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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交付方式有哪些

問題壹:不動產交付都有哪些方式? 不動產交付的形式

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條規定: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6條規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物權法》第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第9條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39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但這些規定,均沒有對不動產交付的形式作出明確的說明。因此,就不動產交付的形式,實踐中存在以下三種意見:

壹習慣交付。該觀點認為,對於房屋的交付,可以領取鑰匙、交房通知或者在交房通知上簽字為表現形式;對於土地的交付,可以實地踏勘土地,驗收用地圖紅線坐標各拐點,核定土地面積無疑後簽字確認或者在土地登記時經四鄰指界無異後,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確認為表現形式。

二轉移占有交付。該觀點認為,對於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交付使用。其依據為:《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 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轉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法律行為將其占有物交付與他人, 受讓人因此而取得占有。占有人轉移占有,自受讓人取得事實上物的管領力時完成。轉移占有具有如下特征:1、必須有讓與占有的意思表示;2、必須將占有物交付給受讓人。因此,轉移占有是壹種事實狀態的占有,但因沒有進行登記而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

三法定登記交付。該觀點認為,依據《物權法》第6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的規定,物權在設立和變動時,必須經過壹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 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保護交易安全。 物權在設立和變動時之所以要公示,是因為物權具有絕對的排他性效力。如果沒有公示制度,則不利於物權交易的安全, 不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從而導致財產交易秩序的混亂。

問題二:動產交付有哪些方式? 核心提示:依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動產交付有四種方式:分別是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壹)動產交付有哪些方式 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轉標的物的占有,依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動產交付有如下四種方式: 1、現實交付。是指將標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轉給對方當事人 2、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托、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3、占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占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二)什麽是簡易交付 簡易交付又稱“無形交付”,是指受讓人在動產物權變動前已先行占有該動產的,讓與人如設立和轉讓其動產物權,無需現在為現實交付,讓與合同生效時即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托、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簡易交付實際上是以動產物權讓與合意代替現實交付,是壹種觀念上的交付,並沒有破壞動產物權變動的壹般原則,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壹種靈活變通。在簡易交付中,要註意兩點: 1、讓人須於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先讓占有該動產,但受讓人基於何種原因占用該動產,審判實踐中無需考慮; 2、事人之間不僅要有物權讓與的合意,而且該合意生效之時,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在審判實踐中,還要註意按照法律有關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審查當事人之間的質權設立或動產所有權轉讓合同是否生效,並據此判斷物權變動是否發生效力。 簡易交付: 1、現實交付:交付標的物 2、擬制交付:交付權利憑證 3、觀念交付: 占有改定

問題三:物權法動產交付的方式有哪些 依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動產交付有如下四種方式:

1、現實交付。是指將標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轉給對方當事人

2、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托、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3、占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占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問題四:動產與不動產的物權變動方式、公示方式有什麽不同? 試論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

摘要:在現代物權交易頻繁的情形下,物權變動不但涉及壹國財產的流湧,而且關乎壹國的交易秩序,因而公示及其重要。本文對物權公示制度進行評析,從多重視角看待物權公示價值,並結合《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的規定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物權公示 原則 制度 方法 價值

物權的公示原則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之壹。物權公示,指物權享有與變動的可取信於社會公眾的外部表現形式。公示的對象是物權的享有與變動的事實,公示的目的是讓不特定的第三人得以知道。據此,公示制度,當事人與第三人可以直接從外部獲知物權的存在與變動狀態,使物權法律關系得以透明;否則,講有害於交易安全、交易秩序與第三人利益。

壹、物權公示制度的內容

我國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第23條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作了規定;《物權法》第9條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和《土地登記規則》等,對我國土地、房屋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登記作了規定。我國現今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物權公示制度[1]。

(壹)物權公示的方法

按照現代各國物權法,物權公示的方法,因不動產物權或動產物權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不動產物權以登記和登記的變更作為權利享有與變動的公示方法,動產物權以占有作為權利的享有的公示方法,以占有的轉移、交付作為權利變動公示方法。法律通過賦予登記和登記變更以及占有與交付以公信力,社會公眾也就可以通過登記、登記變更、占有和交付等知悉物權的享有與變動的情況[2],從而達到公示物權的享有與變動的目的。

1、動產物權的公示

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之壹動產的占有是作為靜態權利表征的占有,是對物的事實上的管理與控制,占有分為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但不論何種占有均是動產物權的外部表征手段,此時就是以占有的事實狀態被“推定”為正確的權利占有並獲得法律的保護;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之二就是交付,即動產占有的交付、動產實際控制的交付,比如在設定物權、轉移物權的情況下,交付發揮著表示權利有效取得的作用。

占有和公示這兩種公示方法不能涵蓋全部動產物權的存在和變動,留下了公示空白,造成公示不周延。同時,動產所有權和動產定限物權、某些物權和某些債權,都以占有來公示其存在和變動。占有和這些權利不能形成壹壹對應的關系,容易造成不同種類的動產物權之間的混淆,以及動產物權與其它權利的混淆,難以起到準確公示權利的作用。由此看來,占有和公示作為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具有相當的局限性,下面試作具體闡述。

