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備糧的使用權屬於市政府。未經市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儲備糧。第五條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擬定儲備糧規模總量、布局、品種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指導和協調儲備糧的管理。第六條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儲備糧的管理,依法對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縣(市)、礦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儲存的儲備糧的管理,並對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進行監督管理。第七條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經市政府批準動用儲備糧產生的管理費(貸款利息、倉儲費)、輪換費、財產保險費、差價損失及相關費用等財政補貼,並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制定儲備糧財務管理辦法,並對儲備糧財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第八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河北省分行營業部(以下簡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營業部)負責根據國家信貸管理政策法規和儲備糧承儲企業的貸款申請,及時、足額安排儲備糧貸款,並對發放的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儲備糧貸款或者管理費、輪換費、差價損失補貼等財政補貼。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儲備糧的儲存設施,不得盜竊、哄搶或者損毀儲備糧。
儲備糧儲存地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制止和查處破壞糧食儲存設施、盜竊、哄搶或者損毀儲備糧的違法行為。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舉報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第二章儲備糧規劃第十二條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調控需要和財力狀況提出。經市政府批準後,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省農發行營業部門共同制定承儲計劃,並下達給承擔儲備糧承儲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具體實施。
糧食儲備規模將隨著城市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的增長而增加。第十三條儲備糧的銷售計劃,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調控需要提出申請。經市政府批準後,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和省農業開發銷售部門共同制定利用方案,下達承儲企業具體實施。第十四條儲備糧輪換計劃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儲備糧的質量和儲存年限、儲存布局,於每年3月底前提出輪換意見。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省農業發展銀行營業部負責,於當年4月底前下達。第十五條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儲備糧的儲存、銷售和輪換計劃,監督承儲企業具體實施。第三章儲備糧的儲存。第十六條承儲企業的選擇應當遵循有利於儲備糧合理布局、集中管理和監督儲備糧、降低儲備糧管理成本的原則。第十七條糧食收儲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同壹庫區的完好倉容量壹般在654.38+0.5萬噸以上;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糧食進出口方式、糧食品種和糧食儲存周期相適應的倉儲設施;
(三)有符合要求的糧食質量檢測設施,具備與安全儲存相應的糧食檢測條件;
(四)具有糧食保管、檢驗、病蟲害防治等專業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第十八條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面粉加工企業日加工能力在200噸以上,成品完好倉容量在500噸以上;食用植物油日加工能力200噸以上,成品油罐完整容量2000噸以上;
(二)成品糧或食用植物油月業務量在2000噸以上;
(三)有符合要求的糧食質量檢測設施,具備與安全儲存相應的糧食檢測條件;
(四)具有糧食保管、檢驗、病蟲害防治等專業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