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價分類表(附件壹);
散裝貨物運價表(附件二);
船舶租用費率表(附件三);
重型和大型貨物運費標準清單(附件4)。第二章運價分類第五條貨物運價分為八個等級,最低為壹級,最高為八級,按照《貨物運價表》計算。對表中未列出具體名稱但有適用的通用名稱的貨物,按照表中通用名稱所屬的等級計算,對未列出具體名稱和通用名稱的貨物,按照五級運價計算。不同運價的貨物打包或捆綁成壹個包裹時,按最高運價(含集裝箱運輸)計算。第三章貨物重量第六條貨物重量除《運價表》規定的折算重量外,按照毛重(包括包裝重量)以噸為單位計算。按換算重量訂購的貨物應按規定的換算重量計算。當實際重量大於折算重量時,應按實際重量計算。有換算標準的輕泡貨物在本市聯運中轉,因裝運港未能及時換算貨物體積、規格等數據時,可按換算比例加算。第七條凡重量超過壹噸或長度超過七米的貨物均為笨重貨物。團體或集裝箱運輸總重量超過壹噸,但單件不超重的,仍按貨物原計費重量計算。第八條同壹物資單元在同壹起止點壹次交付的貨物,計算重量超過30噸的按整批計算,不足30噸的按零擔計算。貨物重量的尾數四舍五入:不足500公斤的整批貨物四舍五入至500公斤;不足50公斤的零擔貨物按50公斤計算。第四章貨運裏程第九條貨運裏程以五公裏為單位計算,四舍五入至壹公裏,不足壹公裏的按壹公裏計算。第十條同壹運輸起止點有多條航線可供選擇的,按運輸距離短的航線計算,因特殊情況必須繞道或繞行蘇州河的航行者,按實際裏程計算。第十壹條本市市區運往外省的貨物,以閔行、吳涇(車溝港)、龍華、蘇州河口、虬江碼頭、吳淞大橋、西康路、北新涇為裏程計算點,兩點之間以順行的後壹點為起點。第十二條壹次托運的貨物,需要由物資單位沿途裝卸的,所有貨物的運費按裝卸的最遠點計算。第十三條物資單位辦理托運後要求變更貨物到達地點的,經運輸單位同意,可按變更後的實際裏程計算。船舶已到達指定地點,物資單位要求變更的,必須重新辦理托運手續,並另行計算運費。變更前後運輸距離相差不足五公裏的,另按50%托運收取。運輸距離超過五公裏的,按照總運費計算。第五章運價計算和收費第十四條貨物運價應當按照規定的運價等級、重量、裏程和費率計算。貨運起始裏程:40噸以下的自航船、吊船、摩托艇(含船隊)五公裏,40噸以上的摩托艇(含船隊)三十公裏。每份運單中每項運雜費的尾數計算為壹分,不足壹分的計算為壹分。第十五條零擔貨物運費按照《散貨運價表》增加30%,每份運單起運費為三角,聯運為五角。第十六條使用40噸以下的小型船舶(包括平均每艘40噸以下的小型船隊)和60噸以下(含60噸)的機動船運輸整批貨物的,按照運價加收30%;零擔貨物運輸,只按零擔貨物獎金收取運費,不收取船獎。40噸以下的飛行船舶和客船,運費另行收取。第十七條對於無法準確計量或者嚴重影響船舶裝載效率的貨物,可以根據船舶的航次和核定噸位按照四級運價計算,四級運價以下的貨物可以按照三級運價計算。以租船、租艙計算的40噸以下的小型船舶(包括平均40噸以下的船隊和平均每艘60噸以下的機動船),不另發船獎。第十八條同壹物資單位在原航次乘坐空箱的,可以壹次性辦理托運手續,空箱運費按照大件貨物總運費計算:六級以下50%,六級以上40%。團體工具可根據具體情況由雙方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