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吉日网官网 - 傳統節日 - 三國兩晉南北朝刑事立法大發展的主要表現是什麽?

三國兩晉南北朝的刑事立法在以下四個方面有了很大的進步,即?入法八議?當官入法?十項重罪?準五服懲奸。

第18次討論進入法律

我國封建刑法規定,對八種人犯罪,必須由皇帝決定或者依法減輕處罰。

“八議”起源於西周八朝,在曹魏新法中首次被納入法律。

“八條意見”的具體內容如下

討論親戚,也就是

三國兩晉南北朝刑事立法大發展的主要表現是什麽?

三國兩晉南北朝的刑事立法在以下四個方面有了很大的進步,即?入法八議?當官入法?十項重罪?準五服懲奸。

第18次討論進入法律

我國封建刑法規定,對八種人犯罪,必須由皇帝決定或者依法減輕處罰。

“八議”起源於西周八朝,在曹魏新法中首次被納入法律。

“八條意見”的具體內容如下

討論親戚,也就是

三國兩晉南北朝刑事立法大發展的主要表現是什麽?

三國兩晉南北朝的刑事立法在以下四個方面有了很大的進步,即?入法八議?當官入法?十項重罪?準五服懲奸。

第18次討論進入法律

我國封建刑法規定,對八種人犯罪,必須由皇帝決定或者依法減輕處罰。

“八議”起源於西周八朝,在曹魏新法中首次被納入法律。

“八條意見”的具體內容如下

討論親戚,也就是皇親國戚,國家利益;

議舊,即皇帝之舊;

討論賢德,即道德修養高的人;

討論能力,即壹個能力突出的人;

論功行賞,即成績突出的人;

論貴,即有三個或三個以上頭銜的官員和壹個頭銜的人;

勤快,就是勤奮努力的人;

議之客,即前君主的後代被尊為國賓;?

按照唐律,上述八種人犯死罪時,司法機關不能直接審判。他們應該先向皇帝報告,說明所犯的罪行和要討論的種類,然後請大臣們討論處罰方案,再提交皇帝批準,壹般可以從寬處理。如果罪名在“流動”罪以下,就不用再討論了,按通常的處理減輕。但如果犯了十惡不赦的罪,享受八種意見的人也不能完全免罪。有的只是改變了處決方式,有的還在流亡中。

“八議”特權

又稱“八先鋒”,在古代是包庇統治階級成員的罪名,規定對論親族(皇親)、論能力(有大才)、論功德(對國家有大貢獻)等八類人給予減輕或免除刑罰特權的特殊考慮。

自從《唐律》確立了議親、議往事、議才、議能、議功、議勤、議客的“八議”制度以來,它壹直是討論八議的人逃避和減輕皇族、功勛、貴族官僚等封建法律制裁的護身符,直到《大清律例》。但隨著專制統治的加強,到了明清時期,尤其是清朝,“八項意見”法的適用範圍也在縮小,甚至不用了,形同虛設。

兩個官員應該入法。

官方來源

官職源於晉律中的“雜贖”,即取爵位、除名、免官職以贖罪。南朝時“官當”這壹官名出現在陳,所以壹般認為這壹制度是陳建立的。北魏法律首次將“官職”制度納入法典。官員直接為官員的特權提供了法律依據。犯了公罪,也可以額外壹年(見《公罪與私罪》)。壹般五品以上的官員犯罪後可以當兩年學徒,九品以上的官員可以當壹年學徒。所以犯了公罪的五品以上官員可以當三年學徒。當然,十惡不赦罪和其他危害封建國家社會秩序罪不適用。

官職的發展

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官員從未與平民有過法律上的平等。奴隸社會時期,官方階級壟斷了法律,強調“禮不能次於庶人,刑不能優於大夫”,“士以上之人,必以禮樂為慶,普通人必以法、數制為用”。法律只是統治的工具,官員作為工具的使用者,不受法律的約束和制裁。春秋戰國以後,封建社會的官員再也無法置身於法律之外,改法為法,統壹法制。但“刑無等級”和“刑不避臣,賞善不留夫”的平等,只是階級內的平等。封建社會采取議、邀、減、贖、當、免等壹系列措施,使官員逃避追究或減輕處罰。官職是這種官員法律特權的表現形式之壹,其內容是允許官員利用官銜來抵消刑罰。

