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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輸運營模式

1.雜貨班輪運輸:雜貨班輪運輸主要包括雜貨,也可以運輸壹些散貨、重貨等特殊貨物。這是最早的班輪運輸。

2.集裝箱班輪運輸:20世紀60年代末,隨著集裝箱運輸的發展,出現了集裝箱班輪運輸。20世紀90年代後期,集裝箱班輪運輸逐漸取代了傳統的雜貨班輪運輸,出現了小批量LCL貨物運輸。1.航次租船運輸:包括單航次租船運輸、往返航次租船運輸、連續單航次租船運輸、連續往返航次租船運輸等。

2.定期租船運輸:又稱“定期租船”或“期租”,是租賃船舶財產用於貨物運輸的壹種租船形式,其特點是

a船主負責配備船員並支付他們的工資和膳食。

b .租船人在船舶運營中擁有包括船長在內的指揮權,否則有權要求船東更換他。

c .租船人負責船舶的營運和調度,承擔船舶營運中的可變費用,包括燃料費、港口費、引航費、貨物裝卸費、運河通行費、租船合同規定的其他費用等。

d .船東負責船舶運營的固定費用,包括船舶資金、船舶材料、潤滑油、船舶保險、船舶維修等相關費用。

E.船舶為整船租賃,租金根據船舶載重噸、租賃期限和約定的租金費率計算。

F.租約中常常有關於船舶的交付和歸還以及停租的條款。

3.光船租賃:也稱為“船體租賃”,其特點是

a .船東提供適航的空船,不負責船舶的運輸。

b .承租人配備所有船員,並負有指揮責任。

c .租船人作為承運人,負責船舶的運行和作業調度,承擔租船期間的時間損失,包括船舶的延誤和修理。

租船人應承擔除船舶資本成本以外的所有固定和可變成本。

E.按整船出租,租金按船舶載重噸、租賃期限和約定的租金費率計算。

f .當船舶移交給承租人使用時,船舶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4.租船運輸:又稱“租船合同”、“批量合同”,是以承租人壹定的批量為基礎的短期租船行為。

基本內容是用來運載乘客和貨物,也稱商船。船舶作為壹種交通工具,與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具有運載量大、運營成本低等優點。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現代運輸船舶已經形成了壹支種類繁多、技術復雜、專業化程度高的龐大船隊(見《世界商船隊》)。發展概況運輸船的發展大致經歷了木筏、木帆船(見帆船)、蒸汽機船三個階段,現在正處於以柴油機為基本動力的鋼鐵船時代(見運輸船發展史)。早在史前時期,人類就已經使用木筏作為水上運輸工具。在從古埃及到19世紀初的漫長歷史時期,木帆船壹直是主要的水上運輸工具。蒸汽機發明後,運輸船舶在19世紀初進入了以蒸汽機為動力的新時期,造船材料也逐漸以鐵代替了木材。早期的蒸汽機船由安裝在兩側的巨大槳輪推動,所以摩托艇在中國通常被稱為蒸汽船。19世紀中葉以後,螺旋槳逐漸取代了槳輪,造船材料也從鐵發展到鋼,船的噸位不斷增加。19年底,汽輪機、柴油機相繼問世,為船舶提供了新的動力。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柴油機動力逐漸占據主導地位。現在,幾乎所有的運輸船都是由柴油機驅動的。

從65438年到1970年,英國開通了壹條專用於大西洋客運的定期航線。在此之前,運輸船是客貨混裝。此後,發達航運國家競相建造設備齊全、豪華舒適的大型客船。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海上長途客船逐漸被長途噴氣式客機取代,但噸位更小、以旅遊為目的的旅遊船,以及可以同時搭載私家車的客車得到了發展。早期的蒸汽機貨船都是普通貨船。20世紀初開始出現油輪。20世紀40年代,散貨船從普通貨船中分離出來。按噸位計算,油輪和散貨船在世界商船隊中占很大比例;傳統的雜貨船在船舶數量上仍居首位。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運輸船舶更加專業化,出現了壹系列新型船舶,如集裝箱船、液化氣船、滾裝船和駁船運輸船。集裝箱船發展最快,發達國家的雜貨運輸基本實現了集裝箱化。

