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哪些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屬於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如下:
1,混淆行為
混淆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以各種虛假的方法對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作出虛假的表示、說明或者承諾,或者不正當地使用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宣傳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戶或者消費者產生誤解,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同行業競爭對手或者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2.虛假宣傳
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等方式,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作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通過廣告或其他方式銷售商品是現代社會最常見的促銷手段。但是,各種虛假廣告和其他虛假宣傳,或者誤導人們,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是有害的;或者直接誤導用戶和消費者做出錯誤的消費決策,引發大量社會問題;或者侵害其他經營者特別是同行業競爭對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競爭秩序的混亂。《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將此類行為規定為必須禁止的違法行為。
3.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了贏得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的相關人員或者其他能夠影響交易的相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商業賄賂的形式數不勝數。在中國很長壹段時間裏,以回扣、折扣、傭金、咨詢費、介紹費等名義爭取交易機會的現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斷是否違法,必須以法律為標準,分析其本質特征,得出正確結論。
4.侵犯商業秘密
侵犯商業秘密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和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5.低價傾銷
低價傾銷是指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低價傾銷違背了企業的生存原則和價值規律,在市場競爭中往往導致價格戰、中小企業倒閉等惡性競爭事件,甚至導致整個行業萎縮的嚴重後果。從65438到0998,上海市場奶商低價傾銷爭奪市場,導致行業虧本經營,不堪其擾。之後政府相關部門依法介入,使牛奶市場競爭秩序重回正軌。為了防患於未然,《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價格法》都禁止經營者以低於成本價的價格銷售商品,以打擊競爭對手。
6.不當有獎銷售
不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提供獎勵(包括金錢、實物、附加服務等)為名,實際采取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損害用戶、消費者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
7.詆毀商譽
商譽損害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從而削弱其競爭力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壹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壹)銷售生鮮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屆滿的商品或其他積壓商品;
(3)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或者停業而降價銷售商品。
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對策
(1)政府應積極創造良好的宏觀市場經濟環境。在有效的宏觀調控和創造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方面,政府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完善立法,加大執法力度。人大和政府要修改完善現有法律法規,出臺新的法律法規,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同時要註重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反不正當競爭法》應以概括和列舉相結合的形式表述不正當競爭,並應有壹般性條款界定不正當競爭,從而將所有新的不正當競爭形式都包括在內。
2、堅持綜合治理的原則,加大打擊力度。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任何經濟交易都不可能單方面獨立完成。無論是假冒還是走私,都必須和相應的生產銷售部門有關系,否則無法進入市場。因此,在治理經濟環境時,應該堅持綜合治理的原則,對經濟運行的全過程進行監管,而不是只關註某壹個環節。要加大對制假、走私的打擊力度,讓制假、走私者在面對暴利時不得不考慮高成本。
3.建立和完善信息網絡。政府要善於引導生產和消費,各行業管理部門要建立信息網絡,讓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隨時獲得更可靠的經營信息。同時,要打破條塊分割的局面,讓生產要素在地區、部門、企業之間自由流動,形成統壹開放、競爭有序、健全的市場體系,避免因市場體系不完善、市場機制扭曲、市場信號扭曲而導致的不公平競爭。比如,就某壹產品而言,行業管理部門要定期向企業提供該產品生產銷售的整體動態情況和發展趨勢,供其參考,避免因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壟斷、欺詐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企業應堅持公平競爭原則,找準市場定位。
1,企業要盡快更新觀念,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由於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從企業自身來看,長期形成的傳統觀念會約束其行為,形式上導致了市場經濟階段,但觀念和行為仍然停留在計劃經濟時期。這種慣性導致企業被動接受挑戰和競爭,而主動挑戰和競爭的意識不夠。這使得壹些企業在新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仍然試圖尋求地方保護或行業保護,希望在壹定範圍內壟斷市場,這可能導致不公平競爭。因此,企業自身必須更新觀念,積極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堅持公平、誠信的原則,以自己優秀的產品和服務拓展市場,贏得客戶的認可。
2.企業要對自己和產品進行市場定位,盡量避免同級競爭。企業的規模、實力、產品檔次不同,消費者的消費水平和習慣差異很大。這就需要企業認真審視自身的內外部環境,客觀分析自身實力和市場需求,找到企業和產品的恰當定位。如果每個企業都能在不同的產品、不同檔次的產品、不同的市場領域有所作為,根據自己的實力選擇不同的產品、不同的市場,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惡性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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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為,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
(壹)擅自使用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標誌的;
(2)擅自使用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包括簡稱等。)和名字(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
(三)擅自使用域名、網站名稱、網頁等的主要部分。,對他人有壹定的影響;
(四)其他能夠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