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原則
(1)平等原則,又稱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
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於其他法律關系的主要標誌。
(2)地位:平等原則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和內在要求在民法中的具體體現,是民法最基本、最根本的原則。
(3)平等原則主要體現在:
壹、主要條件平等。
即公民和法人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條件是平等的。
b、主體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任何人都沒有特權。並且不論其地位如何,在民事活動中都是平等的。
C.平等的法律保護。即法律適用平等。法律教育網絡
從抽象的平等到具體具體的平等。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而不是現實中的平等。所以本質上只是競爭機會的平等,而不是競爭結果的平等。
(4)平等原則還可以引申為:“平等者之間沒有管轄權”。因此,有:
A.未經對方同意,不得為對方設定權利和義務。
b、內部權利限制不對抗不知情(善意)第三人。
2.自願原則
(1)概念
在傳統民法理論中,自願原則通常被稱為意思自治原則。所謂自願原則,是指法律承認民事主體可以基於自己的意誌自由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
(2)其基本思想是保護和鼓勵人們按照自己的意誌參與市場交易,強調尊重當事人在經濟行為中的自由選擇,使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願形成合理的預期。意思自治不僅體現在債法中,還體現在物權法(處分自由)、繼承法和親屬法(意思自由等)中。),當然也主要集中體現在債法上,尤其是合同法上。
(3)內容
a、自己的行為,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參加民事活動,以及參加的內容和行為;
b、自身責任,即民事主體應對其參與民事活動所造成的結果承擔責任。
(4)自願原則的延伸:主體可以自行承擔風險,但受到公序良俗的限制;當法律承認習慣的效力時,就受到習慣的制約;協議必須遵守。
(5)當然,意誌自主從來都不是絕對的、無限制的自由。即使在最重視意思自治原則的合同法中,我們也可以看到許多例外情況:
壹、對於合同的內容,設定壹定的法律限制,以縮小當事人自由約定的範圍。也就是任意的法規強制。
b、已經成立的合同的內容,可以根據法律原則的要求進行變更。
C.格式條款的限制。
D.合同的強制締結。這是私法公共性的重要體現。比如,我國郵政、電信、供電、供水、供氣、供熱、交通、醫療等領域的強制性承諾義務,以及保險、運輸等諸多領域通行的格式合同,都限制了合同自由。
3、公平原則
(1)概念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當按照社會公認的公平理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2)特點
a、公平原則是法律適用的壹項原則,即當民法規範缺乏規定時,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可以根據公平原則進行變更;
b、公平原則也是壹項司法原則,即法官的司法判決應當公平合理,當法律缺乏規定時,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作出合理的判決。
(3)如果公平原則不適用:
壹、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交易;
b、幸運射擊交易:如賭石;
c、無償的民事行為,如贈與;
D.認同行為。
4、誠信原則
(1)誠實信用原則是指從事民事活動的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必須誠實信用,行使權利不會侵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會遵守承諾和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從而最終實現當事人利益與當事人和社會利益的平衡。
(2)誠信原則常被視為“帝王條款”。
(3)當然,誠實信用原則主要體現在民法典中。
5.綠色原則
這是民法典中確定的壹個新的法律原則,是壹個具有重大意義的創舉。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這壹原則既繼承了傳統的天人合壹的文化理念,又體現了新的發展思路,有利於緩解我國不斷增長的人口與資源生態之間的矛盾。
民法典的作用是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其基本原則包括平等、綠色、誠實信用、公平、自願的原則,從各方面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任何人或組織的侵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