第壹,某些動產抵押權的設立和存在沒有公示方式。動產抵押權是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抵押動產依法享有的變價和優先受償的權利。按照擔保法的規定,某些動產抵押權的設定不必登記,也就是說,它采取意思主義的立法主義為生效要件,只要當事人達成壹致意思表示,訂立動產抵押合同,即可創設動產抵押權,不需要附加交付等公示方式。在這種動產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抵押物由抵押人等繼續占有,抵押權人並不占有,他不能以占有來公示其抵押權的存在。顯而易見,這種動產抵押權缺乏“權利的外衣”,沒有公示方式。

第二,在觀念交付中,動產物權的變動沒有公示方式。觀念交付是相對於現實交付而言的,包括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種形式。在這三種方式中,都只有物標的轉移,而沒有直接占有的轉移,即沒有現實交付。觀念交付作為擬制交付,系於當事人的意思,沒有公之於眾的外部表現形式,不足以為公眾所知,顯然與公示的本質不符。按照各國法律規定和通行學說,作為動產物權公示方式的交付是對動產的直接占有的轉移,觀念......>>

問題五:不動產的交付壹定要登記嗎? 交付可以不登記――法律沒有規定,不動產的交付壹定要登記。但不動產的轉讓――壹定要登記,否則產權不能變更。

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探礦權、采礦權等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物權法》第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

2013年11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建立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

問題六:動產交付的類型有那些?各具實例說明。 動產交付總***有四種類型: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現實交付,是指動產的讓與人,將其對於動產的現實的直接的支配力移轉於受讓人。也是最為常見的交付方式。出讓人亦須有交付物之意思。  簡易交付,指受讓人已經占有或持有動產,與出讓人達成合意就完成了交付,又稱無形交付。如甲將A物借於乙,後與乙簽訂買賣A物的合同,甲之需與乙達成交付A物的合意即完成該物的交付。  占有改定,指動產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協商在物權變動後,出讓人仍然繼續占有該動產,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的情形。亦即,甲乙訂立買賣A物的合同,且達成交付A物的合意,但甲仍占有A物。  指示交付,指讓與的動產物權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受讓人的情形。由第三方向受讓人為現實交付。

問題七:物權法中動產交付有哪些不同形式? 1.現實交付

交付通常是指現實交付即直接占有的轉移,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將其對於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於受讓人。通常所謂的交付均指這種現實交付情形。關於動產的事實管領力是否移轉,壹般應依交易觀念而定,且須有讓與人的意思,受讓人自行占有標的物,不構成交付。 [27]交付行為可由當事人本人親自實現占有之轉移,也可借助他人之手而為現實交付,如通過占有輔助人而為交付、通過占有媒介關系而為交付、通知“被指令人”而為交付等。

2.觀念交付

民事交易日趨弗元化,交付方式也突破了傳統的現實交付,出現了所謂“觀念交付”。根據民法學理論及我國《物權法》規定,觀念交付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簡易交付。所謂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托、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我國《物權法》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28]立法之所以承認簡易交付,是因為標的物已經為受讓人實際占有,如果要使其先將物返還給出讓人,再由出讓人轉讓給受讓人,顯然純屬徒勞。

(2)指示交付。所謂指示交付,是指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於受讓人,以代替交付。我國《物權法》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29]立法之所以承認指示交付,是因為在此種情形下,涉及三方當事人,如果按照現實交付規則,必須先由第三人將占有移轉於出讓人,再由出讓人現實交付於受讓人,如此操作顯然增加了交易成本,而允許出讓人將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轉讓於受讓人,則節約交易成本。

(3)占有改定。所謂占有改定,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占有,在物權讓與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我國《物權法》規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30]立法之所以承認占有改定,是因為在民事交易中,出讓人在轉讓標的物時有繼續使用之必要時,如果先現實交付於受讓人再訂立借用或者租賃合同,由受讓人再將標的物現實交付於讓與人,同樣增加了交易成本,而占有改定則避免了這壹不必要的繁瑣程序。

(4)擬制交付。所謂擬制交付,是指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交給受讓人,以替代物的現實交付。如果標的物仍由出讓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時,受讓人則取得對於物的間接占有。我國《物權法》對此種觀念交付形式未作明確規定。

問題八:什麽是物權交付? 所謂交付,是指將標的物或所有權憑證的占有移轉給受讓人的法律事實。因為交付就是占有的轉移,故有時也被稱為占有的交付。交付是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也就是通過交付這樣壹種方式向社會公眾顯示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動產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與觀念交付兩種:壹,現實交付,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將其對於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於習受人,也就是說甲把東西當場交給乙。二,觀念交付,則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動產占有在觀念上的移轉,此為法律在特殊情況下為顧及交易的便捷而采取的變通方法,以代替現實交付。它又分為三種:1 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是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也就是說在甲乙達成合意以前,東西已經在乙手上了。2 占有改定,是指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占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也就是說雖然甲乙達成了物權轉移的合意,但標的物仍然在甲手中。3 指示交付,是指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也就是說標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標的物交於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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