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淮劇代表劇目、唱腔音樂、傳統表演藝術、劇本曲譜;
(二)與淮劇有關的歷史檔案、文獻、實物、場所和設施;
(三)與淮劇相關的樂器、服飾、道具、舞臺、面具的制作和使用技巧;
(4)與淮劇相關的傳統習俗;
(五)其他需要保護的與淮劇有關的物品。第四條淮劇保護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導,堅持中華文化立場,傳承中華文化基因,貫徹科學保護、合理利用、整體創新、傳承發展的原則,堅持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服務當代、造福人民,增強人民群眾的參與感、獲得感和認同感。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淮劇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淮劇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淮劇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淮劇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淮劇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淮劇保護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淮劇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淮劇保護工作。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壹帶壹路”建設、長江經濟帶發展、長三角區域壹體化發展、淮河生態經濟帶發展等國家重大戰略要求,結合大運河文化帶建設,推動建立淮劇保護區域協調機制,開展跨區域、多層次的交流與合作。第八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淮劇保護。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保護淮劇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保護與管理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淮劇保護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上壹級淮劇保護專項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淮劇保護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淮劇資源調查和相關史料、實物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建立淮劇資料檔案和數據庫。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淮劇項目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對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相關淮劇項目,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部門可以認定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申報相關淮劇項目及其保護單位或代表性傳承人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第十四條淮劇項目保護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壹)開展知識技能教學、制作、展示、講座、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依法向他人提供產品和服務;
(三)參加非公益活動並獲得相應報酬;
(四)開展保護工作有經濟困難的,可以向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申請資助;
(五)與淮劇保護有關的其他權利。第十五條淮劇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制定和實施項目保護和傳承計劃;
(二)全面收集項目資料、實物,並登記、整理、歸檔;
(三)推薦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為其開展傳承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四)保護工程的有關材料、物品、建(構)築物和場所;
(五)開展項目的宣傳推廣活動;
(六)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門報告項目保護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接受監督;
(七)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淮劇資源進行調查;
(八)與淮劇保護相關的其他義務。
淮劇項目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或者因客觀原因不能繼續履行保護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保護單位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保護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