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2:市場經營者包括具有獨立經濟利益和資產,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可以從事市場交易的法人或自然人。
市場主體可分為投資者、經營者、勞動者、消費者和企業。
問題3:商事主體的身份和商事有什麽區別?什麽是商科?
商主體在傳統商法中也被稱為“商人”。是指根據商法的有關規定,參與商事活動,享有商事權利,承擔相應義務的自然人和法人組織。作為商人,應當具備商法上的資格或能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事經營活動,獨立享有商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學者在概括商事主體概念時,往往強調其主體的基本特征,認為“商事主體是指商事權利義務所屬的主體”。商事主體是各種商事活動的參與者,是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但現代各國商法在概括商事主體概念時,往往不註重商事主體的外在特征,而是強調構成商事主體的實質條件。也就是說,法律通常要求商事主體必須持續不斷地從事某種營利性的經營行為作為其基本條件,並規定任何以從事特定的經營行為為其經常職業的個人或組織,都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成為商人。
與早期商法不同的是,在現代商法或商事習慣法中,商人(商人主體)這壹概念並沒有非常確切的法律含義,也沒有作為壹個獨立的階層受到保護。《法國商法典》1808率先廢除了由商人界定商法內容的舊商法原則,取而代之的是以商事行為界定商法範圍,禁止任何自然人享有商事特權的所謂商行為法原則。按照現代國家商法的壹般理解,構成商事主體的實質標準在於商人必須從事營利性的商事行為。也就是說,作為商人,必須具備四個條件:(1)商事主體必須從事商事行為,並且這種商事行為要具體;(2)商事主體必須是其所從事的商事活動的主體,具體商事活動的掌握者,商事活動權利義務的實際承擔者;(3)商事主體必須繼續從事同壹性質的營利性活動,偶爾從事某項營利性活動的個人或組織通常不是商人;(4)商事主體必須以特定的營利性活動為職業或經常性業務,從事非營利性活動的人根據許多國家的法律不在商人之列。
商科的特征
商人作為商法的主體,應當具備民法中民事主體的壹些基本要求和特征,同時也具有壹些不同於普通民事主體的法律特征。這些法律特征主要表現在:
首先,商事主體必須具備商事能力。所謂商事能力,是指商法中商事主體的商事權利能力和商事行為能力。這有兩層意思:壹是商事主體必須能夠參與商事活動,二是商事主體有特定的經營範圍。
其次,商事主體必須以營利活動為營業內容。也就是說,作為商事主體,必須從事特定的商事行為,並且必須持續地從事這種商事行為,並以這種商事行為為其商事內容的主體。
第三,商事主體的特殊權利和能力必須通過商事登記取得。從法律上講,商事主體的資格來源於商事登記制度,所以商事登記作為商事主體的創設者的法律事實,不僅決定了商事主體的商事能力範圍,也為商法對商事主體的征稅和商事管理奠定了基礎。基於此,大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都要求商事主體的設立必須先履行商事登記手續。根據我國現行的工商登記法規,任何個人或群眾組織要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設立企業法人、個人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必須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未履行登記手續的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最後,商主體必須是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是商法中權利義務的實際承擔者。也就是說,作為商事主體,必須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事活動,能夠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能夠以特定範圍的資產承擔財產責任。這壹特征不僅將商事主體與無獨立主體資格的商事組織的內設機構或商事輔助人區分開來,也將商事合夥與無商事名稱、無獨立主體資格的民事合夥區分開來。
各國商法對商主體的界定
不同國家由於立法理念不同,對商主體概念的界定也不盡相同,沒有形成統壹的標準。
①法國。1807 "...> & gt
問題4:食品經營主體數量是什麽意思?應該是食品經營企業的單位數。
問題五:運營主體是誰(1)?經營主體是主體,也是經濟法的主體。雖然理論界對經營者是否為法律主體存在分歧,但法律文件對其的采用表明了立法機關對此類主體稱謂的積極態度。[2]商主體和其他法律主體壹樣,首先滿足主觀性。要麽是不可分割的個體(個體),要麽是緊密穩定的群體。它與其他法律主體的區別在於它的設立標準和側重點。比如民法上的法人,註重其作為主體的平等性和有限責任性,而法人是商主體時,就要看其是否具備經濟法上的資格和職能。由於經濟法調整對象的普遍性,這種資格和功能可以在不同的主體和不同的場合體現出來。比如民法將商業銀行定義為企業法人,但只關註商業銀行與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忽略了商業銀行通過貸款、利率等手段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功能,而這正是經濟法所看重的。(2)商業實體必須以盈利為目的。經營主體可以是個體戶、合夥企業、企業法人、公司;經營者可以是財產所有人、使用人、受益人、投資人、生產者、銷售者、中介組織等。[3]它可以有多種身份,但只有進入經濟法調整領域,開展經濟法律活動,以追求利潤為目的參與社會生產和再生產,才是經營主體。換句話說,營利性是企業實體的基本特征。
(3)經營實體應具有壹定的獨立性。所謂“壹定的獨立性”,首先是指在經濟上擁有獨立經營和發展所必需的各種權利,其次還包括主體與其他生產者、銷售者之間的平等地位。“壹定程度的獨立”不是絕對的獨立,也不要求業務實體完全獨立於任何其他實體。只要壹個主體能夠享有完全獨立的經營權和財產權,能夠進入市場進行生產經營和公平競爭活動,就具有了作為商事主體所必需的獨立性。
問題6:什麽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是指大力培育和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以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骨幹,其他組織形式為補充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大力培育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規模經營和社會化服務,有利於有效解決這些問題和新挑戰,保障農業健康發展。
問題7:出租車經營主體是什麽意思?商業主題是什麽?這個問題不用想太多。直接點就是不能轉行,說妳的出租車在報廢前不能做私家車,不能改變營運性質。現在妳明白了!!!
問題8:妳所說的四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什麽意思?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等四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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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9:按倉儲和業務實體劃分是什麽?按倉儲和業務實體的劃分是指按倉儲和業務實體的劃分,倉儲可以分為:
①自儲;
②專門從事倉儲;
(3)公共存儲;
④戰略儲備倉儲。
1,企業自儲
企業自儲包括生產企業自儲和流通企業自儲。生產企業自行倉儲是指生產企業利用自有倉庫設施,對生產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進行儲存和保管。壹般來說,生產企業自儲的對象很少,原則基本上是滿足生產的需要。
2.專門從事倉儲
專業倉儲是倉庫業主以自己的倉儲設施向社會提供商業倉儲服務的倉儲行為。倉儲經營人與寄存人通過訂立倉儲合同建立倉儲關系,並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收取倉儲費用。
3.公共存儲
公共倉儲是公用事業的配套服務設施,為車站、碼頭提供配套倉儲服務。其主要目的是支持和保證車站、碼頭貨物的順利運行和運輸,具有內部服務性質,處於從屬地位。但對於寄存人來說,公共倉儲與營業倉儲的關系也是適用的,只是倉儲合同不是獨立訂立的,而是在經營合同和運輸合同中列明了倉儲關系。
4、戰略儲備倉儲
戰略儲備倉儲是指國家根據國防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需要,儲備戰略物資。戰略儲備倉儲特別註重儲備的安全性,儲備時間長。儲備物資主要包括糧食、油料和有色金屬。
問題10: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有哪些?我舉幾個例子:1:農機農藝結合2:農業產業鏈拓展理論3:農業服務壹體化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