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維是指理性認識或理性認識的過程。人類在發展進步的過程中,總是根據不同的社會環境和任務來選擇、改變或創新思維方式。壹般來說,人類的思維方式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矛盾思維,或者說壓倒性思維;另壹種是和諧思維,或者* * *生物思維。存在決定意識。不同的思維方式是復雜的客觀世界在人們頭腦中的不同反映。我們的世界既矛盾又統壹,所以兩種思維方式都是合理的。問題是在什麽情況下應該主要用哪種思維方式。
鴉片戰爭後,中國逐漸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民族矛盾,階級對立,戰爭饑荒,內憂外患,讓中國人民吃了很多苦。為了擺脫壓迫和剝削,爭取民族獨立和解放,壹代又壹代仁人誌士奮起抗爭,寧死不屈。中國* * *產黨成立後,以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為武器分析中國社會,旗幟鮮明地堅持矛盾壓倒壹切的思維方式,領導中國人民同國內外敵人進行了英勇頑強的鬥爭,取得了最後的勝利。“有敵無我,則有無敵之敵”和“敵人支持什麽,我們就反對什麽;敵人反對什麽,我們就支持什麽。”這是矛盾思維方式的體現。
萬事皆因時、因地、因條件而異,這是唯物辯證法的壹個基本觀點。在講思維方式的時候,也要堅持這壹點。按說,新中國成立後,我們應該轉變思維方式,壹心壹意搞建設。但由於各種復雜因素的影響,矛盾的、壓倒性的思維方式長期延續,甚至已經絕對化,搞了“階級鬥爭為綱”。這給黨的事業帶來了不可估量的損失。十壹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們黨恢復了馬克思主義思想路線,正確總結正反兩方面的歷史經驗,要求全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把黨和國家的工作重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包括思維方式的轉變。
為什麽壹定要改變思維方式?從根本上說,是客觀條件變化的要求。壹方面,冷戰結束後,和平與發展成為當今世界的主題。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和現代科技的迅猛發展,國家和地區之間的依存度越來越大,出現了妳中有我,我中有妳,誰也離不開誰的局面。另壹方面,在改革開放的新時期,雖然階級鬥爭在壹定範圍內仍然存在,但已經不是社會的主要矛盾。我們的主要任務是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逐步實現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在國內外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必須遵循符合時代和實踐需要的方式方法,善於以和諧的思維方式觀察和分析問題,在處理對外關系時在競爭和比較中取長補短,在求同存異中共同發展;在解決國內問題時,要統籌兼顧,努力形成壹個人人各盡其能,和諧相處的社會。
實現社會和諧,建設美好社會,壹直是人類追求的社會理想。崇尚和諧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鮮明特征,也是中華民族的重要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在社會生活中,很多人把“和為貴”作為待人接物的重要準則,生意上講“和為貴”,生活上講“家和萬事興”。這也啟示我們,把和諧作為構建和諧社會的壹種思維方式是多麽重要和必要。當然,就像我們不能不談矛盾的統壹就談矛盾的對立壹樣,談和諧的思維方式也不是否定矛盾的思維方式。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是沒有差異和矛盾的社會。我國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經濟和社會發展過程中,各種犯罪和消極腐敗是不可避免的。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我們必須堅決反對這些現象。這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必由之路,也是堅持和諧思維方式的應有之義。
構建和諧社會是當前人們普遍關註的重大理論和實踐課題。如何構建和諧社會,有大的方面,也有微妙的方面,筆者試從個人與社會關系的角度來分析這個問題。
社會是由個人組成的。不同的個體為了實現自己的目標而相互合作交流,從而形成社會。就個人實現自己的目標而言,個人對社會保持獨立的權利;就社會合作和交流而言,社會有理由規範個人。如果這兩個方面達到相互和諧,社會就會形成和諧的狀態。個人與社會的這種關系反映在個人生活中,要求個人遵循三個生活原則:個人自主原則、個人責任原則和社會秩序原則。個人自主原則是個人按照自己的意願和方式真誠地生活,沒有虛偽和自欺;個人責任的原則是不傷害他人;社會秩序的原則是給每個人應得的東西。
