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管理體制的歷史演變
財政管理體制是規範和處理各級政府間財政關系,劃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財政資金管理控制權限的壹項基本制度。建國以來,我國包括縣鄉在內的財政管理體制經歷了多次重大變革,實行了多種體制形式,大體有五種類型。
第壹,統壹的收支制度
1950年初,我國實行統收統支的財政管理體制。其主要特征是中央財政擁有管理財政資金的全部權限。地方財政作為中央政府的報賬單位,代理中央政府組織收入。收入收繳後上繳中央國庫,地方支出由中央統壹上報。沒有中央政府的支付令,地方政府不得動用財政資金。中央和地方實行完全的收支兩條線,地方的收支沒有直接的聯系。重要的金融制度也由中央政府制定,並在全國實施。這個系統是壹個高度集中的財務管理系統。在這種體制下,地方財政不是真正的壹級財政主體,沒有真正的地方經濟利益,完全是為中央利益服務的。這種高度集中的財政管理體制,在集中國家財力平衡財政收支、穩定物價、渡過建國初期的困難局面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這種體制下,地方政府完全沒有財權,完全成了中央機關和報銷單位,對地方積極性極為不利。可以說,這種制度是在特定歷史時期實行的壹種特殊類型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統壹領導管理體制
從65438年到0953年,中國開始實施第壹個五年計劃。隨著國家經濟形勢的好轉,我國的財政管理體制轉向統壹領導、分級管理體制,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直到1980。雖然在具體形式上壹直在不斷變化和調整,采取了收益分成、總分成等不同的具體方式,但其體制類型都屬於統壹領導、分級管理,沒有根本性的變化。其主要特點是:壹是主要財政政策、財政制度和財政計劃由中央政府制定,實行統壹領導。主要的財政資金管理權集中在中央政府。二是按照壹級政權、壹級財政的原則劃分財政層級,實行分級管理。地方財政雖然形式上是壹級財政主體,但由於財政管理權限小,不能構成壹級獨立主體。第三,地方財政收入指標是中央下達的,作為任務地方必須完成。地方財政支出指標,包括總支出和分指標,都是由中央確定的,地方的收支沒有直接關系。第四,主要稅種的立法權、減免權、稅率調整權集中在中央。第五,與統收統支相比,地方政府增加了壹些機動財力,但這部分機動財力往往很少。第六,地方預算的結余基本上是以支出和固定收入為主,即以中央核定的支出指標為基礎,從地方組織的收入中留成。第七,制度有效期基本是“壹年不變”或“若幹年不變”,地方政府無法做出長期穩定的安排。統壹領導、分級管理體制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長期實行的集權式財務管理體制。相對於統收統支的財政體制,地方財政已經成為正式的財政主體,擁有壹定的管理權和壹定數量的可支配財力,即流動財力,但這種管理權很小。所以在這種體制下,地方財政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獨立主體。
三、收支承包制度的分類
從65438年到0978年,中國開始實行經濟體制改革。改革之初,基本思路是放權讓利。與經濟體制改革的變化相適應,財政管理體制也發生了重大變化。1980年,我國開始實行收支分層次的財政管理體制。隨後,在1985和1988中,對收支劃分方式和承包責任進行了幾次大的調整,但總體上,都屬於收支分層次的制度類型。在金融學流行的觀點裏,這種制度叫“分竈吃飯”制度。其主要特點是:壹是以行政隸屬關系為基本標準,明確劃分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自的收入。原則上是央企收入、關稅收入等。屬於中央固定收入的;地方企業收入,農牧稅、鹽稅、地方稅是地方固定收入,工商稅是調節收入。二是明確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自的事權,即支出的劃分。國防經費、援外資金、中央級基本建設、中央行政經費、中央教育科學衛生經費等。由中央政府支付;地方基本建設、地方行政、地方教育、科學和衛生經費由地方財政支付。第三,收支劃分確定後,地方財政將實行外包。地方固定收入大於地方支出的,定額上繳中央財政;地方固定收入少於地方支出的,按照* *享受的調整後收入的壹定比例留給地方。仍不能滿足地方支出需要的,由中央財政給予補貼。壹般合同期限為五年。自1980起,除廣東、福建兩省采用特區制,北京、天津、上海仍實行原有的總股制和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特殊照顧外,其他各省開始實行新的收支分級管理制度。
需要註意的是,收支分類責任制開創了從集中財政管理體制向分散財政管理體制過渡的先河。它把傳統的全國中央壹竈吃飯變成了各省壹竈吃飯,使地方有了相應的財力和利益,極大地調動了各地的積極性。中央政府將不再承擔財政平衡的全部責任,而地方政府將在分級負責的基礎上尋求自己的平衡,這強化了地方財政平衡同級收支的責任。地方支出不再由中央通過主管部門下達,而是由地方統籌安排,擴大了地方財政對財政資金的管理權限。這壹制度加強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財權和事權的統壹,使權利、責任和利益更加有機地結合在壹起。特別是地方財政管理的主動性被調動起來,地方財政開始向具有獨立主體地位和自身經濟利益的壹級財政主體過渡。應該說,收支分類責任制邁出了關鍵壹步。同時需要指出的是,1980實行收支兩條線的財政管理體制時,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還處於簡政放權讓利的初級階段,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概念還沒有提出,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還根深蒂固。因此,這種制度不可能成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內在要求的財務管理制度。在向分權制過渡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自身的缺陷。收支的劃分是以行政隸屬關系為基礎的,這是計劃經濟體制的典型表現。同時,包包不死,廚房外有廚房也是普遍現象。在這種體制下,地方財政只能開始向壹級獨立主體過渡,並沒有真正成為壹級獨立主體,也不是規範的層級財政。
