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譽既得權表現為榮譽所有人對榮譽及其利益的專屬權利,其他任何人對該權利客體負有法律義務。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知識產權”包括以下相關權利:
1,文學藝術科學作品;
2.表演藝術家的表演和唱片以及廣播節目;
3.人類活動所有領域的發明;
4.科學發現;
5.工業產品設計;
6.商標、服務標誌和企業名稱及標誌;
7.停止不正當競爭;
8.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智力創造活動產生的所有其他權利..
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特定的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其客體是沒有物質形態的智力成果。
榮譽權是指公民、法人因其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獲得榮譽稱號或其他榮譽的權利,是身份權的壹種。其客體是榮譽稱號或獎勵所體現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知識產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不屬於傳統知識產權範疇的是榮譽權;榮譽權是公民、法人因其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獲得榮譽稱號或其他榮譽的權利。
榮譽既得權表現為榮譽所有人對榮譽及其利益的專屬權利,其他任何人對該權利客體負有法律義務。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知識產權”包括以下相關權利:1,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2.表演藝術家的表演和唱片以及廣播節目;
3.人類活動所有領域的發明;
4.科學發現;
5.工業產品設計;
6.商標、服務標誌和企業名稱及標誌;
7.停止不正當競爭;
8.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智力創造活動產生的所有其他權利..
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特定的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其客體是沒有物質形態的智力成果。
榮譽權是指公民、法人因其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獲得榮譽稱號或其他榮譽的權利,是身份權的壹種。其組成部分是:
1.榮譽權是指民事主體為自己保留已經獲得的榮譽的權利。保留權的客體是榮譽本身,包括各種榮譽稱號、獎勵、表彰以及榮譽博士、榮譽校長等榮譽稱號。這些榮譽稱號實際上並不表明被授予者的知識和能力達到了博士水平或某壹職位的要求;它在於機關、組織授予主體的壹種榮譽,使其享有榮譽稱號的精神利益或壹定的物質利益。
2.精神利益支配權是指榮譽所有人對榮譽中精神利益的支配權。榮譽權的精神利益是指榮譽權人因榮譽而享有的尊重、敬仰、崇拜、榮耀滿足等精神待遇和感受。精神利益的支配包括對這種利益的占有、支配和利用,但榮譽精神利益不得處分,如轉讓他人享用或使用。
3.物質利益獲得權是指權利人獲得依附於榮譽的物質利益的合法權利。這種權利是指權利人在兌現時,有權根據獎勵章程或獎勵法授予機關和組織的物質利益提出要求。
4.物質利益支配權,名譽所有人對已經取得的物質利益擁有支配權。這種支配有兩種形式:壹種是完全支配,壹種是有限支配。完全控制是指對壹般物質利益榮譽的控制,其性質屬於財產所有權,即財產權。有限支配權是指不擁有榮譽所產生的物質利益的完全權力,只享有受時間限制的占有。
5.獲得榮譽權是指主體在符合法定標準,組織未授予其榮譽時,向組織主張其應得的榮譽的權利。榮譽權的內容是否應包括獲得榮譽的權利,也與榮譽權的性質有關。
其客體是榮譽稱號或獎勵所體現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知識產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