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變更是指設計部門對原施工圖設計文件中表述的設計標準狀態的改變和修改。根據上述定義,設計變更僅包括因設計工作本身的疏漏、錯誤或其他原因而對原設計進行修改和補充的技術資料。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性質完全不同。任何設計變更都必須視為設計變更,而不是現場簽證。設計變更是工程變更的壹部分,所以也和進度、質量、投資控制有關。因此,加強設計變更管理,對於規範各參建單位的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價,提高設計技術人員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設計變更要盡早,變更越早,損失越小,反之亦然。如果是在設計階段變更,只需要修改圖紙,其他費用還沒有發生,所以損失有限;如果在采購階段更改,不僅圖紙需要修改,設備材料也需要重新采購;如果在施工階段進行變更,除了上述費用外,還必須對已建工程進行拆除,勢必造成重大變更損失。因此,要加強設計變更管理,嚴格控制設計變更,在設計階段就盡早控制設計變更,特別是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設計變更,要先結算後變更。嚴禁通過設計變更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使工程造價得到有效控制。
設計變更費用壹般應控制在建安工程總造價的5%以內,設計變更產生的新增投資不得超過基本預備費的三分之壹。本文重點介紹施工圖完成後的設計變更管理。
二、設計變更的原因:
1,修改工藝技術,包括設備的變更;
2、增減項目內容;
3.改變使用功能;
4.設計錯誤和遺漏;
5、改進合理化建議;
6、施工中的失誤;
7.所用材料種類的變化;
8.工程地質勘察資料不準確引起的修改,如基礎加深。
由於上述原因,提出變更的可能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中的任何壹個,也有壹部分會由上述單位提出。
三。發布設計變更的原則:
無論哪壹方提出設計變更,監理部都應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協商。確認後,由設計部門簽發相應的圖紙或說明,由監理工程師辦理簽發手續,簽發給有關部門實施。但是,在審查過程中應註意以下幾點:
1,確實原設計不能保證工程質量要求,設計遺漏且有錯誤,施工無法進行,必須更改。
2、壹般情況下,即使變更要求在技術上和經濟上可能是合理的,也應充分考慮,變更後產生的效益(質量、工期、成本)以及現場變更造成的損失往往會引起建設單位的索賠等。,要比較,權衡輕重再做決定。
3.工程造價的增減是否控制在總概算範圍內,如果確實需要變更但有可能超出概算,就要更加慎重。
4.設計變更應簡要說明變更的背景,包括提出單位、主要參與人員、時間等。
5、設計變更必須說明變更的原因,如工藝變更、工藝要求、設備選型不當、設計師需要考慮提高或降低標準、設計疏漏、設計錯誤或其他原因。
6、施工單位對設計圖紙的合理修改,應在施工前提出。在施工調試或驗收過程中,只要不影響生產,壹般不再接受變更要求。
7、施工材料代用時,應對材料代用單進行審核。
要堅決杜絕內容不清,沒有詳細圖紙或具體使用部位,只增加材料用量的改變。
四。設計變更和費用結算的實施?
設計變更實施後,監理工程師應簽署實施意見,但應註明以下幾點:
1.此項變更是否已全部實施,若變更是在原設計圖紙實施後才進行的,應註明。因為它涉及到原始的生產、加工、安裝、材料費用和拆除費用。如果不執行原設計圖紙,將扣除變更前部分內容的費用。
2.拆除時,拆除的材料和設備,或已加工但未安裝的成品和半成品,應由監理人回收。
由建設單位編制的報表,經過造價工程師按照招標或合同的有關規定審核後作為結算的依據,此時還應註意以下幾點:
1,由於施工不當,或施工失誤,正常程序是壹樣的,但監理工程師要註明原因,此變更費不予辦理,責任由施工單位承擔。如果影響工期、質量和投資效益,也應進行反索賠。
2.監理單位應協助業主與設計部門協商,對因設計部門的失誤或缺陷及所采取的補救措施而引起的變更費用,如修復、加固、拆除所發生的費用,是否進行索賠。
3.由於監理部的責任造成損失的,扣除監理費。
4、設計變更應視為原施工圖紙的壹部分,其費用計算應壹致,並根據合同條款按國家有關政策進行費用調整。
5.材料的供應和自購範圍也應與原合同壹致。
6.對於變更和減少的內容,費用的減少也應按上述程序辦理。施工單位拖延的,監理單位可監督其執行或采取措施直接出具費用核減單。
7.合理化建議也按上述程序辦理,獎勵和提成按有關規定辦理。
8.因設計變更造成工期延誤或順延的,由監理工程師按有關規定辦理,此處不再贅述。
未經監理工程師批準和簽發的任何變更均無效;如經監理工程師口頭同意,事後應按有關規定補辦手續。
以上只是基於我國目前管理現狀的探討,但我們不應停留在此基礎上,而應根據我國加入WTO的情況不斷完善,使之更符合FIDIC合同條件和國際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