官員主要用於審判的量刑過程。在之前的逮捕、審訊、定罪等環節中,官員可以借助議邀制度獲得優待。在實踐中,無論公罪還是私罪,官員都可以通過俸祿、降級、撤職等手段來抵消刑罰。漢惠帝史書記載,海內外犯了罪,受了孫子、二子懲罰的人,以及被當作城仙的人,都願意出錢買鬼,去掉官銜,以免受罰。這是官方立場的早期記錄。《晉律》規定“免官者,判三歲”。這是官方懲罰的開始。《舒威刑法誌》記載,五品以上的官員可以按官階處罰,被解除官階三年後復職,降為原職階。這說明官員可以用官抵刑,三年後可以重回仕途,只是比原來的官階低了壹些。南朝陳律的規定非常詳細。如果壹個官員應該被判五年或四年徒刑,他可以被判兩年徒刑,其余的服刑。如果是三年有期徒刑,官員服刑兩年,如果是私罪,可以贖到剩余的壹年,如果是公罪,可以罰金;刑期不超過兩年的才算官。當時壹般允許每個軍銜判兩年有期徒刑。

隋代以來,官吏被廣泛使用,方法更加細致復雜,特權更加優厚,唐宋時期達到頂峰。這裏的公務標準是:(1)犯私罪時為官壹年;以學徒身份犯公共罪的,五級以上官員為學徒三年,九級以上官員為學徒兩年;流罪也可以官,三年流放四年以上。官員不應該永遠剝奪官員的政治生命,只是暫時不再當官。《唐律名案評點》和《宋刑制名案法》都規定,以官為罪者,壹年後給予壹等敘,六年後除名者,三年後給予壹等敘,免官者,壹年後給予壹等敘。做官之後,他和其他官員沒什麽區別。在執行中,官員要盡力保住有罪官員的官職。壹人有多官,可分別處罰,也可與前官同處。唐代《蜀漢》中記載,如果有兩個官員,職業官、散官、官職官中最高的壹個算第壹個,第二個算功勛官,壹個壹個折算,累加補過。宋朝的刑法典規定,如果現任的兩個官員犯了罪,或者已經犯了罪,就要受到前任官員的懲罰。失去官職的人並沒有失去法律上的特權地位,在法律上仍然優於平民。《唐律略論》和《宋刑法典》都規定,官階太低無罪的,余罪贖買;官已盡職,未敘前又犯,故聽贖論。雖然官方已經耗盡,但官方所生的贖買權還在。

與唐宋相比,明清官員明顯更為克制,免除處罰的範圍主要是鞭笞這種輕罪,方式主要是懲、貶、除。按照明朝的法規,官員要受鞭刑,40歲以下的回位,50歲革職,60歲降為壹等,70歲降為二等,80歲降為三等,90歲降為四級,全部革職,官員受聘於雜職,受聘於偏遠職位的不革職。不去商品官官典,犯私事四十罪,必附四面之役。如果50沒看到服務,會受到職員罪的懲罰。《大清律》規定:“凡國內外大小文武官員,犯公共罪者,罰十個壹個月,二三十個壹個月,四五十個三個月,職員罰六十個壹年,七十個降壹級,八十個降兩級,九十個降三級,全部留用,壹百個降四級。”還有壹種說法是:“凡進士、舉人、貢、監、衛人員及壹切有戴高帽官而犯笞杖之輕罪者,壹律照常贖身,杖罪壹百停,分別除名,避免杖罪。”

官職的形成

中國官方現象的出現和發展絕不是歷史的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文化根源,是歷史文化的必然。它脫胎於儒家的“相敬如賓”、“相敬如賓”的等級觀念,在維護社會等級秩序、弘揚和發展儒家等級文化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可以說,當官等官員特權現象本身就是儒家文化的組成部分。

官職與禮儀等級觀念有著密切的歷史淵源,即“禮不下於庶人,刑不上於大夫”。禮儀和刑罰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兩大組成部分,它們強調的是人的尊嚴和劣根性的區別。《禮記》上有壹句話:“嫁夫之人,疑民之方。所以有不同層次的尊嚴和服裝。如果朝廷有職位,人民就會讓步。”荀子說:“禮生之士,為聖賢,以下為凡夫。”儀式的水平顯然值得商榷。關於刑,荀悅有雲:“禮教榮辱,可加君子,改其情;鞭笞枷鎖加小人,懲罰小人。君子不辱使命,還有什麽比懲罰更糟糕的?小人不避刑,何以受辱?”嚴嘉說,“雖然妳最喜歡的大臣可能去過那裏,但沒有必要懲罰他,這也是因為妳尊重他。這是因為妳對主不敬,所以妳看起來像個大臣,很嚴厲。”即使官員貴族觸犯了法律,顯然也沒有刑罰制度。所以荀子在《富國篇》中說:“士以上之人,必守禮樂,庶人必守法數。”這種禮法等級制度是官方現象的文化背景。進入春秋後,法家興起,主張法治,讓官員們不能再置身於法律之外。但由於禮法觀念的深遠影響,法家“刑無高低貴賤”的做法無法實行,自然要討論適用和贖取。

