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的“保護區”概念是在1967年的《宜居城市條例》(又稱《城市文明法》)中正式提出的,是指具有建築藝術特色或歷史價值的區域。
到2005年,英格蘭共有9374個保護區。
英國保護區的規劃和管理主要由地方規劃管理部門負責。
1971地方行政部門設置專門職能的官員進行保護。
環保官員受雇於當地規劃部門,負責向* * *和公眾提供環保方面的專門建議。
保護官員包括建築師、設計師和城市規劃師。他們的日常工作可以分為六個部分:政策、規劃、規劃管理、重建、調查和教育。
在實際管理中,也有國家和地方非政府組織有權介入法律程序,幹預保護區內的建設活動。
國家民間社會最重要的權威組織是皇家建築師學會和皇家規劃師學會。此外,還有環境部規定的五個組織:古物協會、英國考古委員會、古建築保護協會、喬治協會和維多利亞協會。
當地有數以千計的相關非政府組織。
英國保護區的保護規劃由三個層次的規劃體系組成。
第壹個層面是“地方發展框架”,決定整體發展框架,包括可持續發展、遺產保護、公眾參與等。第二個層次是“區域行動計劃”,對壹些有特殊變化或需要保護的區域提出規劃框架、政策措施;第三層次是“補充規劃文本”,研究包括保護區在內的相關問題,明確開發的控制。
該文的導向部分要求建築功能、結構、外觀和附屬設施,是保護區規劃和控制的重要工具。
在英國,保護區的管理主要是地方當局的責任,尤其是地方規劃部門。
保護區內各類建築的規劃限制、開發和審批都有明確的規定。
拆除保護區內未登記的建築物,變更或拆除已登記的建築物內外及其附屬部分,改變保護區內所有建築物的立面,增建建築物,商業開發行為,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性質,都需要經過壹定的程序批準;壹定規模和面積控制下的建設活動,特別是對自住房屋的小改,允許不經規劃許可進行。
對於該地區的新建和改建,應事先提交詳細的計劃。
* * *有權隨時停止工程並提出建議,業主通常會接受保護規劃官員的建議並進行壹些必要的修改。
保護區內已登記建築的改擴建申請更為嚴格,規劃部門必須告知公眾,並通知指定的地方民防組織後才能做出決定。
在21天內,當地有關部門將進行檢查並聽取公眾意見,然後對申請作出決定。
英國各地都制定了詳細的保護區規劃指南,明確規定了保護區內每棟建築的各種可能的使用方式,規定了每種方式可享受的優惠政策,以及業主申請的步驟和咨詢機構。
英國對歷史街區保護的實施有以下特點:法律體系完備,1967的《城市文明法》賦予地方政府劃定整體保護區域的權力。
1974的城市文明法建立了補償制度,使歷史建築的所有者獲得與預期工業價值相同的補償資金。
1990的《規劃(登記建築和保護區)法》不僅給出了登記建築和保護區的定義和法律程序,還包括新的開發、拆除、改善、公眾參與、產權和資金援助。
此外,英國還制定了壹系列政策導向、補貼條件和政策詳解,深化法律內容。
充分發揮非政府組織在保護區登記建築保護中的作用,將非政府組織參與法律程序規定為法律依據之壹,使文化遺產保護不僅僅是* * *和私人的,還增加了第三方的力量,強調了文化遺產的“公共* * *屬性”,使保護成為名副其實的群眾運動。
保護區居民參與保護區詳細規劃導則的規範化制定,實際上是將專業的規劃文件和管理規定轉化為居民易於理解的管理手冊。
通過該指南,居民可以了解他們因為在保護區擁有不動產而可能獲得的優惠政策,以及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這種方式既提高了居民參與保護過程的積極性,又規範了參與過程。
(王)編輯:蔡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