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
壹,儒學概述②
儒家基本堅持“親”、“尊”的立法原則,維護“禮治”,提倡“德治”,重視“人治”。儒家思想對封建社會影響很大,長期被封建統治者視為正統。
儒家“禮治”的根本含義是“差異”,即使貴賤老幼都有自己特殊的行為準則。只有貴族、長幼、長幼、親疏各有其禮,才能實現儒家眼中的君君、大臣、父、子、兄、弟、夫、妻的理想社會。國家的治理依賴於等級秩序的穩定。儒家的“禮”也是法律的壹種形式。它以維護宗法等級制度為核心,違反了“禮”的規範,就會受到“刑”的懲罰
儒家的“德治”學說就是提倡道德熏陶和教育。儒家認為,無論人性是善是惡,人都可以受到道德的影響和教育。這種教育方式是壹種心理上的轉變,讓人心生善念,知恥而不惡。這是最徹底、最根本、最積極的方式,是法律制裁力所不及的。
儒家的“人治”學說,是重視人的特殊性、人可能的道德發展、人的同情心,把人作為可以改變的、具有復雜的選擇能動性和倫理性的“人”來管理其統治的思想。從這個角度看,“德治”與“人治”有著密切的聯系。“德治”強調教化過程,“人治”強調道德家本人,是壹種聖人政治。因為儒家認為“人格”具有巨大的號召力,在此基礎上,發展成為“治民為政”、“治民無法”等極端的“人治”主義。
二、古代意義上的法治③
可以說,法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戰國時期的“新學”。所謂“新學”,是相對於以儒家為代表的“舊學”而言的。“新學”與“舊學”的區別,歸結為“法治”與“禮治”、“德治”與“人治”的區別。
法家的“法治”有自己的特點:主張幹預,反對放任;拒絕“人治”主義,獨取“法治”主義;拒絕“禮治”,否認自然法的存在;主張國家至上,社會團體甚至血緣親屬的利益必須服從君主的國家利益;反對“因勢利導”。法家的思想以唯物主義為出發點,往往關註此時此地的環境,堅信政府是萬能的,卻不承認人的人格的神聖性。其政治主張嚴格幹涉,但幹涉必須基於客觀的“物質標準”。這種“物質標準”被視為“規則與平衡”的法律,不允許統治者隨意定罪。人只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才能自由平等。“法治”的精神實質是“物的統治”,所以也稱“法治”為“物的統治”。壹方面,用規則、取舍、尺度、大小等客觀標準來衡量所有的人,是壹種客觀的、人為的、固定的方法;另壹方面是把人當東西。也就是說,把人看成是可以用固定客觀的規則、維度等“物”來精確衡量的東西,而不考慮人的特殊能動性。
與儒家的“禮治”相比,法家的“法治”反對宗法等級和世襲制度,要求平等守法,主張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任何不親密、不昂貴或不便宜的東西都是違法的。因此,“禮治”與“法治”的主要區別不在於制裁手段,而在於行為準則本身的內容。也就是說,貴賤尊卑親疏的“不同”行為規範與脫離法律的統壹行為規範的區別。與“德治”相比,“法治”輕視或完全否定道德教育的作用,這與儒家大多崇尚人性善,法家崇尚人性惡有關。
法家的“法治”學說首先值得稱道,因為它把握了歷史演進的規律,並根據歷史演進的規律加以創造,反對保守主義和空想主義。它的“實用精神”和“功利主義”都是由此產生的。但其缺陷在於,它忽略了“禮”、“德”、“人”、“法”在政治中的互補作用。“法治”短命的原因有二:壹是禮治、人治早已深入人心,* * *是“法治”的敵人。雖然“法治”盛行壹時,但最終被“禮治”理論所征服。第二,法家過於強調國家利益而忽視個人利益。雖然可以挽回壹時的劣勢,但不能保證社會的長治久安。這既是漢代以後“法治”思想不發達的原因,也是法學、法理學不發達的原因。②
第三,現代意義上的法治
值得註意的是,中國古代“法治”的含義與我們今天所提倡的有很大不同。事實上,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在中國古代並不存在。
那麽什麽是法治呢?法治起源於西方社會。在亞裏士多德看來,法治就是壹切都受法律的支配,人人遵守的法律才是良法。這種簡單的概括只是反映了法治的基本精神。然而,亞裏士多德在這裏預設了法治應當以良法為基礎。為此,他確立了壹些立法原則。那麽,什麽是好的法律呢?特別是從現代的角度來看,我們需要什麽樣的良法?法從君出,非良法;對行刑施以嚴厲的懲罰不是好的法律;懲罰醫生或對庶人有禮貌都不是好法律。好的法律必須體現社會全體人民的公意,體現每個社會成員的理性意誌,保障每個成員的人權。它是全社會每個成員共同簽署的公共契約。人違反了,就違反了承諾,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就要受到懲罰。因此,法治要求法治社會的法律本身應該是人民同意的提煉,而不僅僅是反映壹個人或壹部分人的意誌,否則就不會得到普遍遵守;要求法律保護每壹個社會成員的權利,而不僅僅是給予某些人特權。法治的基本精神是公平、正義、自由和權利,以及對權力的制約。法治也是這些基本民主原則的具體體現和保障,良法乃至法治的基礎是民主。總之,民主是法治的基礎,法治是民主制度的具體內容和形式。