官本位是儒家思想影響法律的直接產物。在春秋戰國的百家爭鳴中,法家思想逐漸成長起來,並壹度成為中國歷史上的主導思想。秦朝重視法制,不等於重視法律。嚴刑峻法,勒索濫用人民權力,實行高壓專制統治,很快被西漢取代。鑒於秦朝的教訓和經濟的蕭條,西漢首先采納了黃老的思想,主張以法救刑,以清靜主義休養生息。但道家思想過於消極,不利於鞏固中央集權。到漢武帝時,董仲舒的建議被采納,儒學的主導地位開始確立。就其淵源而言,儒家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殷周時期的“天命神權”、“禮治”,春秋戰國時期因“禮崩樂壞”而產生。但是,漢代的儒家思想已經遠遠超出了孔孟所倡導的“禮治”、“仁治”、“德治”的範疇。荀子的發展,不再強調維護貴族世襲特權的舊禮,而是提倡適應封建地主階級需要的、維護封建官僚等級制度的新禮。荀子說,“禮治即治國”,“法治、禮刑”。儒家開始吸收法家的觀點,主張用“禮”和“法”來維持統治。到了董仲舒時代,儒家思想已經吸收了法、道、陰陽五行等諸多學派,形成了完整的思想體系,完全為封建統治服務。這種思想的核心是“尊老秩序”,宗法、皇權、紀律、忠誠等等都打上了等級特權的烙印。這種思想占主導地位的第壹個表現是它對法律的影響。法律是儒家所用,法律必須是維護等級特權的法律。董仲舒認為:“聖人之性”,“承襲天意,以成公民之性為己任之人”;“中國人的本性”,“厚德載物,刑罰從簡”;“用兵之性”、“民,也”、“刑,以立其威”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出現官員是必然的。漢代法律制度從立法到司法的儒家化是官本位出現的直接原因。

官本位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儒家文化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主流,是長期占據主導地位並廣泛傳播的主導文化。在國際上,儒家文化是中國的傳統文化。儒家文化講究等級特權,皇權坐在等級特權的頂峰。馬克思在《中國革命與歐洲革命》壹文中指出:“正如皇帝通常被看作是整個國家的君主父親壹樣,皇帝的每壹個官員在他所管轄的地區都被看作是這種父權制的代表。”官員是天上的星星。他們是聖人、立法者和法官。即使有罪,也能開導理解而不被懲罰。這個概念本身就是儒家所提倡的。在儒家思想的庇護下,官方必然會大力提倡維護儒家思想,儒家文化自然歷久彌新。在這種互動中,官僚制度與儒家文化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討求、贖求、降求是儒家文化的“精髓”。

三、確立十項重罪。

十大罪狀始於北齊(北朝),在法律之初就集中了危害封建國家根本利益的十大罪狀,以強調這十大罪狀是打擊的主要對象。北齊律規定了十大重罪:“壹是謀反,二是大逆不道,三是謀反,四是投降,五是惡逆,六是不道德,七是不敬,八是不孝,九是不義,十是內亂。犯此十罪者,不在八議贖限之內。”隋唐至明清封建法典規定的十惡,就是在此基礎上形成的,略有盈虧。

1,“重罪十條”是北齊法律規定的嚴懲十種最嚴重罪行的制度。在此之前,它已經出現在秦漢的法令中。北齊統治者在總結歷代封建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把統治階級認為最嚴重危害國家根本利益和統治秩序的罪行歸納為十種,稱之為“十大罪”,放在法典第壹部《名格法》中,作為封建法律的重點打擊對象。

2.這十種罪是:“壹是謀反,二是大謀反,三是謀反,四是下凡,五是惡謀反,六是不道德,七是不敬,八是不孝,九是不義,十是內亂。”

犯這十條者,不僅要受到最嚴厲的處罰,而且不適用“八條意見”和贖買處罰的相關規定。

3.從“十大罪狀”的內容來看,有兩大罪狀:壹是嚴重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威脅統治秩序的犯罪行為,二是嚴重違反封建禮教和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將這兩種行為作為重罪嚴懲,目的是維護封建王朝的專制統治、封建禮教、家族制度和相應的社會秩序。

4.北齊建立以來,“十大罪狀”對後世的封建立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此基礎上,隋唐之法發展為“十惡”之俗,為宋元明清所繼承。

四準五服懲治犯罪

所謂“準五服懲罪”,是指九大家族內部親屬之間的相互侵犯。“五服”制度是中國禮儀中對死去親人的悼念制度。“五服”指的是失敗、崔子、大成就、小成就和麻木。五服制罪的原文是“準五服制控罪”,以五服制所表現的親屬關系和輩分為基礎,其實質是維護家族等級制度。

金制定《晉律》時,首次將禮中的“順從制度”作為定罪量刑的原則寫入法典。“五服”,也就是說喪服是親人親近、卑微的標誌,* * *分五等,所以叫“五服”。

“準五役懲罪”的原則是:役制越緊密,血緣關系越密切,刑罰越輕;反之,懲罰越重,走得越遠,即因血緣關系而疏遠的人會尊重加害人,懲罰相對加重;用自卑去侵犯尊重,相對更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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