運輸船舶的類型可分為客船和貨船,以及客貨兩用的客船和貨船。此外,運輸船還可分為遠洋船、沿海船、內河船和北美“大湖”船。按航行方式可分為排水船(總重量由水的浮力支撐的船舶)、水翼船和氣墊船。按有無動力裝置可分為摩托艇和駁船,摩托艇又可分為蒸汽機、汽輪機、柴油機和核動力船。按船體材質分為鋼質船、木質船、水泥船、玻璃鋼船。

客船可分為以下五類:①遠洋客船,包括遠洋客船和沿海客船。遠洋客船噸位大,速度快,設備齊全,乘客生活條件舒適。在航空運輸興起之前,國際郵件主要由遠洋客輪運輸,所以這種船也被稱為郵船。20世紀70年代後,這種船的建造已經停止。然而,在壹些國家,主要在國內航線上運送乘客的沿海客貨船仍在建造和使用。②旅遊船,是20世紀60年代興起的,供遊客旅遊用的船。船型類似遠洋客船,但噸位更小。船上設備齊全,可為乘客提供療養、娛樂、智力開發等綜合服務。③客車,是20世紀60年代興起的壹種船。除了運載乘客,它還可以運載壹定數量的乘客擁有的汽車。(4)內河客船是傳統的江湖客船。載客量大,設備比遠洋客船簡單。⑤小型高速客船,主要是水翼船和氣墊船,多用於沿海和內河的短途航行。(見彩圖[“納齊茲”號船尾汽船],[旅遊船])

貨船按所載貨物種類和裝卸方式可分為以下幾類:①幹貨船,分為普通貨船和散貨船。雜貨船主要運載各種雜貨。新型普通貨船多設計為多用途船,對貨種適應性強。散貨船專用於運載各種散裝貨物,可分為煤炭船、礦石船、散糧船、木材船和散裝水泥船。(2)油輪,載運各種液體貨物的船舶,主要是油船、液體化學品船和液化氣船。此外,還有兩用船,既可以運載液體貨物,也可以運載幹散貨。(3)集裝箱船,以標準集裝箱為貨運單位的貨船。這種船速度很高,在固定的航線上航行,使用特殊的港口設備進行快速裝卸。(四)滾裝船,又稱“開敞式”船舶。船上有活動跳板,貨物拖車可以直接上下行駛。滾裝船裝卸速度快,適合裝載集裝箱和大件貨物。⑤駁船運輸船又稱母船,是以貨駁為貨物單元的貨船。這種船所運載的貨物可以在港口中轉,不需要碼頭,也不需要倒裝,實現江海直達運輸。⑥冷藏船,專門用於運輸易腐鮮活貨物。⑦駁船、拖船及其配套的頂推船。他們組成拖帶船隊或頂推船隊,多用於江河。

結構與組成現代運輸船雖然種類繁多,結構各異,但都是由船體(包括上層建築)和動力裝置(見船舶動力裝置)組成,並配有各種舾裝設備和系統。

船體及其上層建築是運輸船舶的主要部分,為乘客、船員、貨物、動力裝置、油、水和其他物質提供裝載空間。

鋼質運輸船的船體由各種規格的鋼板和型材焊接而成,是由船底、兩舷、首端、尾端和甲板組成的水密空心結構。船底有單底和雙底結構,由外底板(包括平龍骨)、內底板和內底板(雙底結構的船舶)、縱向骨架、橫向骨架等部件組成。船底骨架有兩種:橫向骨架和縱向骨架。橫向骨架結構由肋骨(橫向構件)、中縱梁(位於船底縱向中心線的縱梁,又稱中間內龍骨)、側縱梁(位於船底縱向中心線兩側的縱梁,又稱側內龍骨)等部件組成;縱向骨架結構減少了肋骨的數量,但增加了底部的縱向骨。兩側由水密舷外板和骨架(肋骨、側縱梁、縱骨等)組成。)來強化它們。為了加強船體的首尾結構,首端有首柱,尾端有尾柱。如果在船體內部布置主幹道艙壁,就會形成不同用途的艙室。在船的船頭和船尾設置防撞艙壁,分別形成前尖艙和後尖艙,以確保安全。安裝主機、輔機及其輔助設備的機艙壹般位於船舶的中部或船尾,相應的船型稱為中型或船尾型。在垂直方向上,船體由甲板和平臺隔開,至少有壹層甲板,如油輪和散貨船;十層以上,如遠洋客輪。貫穿首尾的頂部水密甲板稱為上甲板。船體的強度必須能夠承受船上的載荷、外部水壓以及由風浪引起的彎曲和扭轉應力。

