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系是指伴隨著英國中世紀到資本主義時期的法律傳統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的統稱。因主要以中世紀出現在英國的“普通法”為代表,故命名為普通法體系,又稱英國法系。美國法是普通法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也被稱為普通法系。
與大陸法系不同,英美法系不拘泥於羅馬法和編纂法典的傳統,而是註重通過辦案遵循先例形式,廣泛吸收日耳曼法和習慣法以及羅馬法和教會法的原則和思想,逐漸形成。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本質、經濟基礎和基本原則是相同或相同的。然而,由於它們不同的歷史傳統,它們形成了壹系列不同的特點:
(壹)立法權歸屬與法律淵源的比較
大陸法系奉行只有立法機關才能立法的原則,不承認法院創造法律的作用。案例通常不被視為法律淵源。下級法院不受上級法院判決的約束,法官只能司法,不能立法,不能充當立法者。在普通法體系中,立法權實際上是在立法機關即議會和法官之間劃分的。議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相關法律,並授權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法官也有權創制判例法。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和成文法都是法律的淵源,判例法在很多情況下是基本淵源。
(二)法律制度的比較
大陸法系的法律體系壹般由憲法、民法、商法、刑法、訴訟法等部門法組成,實體法和程序法界限明確。而英美法系的法律體系構成不同,大陸法系沒有重要的、獨立的部門法,這壹點尤為明顯。在普通法系中,有憲法、刑法、訴訟法、侵權法、合同法、物權法、買賣法等。英美法系的實體法和程序法往往是合二為壹的。實體法從壹開始就註重程序,連舉證的方式都有嚴格的要求。
(3)法律分類的比較
在法律的分類上,大陸法系繼承了羅馬法的傳統,將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而不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體系並沒有嚴格區分公法和私法。在英國,皇家法院受理的案件被認為涉及英國國王的利益,適用的法律都是公法。但也有學者將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將憲法、行政法、刑法歸於公法,將侵權法、合同法、物權法、家事法歸於私法。但是普通法系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學術界有壹種說法是“羅馬法是私法的典範,英國法是公法的典範”。
司法組織的比較
在司法組織方面,大陸法系的司法體系比較明確。壹般有司法部,法院系統,檢察院系統,各司其職,界限分明。普通法體系則不然。比如英國沒有司法部,美國有司法部,但司法部長也兼任總檢察長。在大陸法系,法官和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在英美法系,陪審員不是合議庭成員,陪審團只認定事實,法律問題由法官裁決。在大陸法系,沒有陪審團參與民事訴訟;在普通法體系中,陪審團參與民事訴訟。
(五)訴訟活動比較
1,系統
大陸法系采用詢問制或訊問制,即法官根據訊問當事人所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法官有責任也有權力知道他想知道的事實證據。法官依靠當事人查明事實,但不受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限制。在審理過程中,法官處於主體地位,訴訟當事人不處於主體地位。言論需要法官許可,相關證據可以在當事人缺席的情況下出示。英美法系采用辯論或對抗制,即在民事訴訟中雙方律師扮演主要角色,在刑事訴訟中公訴人和被告人的律師扮演主要角色,而法官只充當中立的裁判者。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證據必須在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出示,否則無效,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與對方證人對質。壹般情況下,法官不能幹預或擴大證據調查的範圍。他受到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限制,法官的作用是在他面前的案件中權衡證據。
2.方法
(1)大陸法系的審判主要以案卷為主。普通法審判主要是口頭訊問。壹個是堅持計劃,壹個是摸著石頭過河,壹步壹個腳印。
(2)大陸法系的法官在適用法律時,首先要考慮如何在成文法典中規定。普通法系的法官首先要研究以往類似案件的判決,提煉出適用於眼前案件的壹般原則,然後對本案作出判決。
(3)大陸法系的法院判決書壹般比較簡潔,判決書的推理方式壹般是大前提、小前提、結論,判決書的最後署名是某法院。
英美法系的判決書壹般都很長,長達數百頁;判決的推理方法是從以往的案例和相關成文法中總結出壹般原則,然後得出適用於本案的結論;終審判決不是法院簽的,是法官自己簽的;當幾名法官對某壹案件的審理意見不壹致時,以多數人的意見為準。
動詞 (verb的縮寫)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融合
雖然兩種法律體系有許多不同的特點,但融合也在發生。
在立法權的實際歸屬和法的淵源方面,進入20世紀後兩大法系的差異在逐漸縮小。雖然大陸法系在理論上不承認法院的立法權,但在實踐中,法院在法律的創制中,即在解釋立法、填補立法空白、使立法具體化的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雖然壹般不承認判例是法律淵源,但實際上由於上訴制度的存在,下級法院在作出判決時不能不考慮上級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判決。近年來,壹些大陸法系國家的司法機關,如法國國家行政法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瑞士聯邦法院、西班牙最高法院等,也采用了判例法或承認判例法在某些方面的約束力。另壹方面,自英美法系國家進入20世紀以來,成文法的數量大大增加。很多人強調成文法優於判例法,認為判例法不能違反成文法,成文法可以修改和廢除判例法。
二戰後出現了壹種兼具國際法和國內法特點的跨國法,如歐洲* * *體法,不僅適用於成員國,也適用於成員國公民。如果* * *相同的法律與國內法發生沖突,* * *相同的法律優先於國內法。尤其是英國加入歐洲同源法後,同源法成為英國法的壹部分,享有優先權。這標誌著英國法和民法在某些方面開始趨同。隨著社會經濟和政治的發展,兩大法律體系正在相互靠攏。
當然,這些變化並不意味著兩大法系已經趨於統壹或必然統壹,這些變化也不可能在較長的歷史時期內從根本上消除兩大法系的差異。由於歷史傳統等原因,兩大法系的壹些重要差異會長期保留,不會很快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