請畜禽標識;30日內離開飼養場所的,應當在離開飼養場所前添加畜禽標識;從國外進口畜禽,在到達目的地10天內加貼畜禽標簽。第二個是豬、牛、羊要在左耳中間貼畜禽標誌。如需再次貼畜禽標誌,應貼於右耳中部。
(六)第十二條畜禽標識嚴重磨損、破損、脫落後,應當及時添加新的標識,並將新的標識和編碼記入養殖檔案。
(七)第十三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產地實施檢疫時,應當查驗畜禽標識。沒有畜禽標識的,不得出具檢疫證明。
(八)第十四條:畜禽屠宰前,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查驗並登記標識。畜禽屠宰經營者應當在畜禽屠宰過程中回收畜禽標識,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保存和銷毀。
(九)第十五條畜禽經屠宰檢疫合格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在畜禽產品檢疫標誌中標明畜禽標識代碼。
(10)第十六條: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畜禽標識和必要配套設備的采購、保管、發放、使用、登記、回收、銷毀等制度。
(11)第十七條:動物標誌不得重復使用。
3.文件管理
(1)第十八條: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畜禽的種類、數量、養殖記錄、標識、來源、進出日期;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者、時間和用量;檢疫、免疫、監測和消毒;畜禽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畜禽養殖編碼;農業部規定的其他內容。
(二)第十九條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建立動物防疫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畜禽養殖場的名稱、地址、種類和數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稱、畜禽養殖編碼、畜禽標識序號、免疫人員和用藥記錄等。畜禽名稱、地址、種類和數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稱、畜禽標識編號、免疫人員、戶主用藥記錄。
(三)第二十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取得畜禽養殖編碼。畜禽養殖編碼由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備案順序統壹編號,每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只有壹個畜禽養殖編碼。畜禽養殖代碼由6個縣級行政區域代碼和4個序號組成,作為養殖檔案編號。
(4)第二十壹條:應當為種畜建立個體養殖檔案,註明標識代碼、性別、出生日期、父本和母本品種類型、母本標識代碼等信息。運輸種畜時,應當在個體養殖檔案中註明轉出地和轉入地,個體養殖檔案應當壹並運輸。
(五)第二十二條:養殖檔案和防疫檔案保存時間,商品豬、家禽為2年,牛為20年,羊為10年,養殖畜禽長期保存。
(六)第二十三條從事畜禽經營的銷售者、購買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更新防疫檔案的相關內容。銷售者或者購買者屬於養殖場的,應當及時在畜禽養殖檔案中登記畜禽標識代碼及相關信息的變更。
(七)第二十四條:畜禽養殖場和個體種畜的檔案格式由農業部統壹制定。
4.信息管理
(1)第二十五條:國家實行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信息化管理,實現畜禽產品可追溯。
(二)第二十六條:農業部建立包括國家畜禽標識信息中央數據庫在內的全國畜禽標識信息管理系統。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的畜禽標識信息數據庫,並成為國家畜禽標識信息中心數據庫的子數據庫。
(三)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數據采集的要求,組織畜禽養殖相關信息的錄入、上傳和更新。
5.監督和管理
(1)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畜禽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2)第二十九條: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記錄的信息應當連續、完整、真實。
(三)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畜禽及畜禽產品,應當追溯,即標識與畜禽產品不符;畜禽產品染疫的;畜禽產品無檢疫證明的;非法使用獸藥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發生重大動物衛生安全事件;其他應當追溯的情形。
(四)第三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畜禽標識、養殖檔案等信息,對畜禽及畜產品進行追溯和處置。
(五)第三十二條:國內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由農業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追溯。
(六)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收購、運輸、屠宰應當標註而未標註的畜禽。
6.補充條款
(1)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農業部發布的《動物免疫標識管理辦法》(令號農業部13)同時廢止。豬、牛、羊以外的畜禽標識的實施時間和具體辦法由農業部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