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天然原料加工制作傳統工藝美術,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第三條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應當遵循保護與發展相結合的原則,繼承傳統技藝,采用現代科技手段進行創新,促進傳統工藝美術的繁榮發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將傳統工藝美術的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在政策、資金、信貸、信息技術服務和人才等方面給予支持。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經濟貿易部門是本省傳統工藝美術的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的協調、指導、監督和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的協調、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和發展工作。第六條工藝美術相關協會、學會、科研機構和中介組織協助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做好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和發展工作。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工藝美術相關協會、學會、科研機構和中介組織辦理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的具體事務。第七條對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評價認定第八條福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福建省工藝美術精品、福建省工藝美術大師、福建省工藝美術名人實行認定制度。鑒定工作每3年進行壹次。
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聘請專家組成福建省傳統工藝美術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評審委員會),負責福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福建省工藝美術精品、福建省工藝美術大師、福建省工藝美術名人的評審工作。第九條省評審委員會成員由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福建省工藝美術大師、專家學者組成。省級評審委員會由九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和福建省工藝美術大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評審專家庫。第十條申請認定福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福建省工藝美術精品、福建省工藝美術大師、福建省工藝美術名人的,應當按照規定向福建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提交真實、完整、詳實的材料。第十壹條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應當提前公布福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福建省工藝美術精品、福建省工藝美術大師、福建省工藝美術名人名單。公告期為20天。公告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提出書面異議。
對於書面異議,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應當在公告期滿後30日內組織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確定不納入評價範圍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第十二條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應當自公告期滿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省評審委員會對福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福建省工藝美術精品、福建省工藝美術大師、福建省工藝美術名人的認定申請材料進行評審。第十三條省評委會成員及其近親屬申請認定福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福建省工藝美術精品、福建省工藝美術大師、福建省工藝美術名人的,省評委會成員應當回避。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經省評審委員會評審為福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由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認定後予以公布:
(壹)歷史悠久,代代相傳;
(二)運用傳統工藝和生產技術進行創作;
(三)主要由天然或傳統原料制成的;
(四)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
(5)在國內外享有良好聲譽。第十五條符合前條規定條件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中技藝創新、工藝精湛的作品,經省評審委員會評審為福建省工藝美術精品的,由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認定後予以公布,並頒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