上層建築是指上層甲板以上的建築。貨船的上層建築主要用於駕駛操縱和船員生活。以往典型的雜貨船多為中型船舶,其上層建築位於船首、船尾和中部,分別稱為首樓、尾樓和橋樓。這種船被稱為三島船。艦橋建築是全艦工作和生活的中心。頂層是駕駛臺、海圖室、電報室等。橋下部分是船員生活、休息、娛樂的地方。為了獲得更多的使用和生活空間,三樓可以單獨連接,也可以完全連接。如果第壹個建築和橋梁建築相連,第壹個建築船就會成長;把艉樓和橋樓連接起來,就是把艉船做大。20世紀初,為了擴大船舶的裝載能力,利用當時噸位丈量法規的壹些弱點,船東建造了壹艘有兩層甲板的遮蔽甲板船。兩層甲板之間的空間可以裝貨,不計入總噸位,減少各種服務費和納稅,所以長期以來是幹貨船的主要船型。但這種船型水密性差,不安全,所以國際海事組織修改了測量規則,取消了這種船型。現代貨船多為船尾型,上層建築也位於船尾。客船的上層建築比貨船更發達,甲板也更多。各層甲板內部由鋼墻隔開,成為乘客生活和進行各種活動的場所。

動力裝置包括為船舶提供推進動力的主機,為全船提供電力和照明的發電機組,以及其他各種輔助機器和設備。主機是運輸船的心臟。現代運輸船的主機多為低速或中速柴油機,直接或減速後驅動安裝在尾部的螺旋槳推動船舶前進。除了柴油機,少數船舶還使用蒸汽機、汽輪機、燃氣輪機甚至核電站。船上柴油發電機組為2 ~ 3臺柴油發電機組,壹般采用400伏三相交流電,頻率為50赫茲或60赫茲。船上還配有輔助鍋爐或廢氣鍋爐,為全船提供蒸汽和熱源。各種輔助機器和設備主要包括空氣壓縮機、各種油泵、水泵、熱交換器、管道和油水箱。

舾裝設備及各系統舾裝設備包括:①控制設備,如舵設備;(二)系泊設備,如系泊設備、系泊設備等;③關閉設備,如艙口蓋、水密門、側門、入口蓋等。(4)信號燈、信號旗等信號設備。⑤救生設備,如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等;⑥貨物提升設備,如貨船上的吊桿裝置和甲板起重機(見貨物提升設備)、油輪上的貨油泵、滾裝船上的升降機和跳板等。⑦其他設備,如客船上的防搖設備、拖船上的拖帶設備、頂推船上的頂推裝置等。船上的各種系統包括:用於排出艙底積水的艙底水排放系統,用於向壓載水艙供水和從壓載水艙排水的壓載水系統,用於供水滅火的消防系統,用於清除甲板積水、糞便水和洗滌汙水的排水、處理和汙水排放系統,用於向船員和乘客供應飲用水、洗滌水和衛生水的生活用水系統,以及通風、加熱和空調系統。

性能運輸船舶為了在水上安全航行,承擔客貨運輸任務,必須具備以下性能:①滿載客貨後能浮在水面上,並保持壹定的儲備浮力(見船舶浮力);(2)在風或其他外力作用下抗傾覆的穩定性(見船舶穩定性);(3)抗沈性,因碰撞、擱淺或其他平均而部分浸水時,仍能浮於水面而不下沈;④能根據駕駛員意圖改變或保持船舶航向和航速的操縱性(見船舶操縱性);⑤在壹定主機功率的推動下以較快速度前進的快速性(見船舶快速性);⑥耐波性,遇到風浪時仍能以壹定速度平穩航行(見船舶耐波性)。

為了保證運輸船舶在營運中的安全,各個航運國家制定了各種法規,甚至國際公約,對船舶的結構強度、分艙、穩性、滿載時的最小幹舷、材料和機電設備、船岸通訊手段,以及對救生、消防、燈光信號和裝載散貨、液貨、危險品、集裝箱的特殊要求等都有規定。如《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見《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見《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1966)、《海上避碰規則》(見《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1972)。各國政府往往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對國際公約的某些方面作出補充或附加規定。此外,還有各國實施船舶檢驗的組織頒布的壹系列技術法規,如船級社、船舶登記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船舶檢驗局。船舶在設計、建造和營運過程中,必須遵守有關規範、法令和公約,並向船級社和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接受檢查,以獲得航行、進港和向保險公司投保所需的各種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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