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現有的金融監管對於實物資金非法流入樓市、購房者非法加杠桿都有明確的政策體系。除了傳統的“三查”(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後檢查),還有各種類型的貸款監管機制。比如,對於實體企業貸款的合規性,銀行要進行交易背景調查、經營主體調查和“委托支付”(貸款直接支付給貸款申請人的交易對手)。成立不到半年的企業,轉讓不到半年的房子,不允許申請經營性貸款,打擊空殼公司套利。這些舉措的目的是確保資金投入使用符合目的。
商業貸款和消費貸款流入房地產市場。
對購房者違規加杠桿,既有差異化的住房信貸政策約束,也有對首付資金來源的審查。比如首付只能來自購房人或直系親屬的存款和理財,不得使用消費貸款、信用貸款(含信用卡)、過橋融資、商業貸款等。然而,現有的監管體系已經不適應當前住房市場和金融市場的變化。
首先,2019年,我國建立了新的貸款“定價錨”,即幫助中小企業和實體經濟的1年期LPR,房地產融資的5年期LPR,1年期LPR首次低於5年期LPR。因此,存在利率套利的內在動機。同時,疫情發生後,銀行有幫助中小貸款的任務(2020年五大行中小貸款增速不會低於30%),加上樓市反彈,對房產抵押物“天然安全”和中小貸款“天然風險”的頑固認識,部分銀行對資金是否流向樓市沒有監管動力。這樣既滿足了中小微貸款任務,又保證了貸款安全和銀行收益。而且,壹些銀行還創造了“氣球貸”、“接力貸”、“循環貸”,將期限僅為1年的消費貸款和商業貸款延長至10年以上,以迎合房地產貸款融資。
其次,近幾年金融中介大行其道,尤其是2018之後P2P、互聯網金融被整頓之後,房產中介、房屋經理、投資公司、理財、小貸公司如雨後春筍般出現,開始轉向房地產領域,充當銀行、投資者、購房者之間的融資中介。同時,互聯網移動終端的普及,融資信息的擴散和撮合都是通過微信小程序、微信群、線下活動(如各種投融資講座)來完成,銀行、房產中介、小貸公司、買家都參與其中,導致交易極其隱蔽,增加了監管難度。
再次,2020年下半年後,部分地區房地產市場快速反彈,熱點城市再次推出新的房價指導政策。但70城房價指數顯示,壹線城市二手房價格指數二、三、四季度分別上漲2.4%、5.2%、7.4%,2021的2月漲幅達到10.8%。於是,2020年,包括上海、深圳、杭州在內的熱點城市,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壹套二手房“價格倒掛”,也助推了愈演愈烈的“新套利”。投資者積極參與,融資需求持續增加,也助長了資金非法進入樓市。
因此,2020年,商業貸款和消費貸款流入樓市的情況首次出現增長。廣東銀監局近日調查發現,違規流入樓市貸款金額2.77億元,920戶;深圳銀保監局選擇6家銀行開展現場檢查,責令其提前收回21筆貸款和51.8萬元涉嫌違規貸款。
根據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2021年,大型商業銀行貸款增長30%以上。目前,資金非法流入樓市的現象還沒有大規模發生,但為了保證資金能夠進入中小企業,必須制止蔓延勢頭。
完善現有監管體系
從近期深圳、上海、廣州的調控措施來看,可以說是標本兼治。通過自查、抽貸、處罰,嚴厲打擊非法融資和銀行放貸,同時也完善現有的監管體系。
第壹,明確首付來源的監管機制。比如廣州要求借款人家庭要提供近半年的首付來源。對於半年內轉入的資金,無論是來自借款人還是直系親屬,都要跟蹤資金鏈,明確核實是合理收益(存款、理財、保險余額、股票余額等。),而不是借款、集資過橋或向他人借款。此外,在提交貸款合規環節時,需要再次核實借款人的家庭信用信息。如有新的消費貸款或信用卡分期業務,必須提前結清後才能發放。
二是總結典型案例,打擊內外壹體化套利。比如,深圳的金融中介種類繁多,監管部門總結了三類套利行為,包括銀行員工誘導借款人使用經營性貸款、銀行通過微信號與小貸公司合作回籠資金、經紀公司在購房、創辦企業、貸款咨詢等方面提供“壹站式”服務。以此為基礎,建立營銷展業新規範,整頓銀行微信號,推進穿透式資金監管。
三是針對自查發現的問題,重塑房地產貸款監管體系。比如,上海明確房屋主體結構不封頂前(商品房竣工驗收前),不得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和按揭貸款;嚴查首付資金來源,非自有資金壹律退回;對現有貸款進行貸後審查,嚴格執行資金用途證明或材料核查等要求。2020年熱點城市房價上漲,偏離了實體經濟的基本面(經濟增長、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租金)。其中資金違規流入樓市、首付融資等違規加杠桿情況。精細化的調控措施和嚴重差異化的信貸政策的建立,將控制樓市的過度繁榮,穩定商品房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