民主、法治和市場都是最先在西方社會成長和成熟的。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在法制建設中也引進和移植了許多西方法律制度。但是,法律制度的引進和移植,遠不是生產方式的轉變或者技術的改進那麽簡單。移植法律的規範和制約功能的有效發揮,取決於壹定的文化基礎、移植地區的人力資源是否含有法治基因、移植地區的植被與法治精神的兼容性。“渡淮成枳”的現象同樣適用於人文世界。“法治現代化不是簡單的對歐美國家的認同過程,還包含著每個國家在各自歷史文化視角下現代化的不同價值取向和模式選擇,還必須對自己的傳統有壹個正確的定位和處理。”民主和法治是西方文化的象征,也是西方價值觀的載體。那麽,西方文化中的法治精神能否植根於中國儒家文化的堅實土壤中呢?以儒家倫理為核心的中國傳統文化能否繼承和改造這種西方法治文化?我們可以看到,中國社會缺乏“法治”的歷史傳統,即在社會秩序和規範中,“法治”從未占主導地位,這必然給當代中國“法治”社會秩序的建立帶來困難。
第四,借鑒與啟示
雖然今天提倡的法治與古代的“法治”幾乎不同,但不可否認的是,古代法家還是有很多值得我們認可的地方。兩千多年前,他們就認識到法律是規範和衡量人們行為的客觀公正的準則,是客觀的。法家提出“不親昵,不卑不亢,脫離法律”,是對法律平等適用的肯定。法家思想極力主張法律的權威性和約束力,強調民眾、官員乃至君主都應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他們主張公布成文法律,成文法律應當簡明扼要,具有統壹性和穩定性、可操作性和可預見性。①法家思想的這些積極方面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對今天的法治建設是有益的。
同時要看到,法家重刑愚民的政策,壓制討論的方式,專制王權,與民主自由格格不入,更談不上我們今天想要的法治。由於長期的封建統治和君主專制,人們缺乏法治觀念。今天,中國提倡法治,實行法治,但“實行法治不是用文章代替固有的文化傳統,而是把人們對法律、法律和法治的信仰融入人們的血液,融入代代相傳的文化傳統。”提高人們的法律素質,增強人們的法治意識,灌輸自由平等的理念,是壹項重要的歷史任務。如果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質低下,即使有比較健全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也因為不被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虛設。所以,“人”還是關鍵。在古希臘傳統文化中,法律的最高權威與公民自由平等、憲政等道德理想聯系在壹起。“法律與人性的關系,法律與權力的關系,也是從城邦的‘善’來闡釋的,使法治觀念具有超越法律特殊性的理想品格,成為更高的層次。如果僅僅停留在法律層面,不深入到道德理想層面,不討論法律的價值基礎和價值根源,就不可能最終確立法治理念。”(2)權力服從法律,實行法治而不是人治,否則國家就失去了真正的本質和特征。西塞羅有壹句名言:“我們是法律的仆人,這樣我們才能自由。”西方人的這些傳統告訴我們,他們的“法治”傳統和我們的“德治”傳統壹樣古老而悠久。中國人選擇了(這裏的選擇不是主觀意誌)“德治”作為其基礎,並影響至今。“法治”秩序的建立絕不是壹朝壹夕的事情。西方人選擇了“法治”作為他們的基礎,這也影響到了今天。但無論是什麽,都沒有離開“人”這個根本的價值主體。這其實是儒家“德治”文化思想留下的最重要的資源之壹。因此,提高每壹個中國人的“法治”和“德治”素養,是當前精神文明建設最根本的任務,也是我們實現法治目標的根本途徑。只有從儒家、法家深厚的文化土壤中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才能為今天的法治建設指引出壹條康莊大道,真正為我所用。
儒家思想的現代意義
瑞典斯德哥爾摩大學中文系羅教授
自從中國人開始追求現代化以來,儒家思想在中國文化中的地位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明清以來,儒家思想在中國文化中的地位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每個人都應該有機會參考儒家傳統提供的資源。中國人和東亞人尤其應該有這個機會。但就像其他文化傳統壹樣,儒家傳統是屬於全人類的,所以儒家思想文獻要盡可能翻譯成各種語言,提供給大家。
作為壹個瑞典人,我必須承認只有《論語》被翻譯成了瑞典語。這是我這壹代瑞典漢學家應該填補的空白。儒家思想從壹開始就體現為壹種普世的世界觀和人生觀。用今天的話說,中國古代的儒家思想被理解為人類文明的核心。因此,至少在中國,儒家思想被視為文明或文化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儒家思想為現代人提供了豐富的資源。面對這些資源,現代人有選擇的自由,他們可以吸收資源中的壹些成分,也可以丟棄壹些成分。
但無論妳做出怎樣的選擇,儒家思想都屬於全人類的文化遺產寶庫。作為對儒家思想感興趣的學者,保存和解釋儒家文獻,增進人們對儒家文獻的理解,是我們的壹項重要任務。無論妳如何評價儒家思想,了解這個極其豐富多彩的傳統,壹定會豐富妳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