第四,分級財政制度
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後,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進入了壹個新階段。與此相適應,1994開始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分級財政的財政管理體制,也被稱為“分稅制”改革。分級財政體制是目前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采用的壹種財政管理體制。我國分級財政體制改革是分級收支責任制的進壹步發展,在我國財政管理體制改革中具有歷史性意義。它是借鑒市場經濟國家財務管理制度的經驗,適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財務管理制度。它具有以下主要特點:壹是各級預算主體相對獨立。在壹級政權財權原則下,財政管理體制完全分級,各級預算科目相對獨立,力求平衡。國家立法機關只審查和批準中央預算,地方預算由地方立法機關自己審查和批準。國家立法機構不再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包括中央和地方預算。二是明確界定各級政府的權力範圍。中央政府主要負責集中控制的國防、外交、基本建設投資等國家公共事務,地方政府負責地方行政、治安、基本建設、城市維護和建設、文化、教育、衛生等地方公共事務。第三,收入劃分分為分稅制。將收入分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 * *收入。中央收入將進入中央國庫,地方收入將進入地方國庫。中央和地方政府將按照壹定的標準享受收入。* * *可以按比例享受,也可以按地區享受。同時,建立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實行中央稅和地稅分開征管。四是建立規範的預算調整制度。即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或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制度。根據相關因素設計標準化計算公式,以全國人均GNP或人均財力和地方人均GNP或人均財力為主要參數。通過標準化計算,確定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補貼額度。分級財政管理體制明確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關系,協調了地區間的財政水平。在保證中央財政收入持續增長的前提下,調動了地方政府自主發展地方經濟的積極性,進壹步增強了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
動詞 (verb的縮寫)“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不斷完善
1995以來,在穩定“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基本框架的基礎上,根據經濟發展變化,中央采取了以下調整和完善措施:壹是合理調整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主要包括: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與地方的分擔比例;調整金融保險營業稅收入劃分;打破隸屬關系,實行所得稅分成改革;改革出口退稅負擔機制。二是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不斷增加轉移支付規模,逐步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和專項轉移支付制度。三是調整完善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1996、財政部下發《關於完善省以下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要求各地區參照中央財政省級分稅制模式,結合本地區實際,實行市縣兩級分稅制;省級財政取消下級財政原體制解決增量,承擔轄區內內陸地區間財力差異調節責任。2000年,為適應農村稅費改革的新形勢,促進縣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財政部印發了《關於改革和完善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縣鄉財政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要求地方政府明確界定縣鄉財政支出責任,合理調整支出範圍;精簡機構和人員,減少不合理開支;實行分級管理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明確收入歸屬;建立規範的轉移支付制度。2002年,國務院轉發財政部《關於完善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的意見》,要求各地按照建立公共財政框架的基本要求,合理界定各級政府的事權範圍,進壹步明確省以下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責任,合理調整省以下各級政府間的收入劃分, 進壹步規範省以下轉移支付制度,適當增強財政困難縣鄉財力,確保地方各級財政平穩運行。 近年來,我國壹些省份從解決縣鄉財政困難的角度,重新探索回歸“省管縣”財政體制。通過財政體制的“扁平化”,促進行政體制的“扁平化”,形成省以下分稅制、分級分稅的實質性實施。同時,積極推行“鄉財縣管”模式,調整基層內部的財政關系。從2005年起,中央財政連續幾年安排資金,用於獎勵財政困難縣政府增加本級稅收和省市政府增加對財政困難縣的財政轉移支付,用於獎勵縣鄉政府精簡機構和人員,用於按照糧食商品率、比重等因素獎勵產糧大縣, 並對過去緩解縣鄉財政困難做得好的地區給予補助,簡稱“三獎壹補”政策。 通過這壹政策,我們努力逐步緩解縣鄉財政困難,取得了明顯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