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批準上海市金山區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7-2035)。推動金山區建設成為打響“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載區、上海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先行區、長三角高質量壹體化發展的橋頭堡;到2035年,生態空間面積不低於354.28平方公裏,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不低於20平方米;發展包括鐵路、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在內的快速交通系統;加強軌道交通建設。
法律依據:《金山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
金山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金山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區管委會,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金山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已經第73次區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政府
2019 12 18
第1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本地區農村村民建房管理,實施國家鄉村振興戰略,引導農村村民集中居住,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城鄉發展壹體化,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上海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關於切實改善本市農民居住條件和農村風貌進壹步推進農民相對集中居住的若幹意見》、《關於推進本市鄉村振興做好規劃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區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新建、改建、翻建、修繕房屋(以下簡稱“村民住宅”)及其管理。
將村民建房行為限制在城市發展界限內,鼓勵鄉鎮政府(工業區管委會)采取提前搬遷安置的方式解決村民住房問題。
第三條相關術語的含義
(壹)農村村民,是指具有本轄區農業戶口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農民建房是指農村村民自行申請宅基地建房的活動;
(三)集體建房,是指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鎮(工業區)集體經濟組織委托農村村民按照統壹規劃、統壹設計、集中組織農村村民建造住房的活動;
(四)新建,是指在規劃保留的村莊和規劃的集中安置點新建房屋;
(五)改建,是指在不改變原所有權人的情況下,因原有建築風貌和建築面積不符合有關規定,在規劃保留的村莊和規劃集中安置點重建房屋的建設行為;
(六)改建,是指在規劃保留村莊和規劃集中安置點內,經本市專業機構鑒定為丙類或丁類(危險房屋需拆除重建),在重新審核權利人和房屋建築面積的前提下,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的建設行為;
(七)修繕,是指在不拆除建築物、不增加檐口高度、不增加建築面積和建築面積的情況下,對規劃保留村落和規劃集中安置點內,經本市專業機構鑒定列為甲級或乙級(房屋損壞需修繕)的舊房屋進行修繕的建設行為。
第四條基本原則
我區村民建房原則是集體建房為主,農民建房為輔。本轄區村民住房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壹)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農村村民的合法權益;
(二)鼓勵農村村民到城鎮居住,改善農村村民整體居住條件和農村環境,改善農村分散居住狀況;
(三)建設前實施規劃,符合規劃和相關技術標準,節約用地,集約建設,安全施工,註重環境保護,註重風貌;
(四)堅持安全、經濟、適用、美觀,註重建築質量,完善配套設施,落實節能、節地要求,體現歷史文化和鄉村風貌。
第五條行政管理部門
區農業農村委作為我區村民住房建設的牽頭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做好跨村平移和集中安置中宅基地資格審查和相關利益補償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督促集體經濟組織完善內部決策程序。
區規劃資源局負責轄區內村民住宅的規劃和用地規劃管理,辦理相關規劃意見和轉農手續,鎮(工業區)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其派出機構實施相關管理工作。
區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轄區內村民建房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
區房管局負責集中居住區村民住宅質量檢測和後期物業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鎮政府(工業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村民建房的管理;受區規劃資源局委托,為村民建房審核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受區建管委委托,對村民建房安全質量進行現場指導和檢查,加強宣傳,普及建築技術和質量安全知識,增強村民建房法律意識;負責危房改造審批、村民建房施工工單簽發、開工檢查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後簽發驗收合格證。
區發改委、公安金山分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區生態環境局、區水務局、區綠化市容局、區城管執法局、區交通委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集中居住的要求
鎮政府(工業區管委會)要確定合並村範圍和保留村布局,合理確定農民集中居住建設標準,落實農民集中居住安置空間,鼓勵農民集中居住。
農村危房問題嚴重的地區,在解決住房安全問題的同時,要積極采取措施,鼓勵和引導農村宅基地回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現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
區政府、鎮政府(工業區管委會)應當合理確定本轄區內村民住宅的布局、範圍和用地規模,統籌安排村民住宅管理工作。鼓勵集體建房,引導農民向規劃確定的農村居民點建房。凡已實行集體建房的地區,不再受理農民建房申請;凡該區域屬於經批準的規劃確定的農村居民點,尚未實行集體建房的,農民可按規劃申請建房。
允許位於規劃確定的農村居民點的農民,在符合村莊規劃設計和鄉村風貌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以連排形式進行更新改造。
引導位於規劃農村居民點以外的農民選擇在城鎮居住,或者在規劃確定的農村居民點建房。
同壹戶內有兩個以上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人員(以合法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建房批準文件計算),其中壹方要求分戶且符合分戶條件的,當地政府將采取多種方式保障其居住權。
第七條風格控制
鎮政府(工業區管委會)根據《上海市鄉村風貌規劃設計建設導則》、《上海市村民住宅方案圖集》、《金山區村莊設計技術導則》,結合地域自然肌理、傳統文化、建築元素,通過專業設計指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的村民也要按照相關保護規劃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