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茶技術的變化
最遲在18世紀初,武夷小紅茶和功夫紅茶相繼出現。清朝以前,福建和其他地方壹樣,都是用綠茶炒的。小紅茶的制作方法是用日曬代替殺青,揉撚後堆放壹段時間,再炒烤,使其在色、香、味上與綠茶不同。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崇安縣令盧廷燦出版《續茶經》,引用《隨我見錄》,其中記載:“武夷制茶,其巖茶以僧制最好。在周知茶中,采摘時,把背上有白毛的壹個個挑出來,另壹個炒烤,稱為白浩”(白毫,壹種上等紅茶,不同於正和的白茶),這是中國最早的紅茶記載。《隨鑒》的記載早於1734《茶經續》,反映的史實更早。
註:英文中的紅茶指黑茶,半發酵烏龍茶也包括在內。早期的歐洲人無法嚴格區分今天意義上的紅茶和烏龍茶。
歐洲人在18世紀初就有康貢茶的記載,小紅茶比康貢茶更早產生。因此推測小紅茶可能是清朝初期生產的。由於小規模紅茶制作方法復雜耗時,福建各產區加工步驟簡化,打造功夫紅茶。這兩種紅茶最早被英國人接受,隨後風靡歐美,銷量大增,成為中國最主要的外銷茶,從根本上促進了福建茶葉的生產。
清廷在福建實行相對寬松的茶葉管理制度。
清代在主要產茶區實行茶引制度,要求茶商支付引款,然後根據引款購買茶葉,購茶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引茶量。如果妳想買更多的茶,妳需要再次申請茶引文。不僅要更多的錢,還要被官員敲詐。在清代主要產茶省份中,“福建拒發茶箋,不征茶課”,僅在康熙十九年(公元1680年)增加茶葉稅35912兩,用於軍需。福建茶葉壹直免稅到康熙二十六年(公元1687)。但販運崇安武夷茶時,要“照章納稅,數額不等,在營業稅項下銷售”。
農村雇員對雇主的個人依戀是松散的。
萬歷十六年新例規定:“今後凡在官府、民家謀職者,凡有證且有年限者,視為雇工,且僅是短期雇傭,所收價值不大者,視為(人)。”這說明短工不算“雇員”,在法律上與雇主是平等的,沒有人身依附關系。
乾隆五十三年(公元1788年)規定:“農佃若雇佃農種田,儲小郎之類,平時坐吃山空,彼此平等相稱。那些不為秩序服務,沒有主仆頭銜的人,不管有沒有契約,都會受到凡人的審判。”以上材料表明,從明末到乾隆末年,農業雇工對雇主的法律依賴逐漸減弱,這對有大量短工的茶葉種植生產具有重要意義。
雍正時期,解除了對勞動力流動的限制。
根據《大清律》,居民只能居住在土地財產、糧食和役務都在國家登記的地方,不能自由遷徙。這就是所謂的“以登記定戶口”。如果妳離開妳的居住地去其他縣或省,妳必須獲得當地官員的同意,並簽發道路指南,然後才能去那裏。否則妳就觸犯了“私自越界”的法律。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刪除了胡須和頭發引入的規定。雍正九年(公元1731),還規定“流民”有過幫助吃飯的,允許他們自己動手。茶葉種植和生產具有季節性,每年僅在采茶和制茶期間就需要大量勞動力,這在地廣人稀的山區是當地勞動力無法滿足的,只能大量雇傭外來勞動力。雍正時期取消了勞動力流動的限制,從法律上承認雇工可以順利流入茶區,以保證茶葉種植和生產所需的外來勞動力。
福建商人的貿易優勢
自宋元以來,閩南商人在遠東貿易中長期占據優勢地位。西方人來到東方後,首先遇到的是閩南海商。從清初到清中葉,活躍在茶區的商人多為張泉商人。閩南人經營閩北茶由來已久。閩南商人不僅活躍在茶區,還直接從事福建茶葉的出口。清初海禁開放後,福建茶葉從廈門出口,經營者多為閩南商人。
1757年,清朝福建海關關閉,實行廣州對外貿易。福建出口的茶葉通過陸路和內河運往廣州。茶葉販子還是以福建商人居多。福建和安徽商人運輸武夷茶和羅松茶,在廣東出售,並通過內河運輸。不僅福建商人將福建茶葉販運到廣東省,福建商人也與外國商人進行茶葉交易。廣東的13家商號經營所有大陸茶葉出口,許多福建商人從福建來到廣東,直接經營茶葉等中國商品的出口。潘(佟文)、任義和(義和行)、葉以澄(行)、潘禮全(李全行)、(董玉行)和(子)都是福建人。劉東升為回族,盧廣利、梁天寶、易福泰、關、李等為廣東籍,福建籍商人均屬商人。
從17年底到18的90年代,荷蘭通過巴達維亞(雅加達)過境,向歐洲販運了幾十萬噸茶葉,而且幾乎都是從閩南運過來的。巴城從事中國帆船與荷蘭人茶葉貿易的經紀人也是來自福建的巴城華人,如17三四十年代巴城的卡比丹(華人首領),甚至富光本人也參與了與荷蘭人的茶葉貿易。福建商人尤其是張泉商人長期形成的內陸和海上貿易網絡,是推動福建茶葉海外貿易和促進其生產的主要動力之壹。
從18世紀開始,茶葉在歐洲開始流行,隨後市場需求激增,中國茶葉迅速成為當時最重要的國際貿易商品。具備上述條件的福建在中國產茶區中脫穎而出,開啟了近代福建茶業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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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掌櫃的茶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