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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人實施辦法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包括以下考試科目:

(壹)專利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二)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

(三)專利申請程序、審批程序和文獻檢索;

(四)專利審批標準和審查與無效宣告。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采取閉卷筆試的形式進行。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由專利代理人考試委員會組織。

專利代理人考試委員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有關人員和專利代理人代表組成,主任委員為國家知識產權局。

專利代理人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具體工作。專利代理人考試委員會應當在舉行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六個月前發出通知,公布考點城市、考試時間等事項。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由專利代理人考試委員會統壹命題,命題範圍以專利代理人考試委員會制定並公布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大綱為準。報名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專利代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

(壹)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取消專利代理人資格的;

(三)因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三年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考點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領導小組可以作出取消其考試資格的決定:

(壹)代替他人或者他人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他人答題卡或者試卷,傳遞答題卡或者試卷以及與考試內容有關的信息;

(三)嚴重擾亂考場秩序或者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四)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塗改答題卡或者答題卡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考試規則的要求,開展與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相關的各項工作。參與出題、運送、保管試卷、監考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參與閱卷的工作人員要認真負責,公平公正。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責任。鑒於專利代理在專利制度正常運行中的重要作用,國務院法制辦於2011年2月公布的《專利代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將“專利代理人”的稱謂改為“專利代理人”,並對取得資格證書和頒發執業證書作出了全面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這壹變化是為了提升從事專利代理事務的專業人員的社會地位,增強他們的榮譽感。以及指在中國境內執業需要行政許可的其他專業人員的名稱,如律師、醫生、註冊會計師等。,以及歐美等發達國家專利代理從業人員的姓名,才做出修改。經國務院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5月12日發布第壹批清理規範職業資格公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人被列入第壹批公告。

首批公布的職業資格包括準入類和水平評價類兩類職業資格。準入職業資格包括專利代理人36項,主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定;等級評價職業資格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結合行業發展和管理需要,依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設定;以上兩類技能人才職業資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及相應的國家職業標準和有關規定設定。專利代理人的設立以國務院頒布的《專利代理人條例》為依據。

自1991國務院頒布《專利代理條例》以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共組織了13次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截至目前,全國* *已有1.4496萬人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截至2014、12、31,全國共有***1098家專利代理機構,擁有***10513名專利代理人(註:由於每月都有新成立、轉讓或註銷的專利代理人,

2014、12、115年新頒發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書;辦理84項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書的過戶(含換證);64專利代理人執業許可證被註銷(註:《專利代理人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專利代理機構終止與專利代理人的聘用關系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收回其專利代理人執業許可證,出具解聘證明,並自解聘證明出具之日起10日內到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辦理註銷手續,註銷不代表不再從事專利代理工作)。

2014,1-12,1825年新頒發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書,占專利代理人總數的17.4;轉讓(含更換)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書786人,占專利代理人總數的7.48%;註銷專利代理人執業許可證884人,占專利代理人總數的8.4%。國家知識產權局主任令(第14號)

根據中國專利行業標準服務大眾的指導思想、國家的宏觀決策和行業管理部門的管理,為促進我國專利申請代理的規範化,特制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及其相關規定,現予發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導演王京川2001年1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行業標準(ZC0002-2001)

