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選擇協議離婚,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在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在人民法院達成離婚調解協議時,財產分割方案以離婚協議為準。
夫妻選擇訴訟離婚的,在沒有財產約定的情況下,基本原則是夫妻平分同壹財產,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適當調整後作出判決。
個人財產分為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個人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壹方在結婚登記前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婚前個人財產受中國法律保護。如果雙方沒有書面的財產約定,離婚時不會分割婚前個人財產。
婚後個人財產主要是指婚姻登記後,因約定或者法定原因,歸夫妻壹方所有的個人財產。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則上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分割,但離婚時不分割婚後個人財產。
壹、婚前個人財產主要類型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婚前全款購買並登記在個人名下的不動產,婚前已經取得的工資、獎金收入,知識產權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個人取得的財產權利,包括不動產權利和債權。
3.婚前個人財產的利息和自然增值。
4.雖然是婚內取得,但屬於婚前個人財產轉化而來的財產。
二、婚後個人財產的主要種類1、夫妻雙方約定為丈夫或妻子的個人財產。
2、法律規定屬於丈夫或妻子的個人財產。
(1)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二)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專屬於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
(3)壹方的生活用品;
(四)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3.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屬於丈夫或妻子的個人財產。
(1)夫妻壹方婚後個人財產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的收益。
(2)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確認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
(3)軍人傷亡保險、傷殘津貼、醫療生活津貼屬於個人財產。
三、註意事項首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個人財產壹般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存在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夫妻雙方依法對婚前個人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書面約定,那麽法院壹般會尊重雙方的書面約定。比如,夫妻雙方在婚前的夫妻財產協議中明確約定某項財產或者某項財產權利屬於壹方個人財產,另壹方同意該約定。
第二,婚前個人財產產生的收入,婚後不完全是個人財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婚前個人財產的利息和自然增值仍屬於該方個人財產,但婚前個人財產產生的投資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分割。
最後,如果涉及婚前個人財產買賣,要註意保存婚前個人財產相關證據,註意購買財產或產權的時間節點,如保留房產投資證明等,避免將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後夫妻財產混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法定的個人財產和壹方約定的財產外,壹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夫妻也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的歸屬。夫妻之間有書面約定的,財產歸屬以約定為準。
1.夫妻共有財產的主要類型* * *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收入;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生產、經營、投資取得的收入;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專利、商標、出版物等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事項實際獲得或明顯可獲得的收入;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除外;
5.夫妻壹方婚後個人財產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6.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基本養老金和破產安置補償款。
二、我國的夫妻財產制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具有優先於法定財產制的效力。
按照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對方所有,* * *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有的* * *歸全部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
如果夫妻之間沒有書面約定,壹般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雙方能達成協議的,夫妻雙方優先處理同壹財產;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壹,夫妻權利平等原則
根據《民法典》規定,壹般情況下,夫妻婚後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也會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在具體處理上有所區別。例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兒童、婦女和無辜當事人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第二,照顧孩子的原則
首先,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必須承擔經濟開支的壓力。雖然對方會給予壹定的支持,但從實際角度來看往往是杯水車薪。其次,照顧未成年子女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必然會阻礙撫養未成年子女壹方的事業發展,從而影響壹方的經濟收入。最後,照顧和撫養孩子的父母有很大的責任教育他們。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在分配時會傾向於負責照顧、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壹方。
第三,照顧女方的原則
由於我國傳統社會因素的影響,男女經濟實力總體上存在壹定差距。離婚後,女方的收入能力弱於男方,女方屬於更需要經濟幫助的壹方。
所以離婚分割財產時,不僅要把更多的財產分給女方比較合適,還要把住房等某壹生活中特別需要的財產判給女方。
第四,照顧無辜壹方的原則
過錯方是婚姻破裂的主要責任方,過錯方的重婚、家暴等行為往往會對無過錯方造成身心傷害。通過增加無過錯方的經濟成本來維護無過錯方的利益,從而安慰無過錯方,彌補損害。《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明確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