古希臘的柏拉圖是最早自覺探索個人生活三原則的哲學家。柏拉圖的理想國也是和諧社會。在壹個和諧的社會中,個人生活的原則是:“每個人都應該做自己的工作,而不是成為壹個愛管閑事的人;當商人、助手和愛國者做好自己的工作而不幹擾其他階級的工作時,整個城邦就是正義的。”(轉自《羅素:西方哲學史》第壹卷第153頁)柏拉圖對個人生活三原則的論述還停留在哲學層面,而繼承柏拉圖思想的羅馬政治家和法學家則在法律層面進壹步體現了柏柏爾的思想,並使之更加明確。查士丁尼寫道:“法律的基本原則是:誠實,不傷害他人,給每個人應得的。”(《查士丁尼:壹般法律》第1頁)“誠實”(也有人表述為“誠實地生活”)是指個人按照自己的意願和方式生活,這是個人自主的原則;不傷害他人是個人責任的原則;給每個人他應得的是社會秩序的原則。這三個法律基本原則在整個西方法律史上壹直處於極其重要的地位,因為它們是個人生活三原則的法律表達。這三個原則被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視為表達權利的三個經典公式。作為西方法律的支柱,私法體系就是建立在這三個經典公式之上的。《拿破侖法典》、《德國民法典》等西方著名法典都是建立在此基礎上的。康德著名的“人是目的”的論斷,是在解釋“誠實”或“誠實生活”的第壹個公式的過程中提出的。在柏拉圖以來的西方社會,人們壹直把上述三個原則作為個人生活的基本原則,作為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公式。
個人生活的三個基本原則及其法律化與和諧社會密切相關。可以說,前者是後者的基石。這方面的法學家羅斯科·龐德明確指出:“我們不難發現,存在著那種旨在維護和諧社會秩序的希臘哲學。”(羅斯科·龐德:《普通法精神》第60頁)“和諧的社會秩序”其實就是和諧的社會。只有遵循個人生活的三個基本原則,每個社會成員才能形成和諧的社會關系或和諧社會。我們可以從個人生活的三大原則及其內在聯系來理解這個問題。
首先,從個人生活的自主性原則“誠實做人”或“誠實生活”出發,個人在貫徹這壹原則時會實現自身的自由價值和獨立價值,個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發展、彰顯和綻放。“誠實”或“正直地生活”是指在不傷害他人的情況下,根據自己的性格、品味和愛好,以自己喜歡的方式生活。這樣個人會覺得自己的個性和能力得到了充分的發展和肯定,會有壹種滿足感,會實現自己的自由和獨立價值。這就排除了個人破壞和威脅社會的可能性。按照康德的理解,“誠實生活”的價值本質是“人是目的”。根據個人生活的第壹原則,活動是為了實現社會生活的終極價值,即實現康德的“人權”。當個人的終極價值實現後,自然會與社會形成和諧關系,產生社會和諧。
其次,從個人生活中的責任原則“不傷害他人”來看,個人在執行這壹原則時,自覺地在自己和他人之間劃清界限,使得他人的獨立生活得到了實際的尊重。“不傷害他人”既是對他人的尊重和肯定,也是對自己的限制和否定。尊重與限制的統壹,對個體的肯定與否定的統壹,帶來了個體與他人、個體與社會的和諧。“不傷害別人”的原則,既是對自己的否定,也是對自己的肯定。因為如果個人傷害了別人,比如偷了別人的財物,那麽法律就會懲罰他。所以個人無法否定自己,也無法肯定自己。“不傷害他人”原則體現了個人與他人、個人與社會的和諧統壹關系。
再次,從個人生活的有序原則出發,“各得其所”,每個人都會“各得其所”、“各得其所”,實現個人價值與社會價值的統壹,從而實現社會和諧。“應得”是指個人的貢獻與個人的所得成比例、相稱。個人對社會的貢獻屬於人的社會價值,個人的獲得屬於人的個人價值。個人生活的第三原則統壹了人的社會價值和個人價值,因此實施它可以產生社會和諧。
最後,從個人生活三原則的內在聯系來看,個人如果完全貫徹三原則,必然會形成社會和諧的理想效果。個人生活的三個原則是壹個有機的整體:個人自主原則是每個人都必須堅持的“個性權利”,這是平等的,它內在地要求每個人都不能“傷害他人”。因為別人要獨立自由的生活。如果妳“害人”,別人就無法獨立自由地生活。因此,第壹個原則必然導致第二個原則。也就是說,個人自主性原則及其平等性必然導致個人責任原則。個人自治原則和個人責任原則的結合將產生和諧的社會秩序,即形成社會和諧。客觀地說,作為第三個原則的社會秩序原則是前兩個原則結合的結果,但第三個原則本身也有其獨立的內容,即每個人都應該有“這種堅定而持久的給予每個人應得部分的願望。”這個願望應該是個人生活中的壹個重要原則。如果看到多勞少得或少勞多得的分配狀態,壹定要有“堅定持久的願望”去糾正。這是社會秩序和社會正義的原則。個人生活三原則的結合體現了自由、平等、正義、秩序和社會和諧的有機統壹。個人生活與社會和諧原則的統壹,內在地包含著自由、平等、正義和秩序的價值。這種社會和諧是我們所期待的。最後需要指出的是,個人生活原則的普遍實施需要相應的經濟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密切配合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