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的定義和有關部門對公務範圍的司法解釋,目前的國家機關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黨委制。由於各級黨委層級不同,機構設置也有差異,包括黨委辦公廳、紀委、政法委、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等。
(2)政府體制。由於其行政職能復雜,機構眾多,包括人社、財政、交通、公安、建設、科教文衛、審計監察等。
(3)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CPPCC機關。根據各自的職能設立專門委員會,在本屆常委會的領導下工作。
(4)兩個法院的執法。檢察系統根據其崗位特點和《公務員法》第三條的規定,分別設置了法官和檢察官崗位,並與《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相銜接。
(5)民主黨派。其機關內工作人員,除地勤人員外,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壹樣納入公務員範圍,是我國國家管理體制和我國* * *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的現實管理需求。
上述部門都被寬泛地納入公務員管理範疇,但不能認為在這些系統工作的人員都具有公務員身份。只有在這些部門和機關工作,占用行政編制的,才是公務員。
2.參加公務是我國政府各單位政治幹部和工作人員的口語表達,全稱參照公務員管理法管理。是指政府委托或者授權的具有行政執法能力的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不屬於公務員系列的人員。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壹是必須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二是他們必須使用事業單位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承擔。如中國氣象局、中國銀監會、中華供銷合作總社等。
參評單位壹般為黨政機關或執法機關的下屬單位,其工資福利完全參照公務員管理,由政府全額撥款。
此外,中國的人民團體和群眾組織雖然是非政府組織,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壹些政府職能。雖然其機關正式工作人員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性質不同,但壹直屬於傳統管理中的幹部範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3.事業單位的設立是指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的文化、教育、衛生等需求,其經費壹般由支出國家事業的單位使用。目前國家機構包括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18大類。
職業準備可分為全額職業準備、差額職業準備和自收自支職業準備。全額事業編制,也稱全額財政撥款事業編制,多為壹些公益性事業單位和壹些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機構,如城管、學校等。差額事業編制由財政在差額撥款中進行,待遇和收入有壹定的掛鉤,比如醫院和壹些景區。自收自支企業的設立、待遇和運營是密切相關的,大多是服務型事業單位。
《國務院中央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鐘發[2011]5號)指出,按照社會職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共服務三類。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轉到行政事業單位或轉為行政事業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轉制為企業;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後不再審批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的設立。
4.中國企業主要可分為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私營企業。
(1)國有企業壹般是指純國有資產投資,其財產屬於國家,由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國有資產投資舉辦和實際控制的企業。大致分為三類:壹是生產類,主要是能源、鋼鐵、制造、建築等傳統支柱工業企業,如中石油、中石化。二是面向服務。這些企業具有公共服務性質,如國有銀行、電力、通信、鐵路、出版社等。第三種是科研,即兼具科研和生產性質的科研院所。
央企是中央管理企業,是國家支柱企業。所謂“央企”,是國有企業的下壹級概念,由國家部委的代表——國務院直接管理。
根據國家股東所持股份的不同,決定是獨資、控股還是參股。如果是國有獨資企業(部分軍事、通信、政策類事業單位),則為國有獨資企業;如果是第壹大股東(股權分散的話就不用占51%),就是國有控股企業;股權比例不高的,就是股份制企業。
(2)私營企業是指所有非公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