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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道路運輸條例(2012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道路運輸市場,保障道路運輸安全,維護道路運輸經營者和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江蘇省道路運輸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客運)、貨物運輸(以下簡稱貨運)和運輸輔助業的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交通輔助業包括客貨運輸站(場)服務、貨運代理配載、機動車維修、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汽車租賃等。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和出租汽車客運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第三條市、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的監督管理。

市、縣級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道路運輸管理的具體實施。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公安、市容市政(城管)、工商、價格、環保、質監、安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道路運輸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道路運輸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客貨運輸站(場)樞紐、應急運輸保障和農村客運等公共服務給予財政支持。第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規劃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六條鼓勵道路運輸科技進步,推進道路運輸信息化和物流信息平臺及物流技術標準體系建設,發展新能源道路運輸,促進節能減排,引導道路運輸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鼓勵發展甩掛運輸、城市配送、多式聯運、冷鏈物流等現代運輸方式。推廣防散落、防丟失、防泄漏的封閉式貨物運輸方式。第七條道路運輸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規範和引導會員的經營行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參與道路運輸相關法律法規的研究、制定、宣傳和實施。第二章總則第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和市場供求狀況,通過公開招標、擇優收費等方式,合理引導客運、貨運租賃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發展。具體辦法由交通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九條客貨運輸和運輸輔助業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營運車輛的管理,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客運車輛、危險品運輸車輛、貨運出租汽車、長途汽車等車輛,安裝和使用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接的監控設施和設備;

(二)客運車輛、貨運出租汽車和長途客車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標誌,禁止在車廂內外噴塗、張貼或者設置不符合要求的標誌、標牌。客運車輛應當按照規定懸掛營運標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懸掛標誌燈和標誌;

(三)對客貨運輸車輛、教練車和出租汽車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排放標準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

(四)每年審查客運車輛的類型和等級。第十條遇有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緊急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統壹調度和指揮,由此發生的費用由人民政府給予合理補償。第十壹條客貨運輸和輔助運輸業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在許可的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擅自轉讓或者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客貨運輸和運輸輔助行業經營者的服務質量考核和從業人員經營行為的計分考核。第十二條公安、交通部門應當建立客貨運輸駕駛員和教練員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 * *。

客貨運輸駕駛員、教練員的駕駛證被依法吊銷、註銷或者吊銷的,公安部門應當及時通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企業,發證機關應當註銷其從業資格證。

公安部門應當根據駕駛人申請的需要,提供相應的安全駕駛證明。第三章客貨運輸第十三條鼓勵發展農村客運,推進城鄉客運壹體化。客運班車采用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方式,車輛使用城市公共汽車車型,參照《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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