1.引言1.1總則為了促進我國專利申請代理的規範化;為了配合和服務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的自動化系統建設,專利代理人可以更好地為申請人服務。保證代理專利申請時專利代理人文件的規範性,有利於公眾檢索,實現專利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也便於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確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唯壹性,加強專利審查過程管理;特制定本標準。1.2制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基本原則1.2.1高級原則。制定的標準應符合國際先進技術發展方向,滿足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業務的發展需求。1.2.2簡單實用原則。制定的標準應簡單實用,符合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具體情況,實施成本低,易於實施。1.2.3開放性和可維護性原則。已建立的標準應該是開放的,易於維護,易於修改和擴展。1.2.4充分借鑒現有標準原則。原則上應遵循和采用現有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不能直接使用的,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修改。1.3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原則:1.3.1代碼唯壹性和固定性原則。專利代理人代碼應始終堅持唯壹性,確保壹個代碼只對應壹個專利代理人,每個代碼不會隨著其所有者法律意義的消失而被他人使用。同時,專利代理人在隸屬於新的專利代理機構期間給予的新的專利代理人代碼應當保持固定。從而使代碼易於使用和管理。1.3.2碼的編碼方法是實用原則。根據本標準第1.2.2條,代碼的編碼方式既要有利於政府管理部門內部的編制、實施、管理和維護,又要便於外部人員和機構的理解和使用,力求簡潔、實用、規範。1.3.3持續改進原則。這個標準不斷完善,對用戶是有利的。1.3.4專利術語的標準化原則。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中涉及的相關術語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註釋並公布。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擁有專利條款的最終解釋權。2.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在中國代理專利申請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專利審批流程管理人員。本標準的其他使用者。3.術語和定義本標準中使用了以下術語和定義,它們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給出了規範性註釋。專利代理人:受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專利申請和其他專利事務的專門人員。專利代理機構: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範圍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的服務機構。代碼:用壹個數字、壹組字母或數字和字母的組合來代表壹個有固定含義的物體。唯壹性:壹個代碼只能代表壹個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人,壹個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人只能由壹個代碼代表。固定性:壹個代碼所代表的專利代理機構和代表專利代理機構的代碼壹旦確定就不會改變。專利代理人在隸屬於新的專利代理機構期間所賦予的新的專利代理人代碼,在不變更所屬機構的情況下,確定後不再變更。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編號3-7,即大序號,確定後不再更改。專利代理證書: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確認專利代理機構資格的證書,稱為專利代理註冊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專利代理證書是唯壹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證明某人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證書。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是唯壹的。專利代理人工作證: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執業證書,用以確認某人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獲準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省級行政區劃代碼:根據國家標準GB 2260-1995的編碼規則,采用前兩位省級行政區劃代碼。(詳見附錄1)大序號:從特定數字開始的壹組連續數字,其中後壹個數字比前壹個數字大壹。序號采用全國統壹排序方式。小序列號:從壹個特定數字開始的壹組連續數字,其中後壹個數字比前壹個數字大壹。序號采用全國行政區劃內的排序方式。校驗位:由壹個數字、壹組字母或字母和數字的組合計算出的壹個數字、字母或字母和數字的組合(簡稱源數據)。當源數據和奇偶校驗位壹起傳輸或寫入時,可以檢查在傳輸或寫入過程中是否有錯誤。專利審批流程管理員:在專利申請受理、審批和流程管理過程中,對申請文件及相關資料進行處理、管理和維護的人員。代碼經理: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負責某壹類專利代碼的經理。4.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4.1專利代理人代碼的編碼規則采用11位阿拉伯數字:5位專利代理機構代碼+3-7位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號+1位校驗位。4.2代碼授予和管理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代碼管理人將根據本標準授予專利代理人代碼,並保留修改的權利。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代碼管理人負責專利代理人代碼的索引、管理和維護。5.代碼經理的職責代碼經理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建立有效的運行環境。其具體職責是:根據本標準賦予專利代理機構代碼;負責代碼集的管理和維護;確保代碼的唯壹性和固定性;代碼經理負責解釋代碼標準的規範性術語和定義;提出改進措施的建議。6.本標準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頒布實施。6.1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頒布本標準頒布於2001,11,1。6.2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實施6.2.1標準的實施本標準暫定於2002年6月1日正式實施。如需更改,將通過本標準的修訂另行通知。6.2.2標準監督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標準化委員會監督標準的實施。6.2.3標準的改進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標準化委員會將對代碼管理人員提出的改進建議進行審查,必要時制定新的專利代理機構代碼標準。附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國家標準GB 2260-1995。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人代碼相關標準的規定2001年11月1日附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 2260-1995)是國家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地形數據庫邊界和居民地要素的國家標準,部分代碼根據需要進行了擴充。代碼結構如下:中國省級行政區劃代碼壹覽表

1.《條例》作為《專利代理人守則標準》的補充和註釋,對部頒標準也具有法律強制性。《規定》對專利代理相關的三個代碼即專利代理機構代碼、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編號、專利代理人工作證書編號重新制定了編碼規則,並作為部頒標準予以規範頒布。2.目的加強專利代理機構代碼的規範性和合法性,推進專利代理人資格“三證”管理,提高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統壹管理、協調和監督水平,更好地為申請人服務。3.編寫原則《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附錄,應當根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1.2和1.3的規定,規定統壹的代碼編寫原則。4.適用範圍本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守則標準》的附錄,根據《專利代理人守則標準》第二條規定了統壹的適用範圍。5.專利代理機構相關代碼標準5.1專利代理機構代碼采用5位數字:前2位用國家規定的省級行政區劃代碼表示,後3位用各自的小序號表示。5.2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編號采用7位數字:2位省級行政區劃代碼+5位流水號。5.3專利代理人工作證號碼為11位數字:5位專利代理機構代碼+3-7位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號碼+1位校驗位。註:“專利代理人工作證號”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6.代碼的授權和管理本規程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附件,根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第4.2條統壹代碼的授權和管理。7.代碼管理員的職責本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附件,根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中的五項內容,規定了統壹的代碼管理員及其職責。8.本規則的頒布和實施,作為《專利代理人守則標準》的附件,按照《專利代理人守則標準》第六條的有關規定統壹頒布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200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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