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當壹部分研究生的學術不端行為源於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因此,對研究生的考核標準做出壹些改變勢在必行。?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有壹句老話叫師徒如父子。換句話說,學生和導師的關系有點類似於孩子和家長的關系。那麽,在目前的科研環境下,當“孩子”出現問題時,“家長”是否應該受到懲罰??不久前教育部、發改委、財政部聯合發布的《關於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似乎回答了這個問題。意見明確規定,導師是研究生培養的第壹責任人...如果研究生存在學術不端行為,導師應承擔相應責任。?但就是這個“學生犯錯,導師‘坐在壹起’”的規定,引來了不少討論。?問題壹:合理嗎??據了解,學生犯錯後導師如何“處分”的政策在國內由來已久。?例如,早在2010,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公布的《關於加強學位授予中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建設的意見》就明確規定,對學生學術不端行為負有責任的指導教師,可以暫停招生,取消其導師資格;2012年8月,教育部公布了《學位論文造假處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也明確提出學生論文造假的指導老師要承擔連帶責任。?在學校層面,2010年初,華中科技大學修訂了《華中科技大學研究生導師條例》,規定給予指導的研究生相應的學術處分;同年,中國農業大學也宣布,如果研究生論文抄襲,導師也將受到連帶處罰...事實上,做出類似規定的高校遠不止兩所。好像學生犯錯,教官“坐在壹起”很自然。?自然的東西就壹定合理嗎??顧瑛是北京壹所重點大學外國語學院的博士生導師。得知三部委意見的相關內容後,他向記者倒了點“苦水”。?顧瑛表示,三部委意見的初衷無疑是加大研究生科研誠信教育,但在指導思想上存在壹定偏差。”這種做法的本質是把研究生的問題附加到導師身上,強調導師對研究生能力的影響。”他說。但教育部在規定研究生培養目標時,要求研究生要有相對獨立的研究能力,而博士生要有獨立的研究能力。從這個角度來說。研究生需要的是獨立。導師為什麽會成為「第壹負責人」??其實早在2012教育部發布《假學位論文處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時候,就有人質疑學生論文抄襲,導師確實有失察的責任,但是要強調學生自身的責任,否則學校和老師什麽都要負責,導致學生完全沒有責任感。所以,還是強調對論文第壹創作者的重罰為好。?“中國的傳統思維認為研究生抄襲而不察覺,說明導師不達標。在西方,學生抄襲與導師無關。因為導師審核學生論文的壹個前提條件是假設論文是原創的,所以檢查論文是否抄襲從來不是導師的責任。“顧瑛說,如果導師發現學生抄襲,當然應該舉報並制止,但如果沒有發現,就不應該追究導師的任何過錯。?問題二:可行嗎??雖然在制度和合理性上存在壹定爭議,但近年來,導師牽連學生學術不端的事件並不少見。比如2007年底,復旦大學官網報道了壹篇信息學院學生論文疑似抄襲的事件。事件結果中,假學生導師因“失職”被免除兩年內招收研究生資格。?縱觀各校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規定,對相關導師的處理方式大多是暫停招生或取消導師資格。然而,在這種制度的實際執行中,存在著責任難以界定的問題。? "研究生抄襲,導師不能完全免責,畢竟學生是在導師的指導下完成論文的。但是,導師應該承擔多大的責任,很難說。"在接受《中國科學報》采訪時,北京工業大學教授薛蘇多坦言,因為導師不可能把學生論文中涉及的相關文章全部看完,而且"理論性的東西相對容易讀懂,但壹些文字性的內容相對更難把握"。在這種情況下,導師很難明確判斷在學生的學術不端行為中是無意還是有意,應該承擔多大的責任。?顧瑛是人文學科的導師,目前從事研究生的教學工作。對於他的學生,他從壹開始就要求他們嚴格遵守學術規範,平時他也不斷向學生灌輸相關思想。“這是壹個問題,”他說。“我覺得我已經盡到了學術誠信教育導師的職責。而且在人文學科中,學生的研究課題很可能不是導師熟悉的領域。比如學生研究的壹些作家,不壹定是我關心的。那麽這個時候,如果我的壹個學生還是我行我素,出現問題後我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 ?另壹個值得註意的現象是,近年來,在國外高校實行多年的“導師團”制度,正在被越來越多的國內高校采用。”在這種體制下,如果壹篇論文由壹個導師組指導,壹旦論文出現問題,導師之間所謂的“職責劃分”就會變得更加復雜,操作起來也更加困難。”顧瑛說道。?問題3:重要嗎??李良是北京壹所大學的研究生。在這段時間裏,他忙於為他的論文做研究。在此期間,李良的導師也和他談過科研的誠信問題,但李良並不太在意這些話。? "其實學術誠信的道理大家都懂。當然,能作弊的我們是不會作弊的,但有時候有些制度會逼著妳知道那是錯的,不得不“冒點險”。這不是導師嘮叨就能解決的,也不是導師“折騰”就能改變的。李良說。?李良的觀點實際上具有代表性。?壹所重點大學的院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坦言,壹些研究生的學術不端行為並不是他們的初衷,他們抄襲的原因是不懂規則,或者是被現行制度所迫。“比如壹個典型的例子,就是要求博士生在重點期刊上發表幾篇論文,這顯然是不合理的,違背了教育規律。”?這位院長說,中國很多老壹輩的教育工作者都不主張學生在短時間內發表論文。例如,北京大學代校長、臺灣省立大學校長傅斯年曾為青年學者立下“三年內不準發表文章”的規矩,並長期堅持。“按照獎學金的規律,壹個只在校三年的博士生,遠遠達不到相應的學術水平。要求他發表壹篇文章,否則他不能畢業。這種制度實際上是在“強迫”學生犯錯。”?事實上,在兩年前的壹次會議上,中科院院士、同濟大學教授鄭時齡就指出,壹些高校對研究生發表論文設定了不合理的硬性指標。“以建築學為例,全國專業期刊不多,被列為壹級刊物的只有兩個,但有些大學規定博士生在學習期間必須發表至少三篇論文。就算這些雜誌都用來發表博士論文,也登不上去。”?“在這種情況下,研究生想要在規定時間內出“成績”,即使明白抄襲是不道德的,也不得不采取壹些措施。換句話說,相當壹部分研究生的學術不端行為,其實源於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因此,對研究生的考核標準做出壹些改變勢在必行。問責的對象應該是制度制定者。至於導師的問責,就沒那麽重要了。”院長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